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企中律师的作用与价值
2018-05-30李文学
李文学
摘要:国企改革进入攻坚期,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强化风险控制、推动企业重组、加快公司制改革、加速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推进混合所有制,这一系列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必然会让国有企业成为更加适格的市场经济下的民事主体。在依法治企的大背景下,律师作为不可或缺的法律服务职业群体, 在国企改革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依法治企;国企改革;律师价值
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明确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同时又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和首要抓手。依法治企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企改革的现阶段,凸显意义愈发重大。国企改革已经进入到攻坚期,混合所有制改革、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公司法人制改革、现代公司治理這些措施的目的,无一不是让国有企业成为更加适格的市场经济下的民事主体,而依法治企让处于攻坚期的国企改革更有方向感,让这一重要的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的道路上走的更稳、更远。在依法治企的新时代与国企改革关键期耦合的大背景下,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最重要的职业群体,在国企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现着时代价值感。
突出法务作用
现阶段司法改革中,将律师定位为法律共同体,即与法官、检察官、法学教研人员组成一个法律整体,用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赋予了律师职业新的社会属性与职业使命。企业有“三务”,那便是业务、财务、法务,担负着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纠纷解决等任务的法务,与其他两务构成“三务并进、三车并行”的企业管理手段。在企业管理中,律师工作更多的体现在与我们企业的法务人员组成法律团队,以法制手段管理企业。
在实际管理当中,与其他两务不同的是,存在着企业法律工作的需求是无限的与我们企业自己的法务团队是有限的矛盾。首先,我们企业的法务部门人员是有限的,以中国最大的国有金融公司华融资产为例,也就是四十个人,横向对比来讲属于人数较多法务部门,但从人数应承担的工作量来讲,想要全部照顾到该公司的所有法律事务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其次企业法务能够解决的问题也是有限的,公司体量越大,涉及的法律事务越多,各种类型法律事务层出不穷,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事务领域的不断快速发展而时时更换法务人员,而且法务还担负着大量企业管理任务。然而相对比内部人员的有限来说,外部律师却是无限的,我国现有32万多律师,业务覆盖着企业生产经营所有方面的法律事务,这就给依法治企提供了巨大的资源支撑,而律师的高素质、高自律、高灵活度的中介机构的特点,让其在依法治企、依法规制方面,找到了充分发挥这个群体自身价值的舞台。
介入企业管理
如何使用好律师,特别是在国企改革的关键时期,让律师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我们过去的使用方式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如何改进,是我们应该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当前国内对律师参与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制度研究,虽民间多有发声与观点,但多为法务从业者,显得有些单薄。在现今依法治国、依法治企新时代和国企改革背景下,我们在探索企业改革路径时,应该从设计者的立场和改革意志的层面引导这方面的研究探索,为出台律师介入企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提供理论基础,使律师工作的参与有章可循。
首先是认识问题,也是法律思想意识问题。律师介入企业管理的力度应该加强,这是前提和原则,尤其在当下的国企改革期间,这是应该先行定下的基调。所以企业引进律师工作不应该是表面文章,应该是真正的介入,既要有广度又要又深度,真正发挥监督把关的作用,真正参与到企业的重大决策中,成功的化解企业可能出现的重大决策风险,既保护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也预防企业高管的职务犯罪。例如,某大型国有企业的下属公司,在年底兑现绩效考核奖金时,经公司班子会议同意将公司生产资金直接作为奖金发放给公司全部职工,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了私分国有资产的刑事责任,受到严厉刑罚处罚,教训深刻,如果有律师或法务哪怕是在决策执行前参与审查,也断不至此。
