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幼儿进行惩罚的合理形式探讨
2018-05-29王迪
王迪
摘 要:赏识教育的压力,让教师们在“尊重儿童,善待儿童”的舆论下,束缚手脚,如履薄冰。事实上,幼儿教育的手段不能只是和风细雨,恰当的惩罚是必不可少的。但惩罚不等于体罚,要适度,要有据可循,要很“温柔”。
关键词:幼儿;惩罚形式
中图分类号:G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14-0172-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8.14.111
古往今来,禅宗理论延伸出的教育思想,强调惊醒教育。“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戒……惩戒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义务”。“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以便他们日后不再犯过错”。但是,如果对象是2岁以上、6岁以下的幼儿,惩罚是否应该进行,以何种形式进行,就值得探讨了。
一、 惩罚不等于体罚,重在让受罚者感知
一般提到惩罚,往往会将其等同于体罚,实则不然,首先,体罚是国家禁止的;其次,幼儿身体脆弱,任何外加的身体伤害都将带来不可逆转的后果。
惩罚的目的是培养幼儿建立行为界限,改正不良行为。幼儿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单纯的说教不一定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对确实已经劝告无效的部分幼儿,可以采用适当的手段的警醒性惩罚。这种惩罚的重点是要唤醒受罚者的感知,如羞愧感、认同感、荣誉感等,让幼儿自发地控制自己再三出现的同种不良行为,或者减少自己出现不良行为的次数。严禁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对幼儿进行心理暗示或者心理压力惩罚。
二、 惩罚力度要适当,挠痒般不如干脆不罚
当常规的教育方式不再起效的时候,适度的惩罚是快速“制动”幼儿不良行为的“良药”。比如,及时制止危险行为,让幼儿产生适度的畏惧。洛克曾提出,孩子们“很小就能区别愤怒与理智;……即使愤怒可以一时慑服他们,但是这种慑服的力量很快就会烟消云散的”。因此,“虎妈”教育盛行的今时,何种力度的惩罚才足以让幼儿刻骨铭心,知耻而后勇?根据费斯廷格的认知不协调理论,惩罚的强度达到刚能唤起所需要的行为和阻止不需要的行为而又会消除不协调时是最理想的。故确定惩罚的数量或规模是否值得才是重点。《易经》也认为,适度的“小惩”即可“大戒”。因此,适度的惩罚应适应幼儿逻辑思维能力和理解能力,以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使其心灵受到震动、思想上提起重视即可,要结合各年龄孩子的心理发展特征和实际情况,不可“管中窥豹”“生搬硬套”,更不可“自相矛盾”。
马卡连柯認为,“孩子做了错事不惩罚和做了好事不奖赏是一样”。很多时候,怕成为“凶巴巴”的教师,而该罚不罚,直接阻碍了正常教学活动。小朋友非常敏感,会更容易与温柔和蔼的教师亲近,自然不喜欢严厉的教师,因此,往往教师们为了跟幼儿们相处融洽,会细声细气,迁就幼儿们的小性格,甚至任由其一而再的胡闹,惩罚也是轻描淡写,没有任何威慑。尤其是小班的小朋友,哭闹是家常,教师要么“无缚鸡之力”,要么“心慈手软”,惩罚什么的直接“九霄云外”。
现实中,为了减少家长的反感和投诉,教师对幼儿的些许不良行为放任不管,不敢惩罚的情况确实存在,这也直接制约了幼儿建立行为界限。
三、 惩罚应有据可循,尊重、适时、公正必不可少
惩罚只是教育的方式之一,以惩代教是概念混淆。惩罚的过程不是单纯的指责、责骂幼儿,而是告诉幼儿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辨明事理,明确规则。因此,惩罚的第一步,是讲道理,教师应明确地告知幼儿,哪里做错了,要改正什么,怎么改正。讲道理时尽量不要使用否定句式,要用直接的语言、明确的态度,指出一个错误的,要相应地提出一个正确的。这不是抛锚式教育,幼儿不会自己寻找该做什么,所以教师要明确地告知。
诸如“你真不听话!”“你不是乖小孩!”等等的批评,并不能让幼儿立刻意识到自己做错了什么,什么又是正确的,而且这种含糊的批评还容易伤害幼儿的自尊心,对于某些极其敏感的幼儿还容易导致心理压力,致其更加胆怯。
