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CRS对中国人有什么影响?
2018-05-30高慧云李晓梅
高慧云 李晓梅
中国企业家张总到加拿大进行投资,投资盈利的100万加元以自己的名义在加拿大银行开户,张总开户时出示了自己的中国护照。加拿大银行拿出一张表格,要求其填写是哪国的居民。如果填写了这张表,会对该中国企业家有什么影响呢?
这张表格是用来确认张总是哪个国家的税务居民的,是加拿大实施CRS的具体表现。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于2014年7月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 《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Standard,简称CRS)为其中的一部分。加拿大自2016年2月开始与瑞士等国家陆续签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协议,于2016年5月23日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定》。同时中国也是CRS的成员国之一,加拿大与中国的税务当局会进行自动的信息交换。
加拿大于2016年12月15日通过了所得税法案第十九部分:《统一报告标准》,该标准是在OECD的CRS框架下形成的。加拿大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CRS尽职调查和报告义务,并从2018年开始与信息交换国交换账户信息。
如何判断是哪国的税务居民
由于CRS体现的是非居民账户通过国家间的协定向居民国进行自动交换,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张总填写自己是中国的居民,则加拿大银行要将张总在加拿大开户的信息报告给中国税务机关,以方便中国的税务机关对张总的海外收入进行监管。如果张总填写的是加拿大居民,则张总的信息不会向中国税务机关报告。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中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确定
加拿大税务局( Canadian RevenueAgency,CRA)规定,加拿大税务居民( Canadian Residents)必须每年向加拿大政府申报其全球的收入所得且缴纳收入所得税(IncomeTax),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IndividualTax Return,T1)。而加拿大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s)需要申报并缴纳源自加拿大境内的收入所得。所谓加拿大“税务居民”指的是:
(1)一个税务年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者,该1 83天包括在加拿大读大学、工作或度假,计算天数累计计算。
(2)虽然不居住在加拿大,但在加拿大有家或者其配偶居住在加拿大或者其被抚养人居住在加拿大。
(3)虽然不居住在加拿大,但与加拿大有频繁社会交往联系的人:例如拥有房产、银行账号、汽车牌照等。
(4)雖然不居住在加拿大,但是加拿大驻海外的政府官员、大使、军队或军校成员。
根据ITA250 (2)以及加拿大税务网站的解释,加拿大非税务居民是指完全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关系,而且上个税务年度完全没有住在加拿大或者待在加拿大的时间少于183天的特殊居民。
对于生活在海外的与加拿大有关系的人士,原则上不能随便就认定自己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提交NR73表格,获得加拿大税务局的意见认定自己是否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这样,申请人才能被加拿大税务局确认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在未来的海外收入不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报税和缴税。
因此张总在填写自己为中国税务居民还是加拿大税务居民时一定要考虑到在加拿大居住时间、是否有被抚养人等条件来决定如何填写该表。
中国税务居民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这里所说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说居住的场所和居住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住所的解释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如果张总在中国有住所,仅是在加拿大做生意,则是中国的税务居民。由于中国和加拿大税法在税务居民上规定的不同,如果张总在加拿大做生意居留时间超过183天,有可能导致张总既是加拿大居民,又是中国居民。
加拿大CRS要求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报告内容
加拿大CRS要求银行、信托、基金、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按照程序对账户持有人进行调查。比如对于低净值账户,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档案中账户持有人的当前居住地来认定其税收居民身份,但对于高净值账户则必须对电子档案的多项信息(身份证、邮寄地址、电话号码所属地、转交地址等)进行审查。加拿大允许金融机构将对新设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适用于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加拿大CRS也制定了反规避条款,在所得税法第十九部分CRS的第280条规定,如果意在逃避规定纳税义务而进行交易安排或经营,则按无此交易安排或经营处理,行为人依旧应承担规定的纳税义务.
经过调查,确认为非加拿大居民的,比如确认了前述案例张总为中国居民(非加拿大居民),则需要每年向加拿大税务机关报告张总账户的基本信息、年末余额、当年的收益,加拿大税务机关将信息汇总后与中国税务机关进行交换。
加拿大通过CRS信息交换对张总的影响
如果张总在填写加拿大银行关于税务居民的表格时,选择了加拿大税务居民,则加拿大银行不会将其信息向加拿大税务机关报告,并与中国交换。
张总如果选择了非加拿大税务居民,并告知自己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后,加拿大银行会将其年末余额和当年收益(利息)向加拿大税务机关报告并与中国税务机关交换。中国税务机关获得信息后会核查张总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将此部分海外收入在中国进行申报。当然,申报收入并不意味着这部分收入会在中国重复纳税。如果张总在加拿大取得的个人收入已经在加拿大缴纳过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张总可以在中国申请在一定额度内抵免已在加拿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张总选择了自己既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又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则加拿大银行也会将其信息向加拿大税务机关报告,并与中国进行自动交换。在这种情况下,张总就会涉及到两个国家均对其进行全球征税,为了避免两个国家均对张总进行重复纳税,张总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一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四条规定的标准选择一个国家作为税务居民。
综上所述,加拿大CRS对一个中国人的影响主要是在税收上,如果张总能够依法纳税或依法进行税收筹划,是不需要害怕CRS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