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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林权融资现状及对策

2018-05-30朱敏

安徽农学通报 2018年8期
关键词:宁国市现状对策

朱敏

摘 要:该文介绍了宁国市林权融资现状,分析了林权融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降低融资成本、完善借款人征信体系、提高贷款比例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林权抵押;现状;对策;宁国市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8)08-0004-03

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对进一步拓宽林业生产经营融资渠道,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基础,促进生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1 基本情况

宁国市地处皖东南,东临苏杭,西靠黄山,全市土地总面积2487km2,其中林地1907km2,人口38万,林农是社会人口主力军。宁国市作为林权改革的试点县,自2006年至今,林权抵押贷款已经历时12年,各项政策逐步完善,全市共办理林权抵押业务600多起,抵押贷款融资总额14亿多元。

由表1可知,2006年宁国市林权抵押贷款共9笔,总额为1175万元,基本都是乡镇农村信用社受理;鼎盛时期是2012年贷款共231笔,总额为20926万元;2014年以后部分林权抵押信贷机构不单独受理,一般和房产等其他不动产绑定,故看似总金额上升,实则不然。2016年无30万以下的个人抵押,500万以上的公司抵押10笔;2017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开展了80多笔30万以下小额贷款。主要做法如下:

1.1 发展多种信贷产品 根据贷款主体的不同需求,逐步将涉林融资由单一的林权抵押贷款,发展到林权担保、第三方担保等多种类型;抵押的林权由单纯的用材林资产扩展到经济林、竹林、苗木等;贷款的用途从单一的基地建设向现有林培育、低产林改造、林产品收购、加工、营销等方面延伸。涉林信贷产品多样,信贷机构根据林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其发展需求的信贷产品。如2009年,农村商业银行(原市信用联社)开办了以林权与信用为基础,免评估、可循环的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农单户授信额最高达5万元,在一段时期内,相当活跃。

1.2 扩大信贷机构及抵押人类型 最早只有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两家开展这项业务,到现在,参与过此项业务的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国投公司、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银行、农发行、徽商银行、亚夏小额贷款公司、夯实典当等十多家金融机构。近几年林权抵押贷款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和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担保的,占林权抵押融资的35%。贷款面逐年扩大。由初期的几个林业企业现扩展到几十家林业龙头企业和非林业龙头企业及上百个林业大户等。贷款手续逐渐精简。由原来的一年期限,逐步发展到1~5年。

2 存在的问题

2.1 融资数量先升后降 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不良贷款现象,不良贷款占总数的10%以上。2006—2012年贷款额逐年呈上升趋势。2013年开始,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后续问题也不断暴露,贷款额度下降。尽管2017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开展30万以下小额授信贷款,融资数量有所增加,但是总体金额不高。

2.2 信贷机构不积极 由于经营不善、投资失败等各种原因引起的抵押人资金回笼困难,无法正常还贷。信贷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兴趣日减,目前中国银行已不接受林权抵押贷款,农村商业银行不接受新增林权抵押,只对曾经受理并且信誉良好的用户放款,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只对龙头企业放款,目前只有民生村镇银行少量放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开展30万以下小额贷款。

2.3 变现困难 林地和其他不动产在资产变现上有很大差异,要想在林地上产生经济价值,必须要经营,而经营就有生产周期,用材林的生产周期在10年以上,经济林产生经济效益也需要5~10年以上。一旦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抵押权人作为金融机构,无论是时间还是精力上都无法经营林地,抵押权人只能对林地进行流转。而林地作为不动产,它的生产经营受地域的影响,外地的经营者触摸不到,本地村民可能与抵押人有各种联系,不敢接手,致使林地难以流转。事实证明,出现的不良贷款未出现一起成功流转案例。

2.4 融资成本高 根据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要求贷款额度在30万以上需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费用较高,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0%~80%,前几年为8.56%~9.89%,近两年为7.84%~8.82%,担保费用为1.5%左右,评估费用最低为2000元,具体数额根据评估价值定。以2014年某物流公司林权抵押贷款为例,贷600万,评估费用、担保费用给借款人带来一定压力。