(一)惩罚要先尊重
马卡连柯曾这样表述过惩罚,“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要求他”。幼儿的自尊心相比成人更加脆弱,也更容易产生逆反,因此越要惩罚,越得尊重。
肯定的表情,明确的态度,亲和的语言是教师首要具备的素质,尽量放缓的语速,能让幼儿集中精神,跟着教师一起找错误的原因,找改正的办法,进而信心满满觉得自己可以改正错误。这个过程结束时,教师要适时地强化,“老师相信你!”“勇于改正错误真棒!”等等的激励会激发幼儿的共鸣,更加主动地建立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
(二)惩罚要适时
夸美纽斯对于惩罚的时机是这样表述的,“惩罚只能在道德问题遭遇到危险时用”。对幼儿的惩罚应是“过期不候”的,幼儿的不当行为应该一开始就与惩罚导致的焦虑、恐惧相连,这样他们才会为了避免焦虑、恐惧而立刻中止行为,也才会意识到惩罚引起和结束都是由于自己的行为,这样惩罚才能起到作用。
反之,有的幼儿在犯错时没有受到及时的惩罚,会肯定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而“重蹈覆辙”。当然,针对不同的性格的幼儿,惩罚的适时原则也要特色化,大大咧咧的幼儿,可以直接指出其问题所在;性格内向的幼儿,要注意语言、语气;自尊心强的幼儿,可以只用表情、手势等等。因此,针对不同的对象,适时惩罚的力度、方式、环境都会有所不同。
(三)惩罚要体现公平
幼儿对公平的认知有时甚至是执拗的,因此,教师若凭主观的喜好去衡量惩罚的轻重、次数、方式等,就易引起幼儿反感,失去幼儿的信任,伤害幼儿的自尊。
惩罚面前,人人平等。在同一范围内的幼儿,惩罚的尺度要统一,同过同罚。按照客观的事实,已建立的规章制度,明确惩罚,“对事不对人”,不滥施、不误判。年龄较小的小朋友,对规则的体会尚浅,惩罚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起到警示作用,相应的惩罚的方式以告知、提醒等为主,且时间要短;年龄略大的幼儿,已经建立或者部分建立了公平公正的概念,惩罚可更小范围,甚至单独进行,旨在对其施加影响,迫其认知错误,并认同要改正即可,之后教师密切关注其改正的进度,适时鼓励,适度施压。
四、惩罚可以很“温柔”,剥夺式惩罚更为有效
惩罚是一种强制性的纠正,但却不一定是冷脸训斥,有时一个冷峻的眼神暗示、一个幽默的讥讽就能春风化雨,教师可以尝试“迂回”处理。按照斯金纳的强化理论,我们可以把惩罚分为正惩罚与负惩罚,正惩罚,即外界施加刺激,制止儿童的不当行为;负惩罚,即去掉一个正的刺激,比如没收玩具、取消奖励、暂停参加活动等,也叫剥夺式惩罚。二者的目的都是降低幼儿不良行为出现的概率,但是,后者却更为“温柔”,而且杜绝了幼儿观察、模仿正惩罚方式的可能性,降低了对幼儿的身心伤害。
(一)“欲擒故纵”淡化处理
教师应注重挖掘幼儿不良行为深层的心理原因,比如,有些幼儿犯错的目的只是引起成年人的注意等,那么惩罚便不会解决问题。先置之不理,平息幼儿的“召唤”,再诱导幼儿获得他期望的“注意”,比如让他做老鹰,教师做鸡妈妈与其他小朋友一起玩老鹰捉小鸡的游戏等。
(二)“自食其果”接受现实
正如卢梭在《爱弥儿》中提到的,儿童的不良行为要用“自然后果法”来惩罚,即让儿童在体会到自己所犯过失导致的不良结果中受到惩罚。比如,喜欢的飞机如果拆开就不会飞了等。但有很多情况并不适合采用这种形式惩罚,如乱闯马路等。
(三)“闭门思过”暂时隔离
Time out是一种隔离的方法,给儿童得以自我反省的时间,隔离一段时间后再进行沟通教育。这种形式让幼儿以更为冷静的情绪接受引导,更容易杜绝偏激的行为发生,且孤独感和不适应感会产生羞愧感,刺激幼儿反思,树立新的行为界限。
(四)“代偿”式惩罚化神奇
幼儿有过失性的不良行为,可能教师就会面临罚与不罚两难的境地,选择一个“代偿媒介”,如用服务性的活动代偿或补偿自己的過失,一方面可以保护幼儿的积极性,强化幼儿规范自己未来行为的决心;另一方面适时的惩罚让幼儿懂得为自己行为负责的道理。新的任务或活动作为代偿,让惩罚的过程变得有趣,幼儿更容易接受。
总之,惩罚不过是教育形式中的一种,教育更离不开奖励。对幼儿的惩罚本就应该是雷声大,雨点小,惩罚还是越少越好,相比较惩罚本身,它的威慑力才是力量之所在。保护幼儿的自尊、自爱的心理屏障,当正面教育难以奏效时,发挥智慧适时、适度地选择奖惩策略是现代教育文化提出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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