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管理探析
2018-05-26李佳轩
李佳轩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是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为了增加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一方面应当依靠科技创新实现经济实力的飞速提升,另一方面应当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创建和谐、团结、共赢的劳动关系,以激发企业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下文中,笔者将结合个人参与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管理的工作经验,分析当前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关系工作的现状与注意事项,并提出防范劳动法律管理风险的策略方法,以供同行业者借鉴参考。
关键词:劳动法律关系;管理风险防范;国有企业;合同;规范
加强劳动法律关系管理,对于提升国有企业劳动力生产率,保护员工劳动积极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了培养国有企业劳动者的职业素养和爱岗敬业精神,在生产实践中勇于创新,要建立良好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劳动者、国有企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劳动者的工作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报酬福利。作为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管理的部门及负责人应当熟悉掌握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帮助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合理的劳动合同,建立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管理机制。
一、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是,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当前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来看,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员工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普通岗位的员工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对员工的试用期间、试用期劳动报酬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在与员工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对员工的健康情况、工作经历、学历、个人其他信息,有详细的了解,同时将工作岗位的工资待遇、安全与危害、工作地点与时间、岗位责任与工作内容等情况,详细告诉劳动者,便于其了解并做出判断。
二是,劳动合同的到期、续签管理。作为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及负责者,应当为员工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档案,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履行告知职责,由劳动管理部门协商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假如,劳动者与国有企业协商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作绩效、出勤、技术能力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估,得出最终的评估考核结果。
假如,劳动者希望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则应当于合同期满终止五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劳动关系管理部门,给予企业知悉和准备的时间。
三是,劳动合同的登记备案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送交社会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加强对企业自身用工的劳动监督与管理。
二、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维护与履行
当国有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积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立和谐的雇佣劳动关系。具体履行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员工发放劳动报酬。国有企业应当依约在规定日期、足额向员工发放工资。二是,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假日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员工休假和休息的权利。三是,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和养老等社会劳动保险,并履行代缴、代扣保险的职责。
三、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与解除
依据合同约定情况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和 用工企业协商终止合同关系,也可以在遵守合同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面申请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一是,劳动者由于个人事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依约或者依法在离职前一个月,向国有企业递交离职的书面申请,并由负责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二是,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认为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职责,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如果该行为违反了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和法院提出合理请求,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给予相应赔偿。
三是,当员工与国有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作为企业员工应当在岗位期限内完成工作交接;作为国有企业应当将终止合同履行的情况,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障局注销、备案,并主动帮助劳动者办理好离职材料和相关手续。
最后,国有企业应当重视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与解除工作,一方面要主动维护勞动者合法、应得权益,避免员工利益遭受损害,起到建立良好国有企业管理秩序,承担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要防范公司劳动关系法律风险,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管理的风险分析
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管理存在的风险,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目前我国关于劳动法律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健全,这对于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管理的改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国有企业用工历史沿革多变,形式复杂,企业和职工对新法律、法规理解不够,风险意识不强,不重视,造成在适用上存在认识的偏差,甚至引发了用工矛盾。
二是,建章立制无序不全。这种风险的程度是企业自身造成的,由于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得自身劳动法律风险防范处于空白状态,没有规则可以遵循,会给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带了很多不便,容易使国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纠纷,给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甚至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良影响。
三是,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不足。近年来,国有企业人才流动越发频繁,劳动争议数量增多,且在面对劳动争议诉讼仲裁时,国有企业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特别是在面对“即辞即走”的员工,如何合法的处理劳动关系并解除劳动合同、移交档案、社会保险等遗留问题都是对国有企业用工管理能力的考验。
五、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管理的风险范策略
一是,加深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实践。特别是需要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条文进行系统的学习,把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到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改善上,以减少劳动纠纷的产生,保证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二是,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用工管理规范,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只有在满足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才有效,所谓实体合法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凡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同时,需要在规章制度中建立健全员工离职手续。
三是,国有企业应当提升劳动法律关系管理的风险防范意识。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领导者,应当重视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管理,防范劳动法律关系的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其他部门加强配合与沟通,树立科学的劳动关系管理理念,增强风险防范的意识,采用合理的手段处理劳动关系争议及纠纷,日常工作中积极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从而实现对劳动法律关系管理的风险管控与防范。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维护管理,树立劳动法律关系管理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劳动者与国有企业之间建立和谐、共存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在休息、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的工作与创新热情;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自觉接受地方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在企业内部构建全面的劳动关系管理机制,促进国有企业稳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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