3 对策建议

3.1 降低融资成本 一是对守信户采取循环贷款,在循环期内实行免评估、免抵押,可直接办理林权贷款。二是抵押登记到期,进行续贷的,根据金融单位或者担保单位的要求,结合申请人以往贷款情况给予价值认定的,不再另行要求抵押评估。三是凡是由担保公司(或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林权抵押贷款一律免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只需提供林权资产认定书,即参考30万以下贷款,金融机构可自行评估,给借款人节省一笔费用。

3.2 完善借款人征信体系 对调查过的借款人的信用状況进行记录[1],加强担保公司和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估体系,通过信息共享,降低对借款人以往信用的调查成本以及防范严意违约风险的发生。推进龙头企业担保、大户担保、林农联保等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对于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记录,并给予相应的信用惩罚,从而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保障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安全开展。为了防止借款人取得借款后不将资金用于发展林业及相关产业上,信贷机构可考虑聘请当地村干部或者督察员,督促林农加强经营,一方面村干部或者督察员对当地林业资源状况比较熟悉,另一方面有利于第一时间掌握抵押物的变动情况,还可以督促借款人对林木进行科学管理和管护,而银行信贷人员则需加强对这些村干部或者督察员的督促和引导。

3.3 提高林权抵押贷款比例 目前金融机构贷款比例为评估价值的40%,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而林农贷款主要用于植树造林,林木加工,发展林地经济,而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一般树木成材需要10年以上,因此形成了贷款期限与林业生长周期不匹配,这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农及时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从而造成了银行信贷的风险[2]。但如果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匹配,按照贷款期限越长,风险越大的原理,也增加了银行信贷风险。建议将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公司(或担保中心)的贷款比例提高至60%~80%,按3年一个周期,再3年一个展期,这样一方面适应了林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

3.4 建立林权保险机制 引导保险公司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对抵押林权资产,优先纳入保险范围。因为林业易受自然灾害及人为因素的破坏而遭受严重毁损,因此,金融机构应与保险公司紧密合作,建立林权保险机制,把违约风险由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减轻银行所面临的信贷风险。目前,一些地区对省级以上公益林以市为单位集中进行了投保,商品林森林保险也进行了政策性补偿,但还远远不够。建议积极开发森林资产保险险种。根据不同树种、不同树龄、不同生长环境、不同区域确定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对抵押贷款的林木资产进行森林火灾、霜冻灾和病虫害等险种的保险,完善多层次的林业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推进森林保险业务,以减轻银行的贷款风险。

3.5 完善资产处理办法 林业部门和村、组、拍卖机构密切协作,严格控制抵押林权的处置,确保抵押物安全。对《林权证》被抵押的林木,停止办理采伐手续。不能及时还贷的,根据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共同申请,及时进行抵押物拍卖处置;对招标拍卖仍无法变现的抵押林木,符合采伐條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盘活信贷资产

3.6 建立风险补偿金机制 目前林业贷款主要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担保,风险仍较大,可参考工业企业,实施担保金和风险补偿金机制。助保金和风险补偿林业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不构成对贷款的担保。政府主导的林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为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提供托底政策支持。对逾期的贷款,1个月后实施助保金代偿;3个月后启动风险补偿金代偿;逾期6个月后由信贷机构会同助保金管理委员会执行企业债务法律追偿程序。由银行申请对抵押物进行资产拍卖或其他方式流转,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按合作银行和政府代偿比例偿还银行贷款和风险补偿金。偿还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归还到助保金账户上。政府组织定期召开金融、林业联席会议,向金融机构传达对林业贷款的指导意见,年终按贷款余额对金融企业给予奖励,调动信贷机构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于春波,徐波,张绪成,等.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识别[J].科技与企业,2012(23):5-6.

[2]刘欣,杨立社.林权抵押贷款违约风险及博弈分析[J].广东农业科学,2011,38(16):209-211.

(责编:张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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