这一轮国企改革客观上也要求我们不能不重视法律工作,以及律师的作用。改革从产权制度改革开始,混合所有制让企业的所有者不同了,相应的导致了企业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治理方式全方位的改变。例如在混合所有制语境下,国有资产的界定将从过去的特定物的范畴,被所有者权益所代替,甚至在资产证券化的背景下,体现的是股权和股票;还有,管理者的身份和岗位责任、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包括整个管理团队行为的有效性、目的性更加受到重视。例如,混改之后,不是所有的“企业干部”占有企业财产都构成贪污罪,也不是像混改之前企业领导班子会议就是企业的决策,有可能因为会议程序或者表决权使得会议不能做出决议,或者决议无效。陡然增加的改革因素,带来企业的人、财、物、制度、利益、行为等一系列性质的变化,需要法律人员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需要律师大量有序的介入并提供帮助。因此可以说,法律保障与规制是推动国企改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律师群体的加入,便是行使这一手段的重要力量。从法律人的视角来看,这一次的国企改革是否成功,能否把国企改变成一个更有效率和竞争力的市场经济主体,与民营企业平等,不靠垄断,是评价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丢掉特殊照顾而拾起法律拐杖的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因此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应以“事关大局、事关成败”的高度认识引进律师工作,在更高的认识上审视律师的价值与作用。
现在的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重视律师工作,大型企业甚至建立了法律人才库,并采取了招投标制度,大型项目也采取了尽职调查的手段,充分运用律师参与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特别在诉讼仲裁方面,均有律师参与其中。然而,我们还应该正视到,在法律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影响着律师工作的质量、效率,特别是在依法治国新时代下国企改革法律新需求,急待在制度设计、管理程序方面加以改进,以适应时代新要求。
制定统一规范
从律师和企业法务管理者的角度,提出以下问题与建议:
一、律师工作还没有像财务工作一样相对统一的指导意见,各企业均是按照自己的方式管理律师,各式各样,既不规范也不一致。而律师工作引进的法律版块恰恰是企业需要法律服务的领域,哪一些领域可以引进律師工作,哪一些领域必须引进律师工作,包括引进的方式、工作的考核、取费的标准等,以及因未引进律师工作而造成企业经营损失的责任认定问题,都需要国企主管部门制定一个统一指导意见,制定国有企业引进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国企外包的法务工作中律师工作,可在国企中执行,在国有控股企业中参照执行,在国企参股企业中选择执行。
二、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律师工作引进的比例不均衡,机关和基层使用比重不均衡。表现为法律后果产生纠纷后参与诉讼仲裁的多,前期决策和防范的少;总公司、集团公司运用的多,基层的生产单位运用的少。这和使用律师的价值认识有关,也和各企业机关与基层所处律师服务市场的发展有关,建议国企主管部门在制定律师使用指导意见中加以规定。
三、国有大型企业一般只青睐于国内的大型律师事务所,而忽略律师个体。无可否认,大型律所在律师管理、人才储备、过往业绩均有突出表现,但是业务往往是律师个人完成的,律师个人的素质与能力对其工作会有很大影响,因此出现了在招标时大律师们出现、而干活时都是“小萝卜头”、产品与名头不匹配的现象。所以我们在重视大所入库的同时,应该注重对律师个体的考核,坚持既重视律所又重视律师的并重原则。
四、企业法务要善于对不同律师以及律师团队的使用,建议尝试设立律师决议制度。法律事务繁杂,每个律师均有所长,应该尝试不同法律领域方面使用有特长的律师,在其申报中可填写1-3个特长业务,在使用律师时可以充分利用其长处,始终保证律师工作的质量;对于重大争议问题以及不确定的解决方案,可以尝试建立律师决议制度,这样提供给决策者的意见更加充分,杜绝认识风险。
五、建议统一设立企业总法律师的工作岗位,进入企业决策层,相匹配的设立首席律师顾问制度,参与重大法律问题,包括重大决策,可以直接对接企业决策者负责,省却现有的管理体系带来效率与效果的影响。
在十九大依法治国治企新时代和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律师工作必有更大的展示舞台,更应该提高思想认识,提高业务能力,提高职业道德修养,跟上并主动呼应新时代下国企改革中的法律需求,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创造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