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基于现实考量的一种责任选择
2018-05-26柯辛薇
柯辛薇
[摘要]以萨特的角度来看,自由即是人的本质,是与一定处境中的选择、行动、责任密切关联的。因此,人既然存在,就注定是自由的,自由便是人的存在本身;而后人们才有权力自由选择自己的存在方式,自己决定自己未来的人生;但这种自由选择并不意味着行为上的为所欲为,自由是受到一定的处境限制下的自由;而且人们不但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还要对他人甚至整个世界负责,则自由是有责任的自由。因此,在渴望追求自由的今天,这并不是一件只根据个人意愿做出的无条件的选择,而是我们要立足于现实,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实现自己的自由。
[关键词]萨特;自由;选择;处境;责任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8)03-0102-02
一、自由是存在本身的自由
在薩特的理论中,人并不是首先存在着,继而才变得自由,而是人的存在和自由,二者没有区别,人的存在本身就注定了自由不是人们苦苦追求得来的,而是人生而具有的,人的存在本身就是自由。
在萨特看来,人来到这个世界上,除了一副空空的躯壳,一无所有,是自己后天把自己塑造成了自己理想中想成为的样子。换句话说,便是人的存在即人的自由,是先于人的本质存在的,然后自己才能自由地选择并决定自身的本质。因此,只要活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有意识的人都是有自由的,都可以自己自由地来选择自己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就像是监狱中的犯人,他们可以任意地策划着逃跑的路线,但这只是头脑中的自由想象,现实中并不能如他们所愿,可以自由地逃出监狱。其实,对于存在本身来说,这也是一种自由的选择行动,只是选择的自由与获得的自由是不能对等实现的,人永远可以拥有选择的自由,正如他们可以自由地设计自己的越狱行动一样,但人们永远无法确定事情的结果是否会按照预想的那样发生。因此,行动是成是败并不是关键,可以自由地作出选择才是最重要的。人们也并非是通过选择的行为来获得自由,而是自由在选择的行为中自然地被赋予了意义。
“自由先于本质”的概念,强调了人对自身的决定作用,从而否认了上帝的神命对人的摆布。生而自由的人,任何时刻、任何所在之处,必定要面对种种的可能性,也必定需要自己来为自己未来的存在方式做出选择。没有万能的上帝,没有一成不变的真理,也从来没有所谓的救世主,人们只有靠自己!这是以人为出发点的一种人性解放,具有积极的深远意义。
二、自由是自主选择的自由
在萨特看来,人只要活着存在,就不可规避地要对自己后天的存在方式,做出自由的选择,也就意味着人的自由是选择的自由。“无论我们的存在是什么,它都是一种选择,它依靠我们的选择使自己成为‘伟大的,‘高贵的或‘卑贱的和‘屈从的。”因此,未来到底要怎样地活着,是成为一名勇敢的战士,一个贫穷的乞丐,还是一个作恶的罪犯,这完全是自己自己谋划的结果,必须由自己的自由选择来决定。
事实上,人只要一踏入这个世界,必定一生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情况,而人们必须从中做出自由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并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境遇在不停地改变,人们选择的各种可能性也在不停地变化,因而人们就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不同的选择,不断地去创造出这样或那样的超乎可能,不断地去挑战更接近完美的自己,这样才能缔造出一个超卓的人生,证明自己更有价值地存在,否则就什么都不是。因此,人的自由只有在不竭地选择中才能变得更有意义。
不管在什么条件下,这种自由的选择都是没有任何等级差别的,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人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都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前进的道路,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想不停地造就着自己。若是有人不去选择,那也依然是一种选择,因为他只是选择了不选择而已。所以,任何人的自由无非都是介人一种选择,一种行动而体现出来的,也只有自由的选择、自由的行动才会给予人生更精彩的意义,才会更值得肯定。
三、自由是一定处境限制下的自由
事实上,萨特并没有让自由就停留在这空想中,既不需要依赖于他人,又不受任何情境的约束,纯粹主观的任意行为,而是把它拽离了想象的天地,推进了现实的生活中。这时,自由便碰到了处境这一界限。
萨特在阐释人有绝对主观自由的同时,他并不否认自由是有限的,自由选择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进行的。而萨特所认为的约束自由的条件即处境,是一个“有威胁性的世界”,它指的是自为的存在所处的条件,包括:我的所在之处、我的过去、我的周围、我的邻人和我的死亡。正是存在的这些处境的威胁或外部条件的阻碍,才使得人们的自由选择变得更有意义,否则若是没有了一定处境的限制,那就无所谓的自由选择和决断,所以自由只能在一定的处境约束下才能称之为自由,而且在任何处境中人都是绝对自由的,处境并不能阻止人的自由选择,因为是自由给予了处境生存的意义,没有自由的处境是毫无意义的。另外,人在任何处境中都拥有一样的自由,并不存在某一种处境会比另一种处境能给人更多的自由。只是身处不同的处境,不同的人会选择不同的方式,那么获得的结果也会不同,从而使每一个人的人生也就各自具有了不同的意义和价值。
处于现实生活中的我们,自然会置身于各种具体的处境中,会面临种种不同的选择,那么不同的选择就会有不同的成本和结果,即使不选择也会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在处境的限制下,一旦做出了选择,便不可反悔,不管后果是什么,都需要自己来承担。这便是处境的严峻性所在,事实上这里已经涉及到责任问题。
四、自由是有责任的自由
萨特认为,人命定是自由的,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进行选择和行动,但这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地滥用自由,不能不负责任地任意妄为,而是自己必须要为自己所做的任何选择承担全部的责任,不应有任何的推拒和反悔,并且这不仅是要对自身这个个体负责,还要对一切人负责,甚至要对整个世界负责。
每一个人的存在都是以他人的存在为条件,所以一个人任何的选择和行动,不光牵涉到自己,还会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他人,甚至是这个整体的全部人类,因此这就不只是在为自己做出选择,也默认地是在为他人做出选择,为处于这个处境中的所有人,乃至全人类做出选择,所以不单要为自身的所作所为负责、还要为他人、为整个世界担负起责任。“懦夫是自己创造出来的懦夫,英雄也是自己创造的英雄。”在萨特这里,自由是一件推脱不去的重担。自己是自己人生唯一的作者,是自己决定自己当叛徒还是英雄,是自己选择要当懦夫还是强者,所以自己理应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无可争辩的,因为任何的选择都是自己的自由决定,不受他人和任何其他外力影响,所以除了自己之外,没有任何人会为你负责,既不能把责任归给予处境,又不能推卸给社会或者其他人,只能由自己勇敢地来承担起这一责任重负。前无托词,后无推诿。即使最终遭遇失败,那也是自己选择的结果,自作自受,不要怨天尤人。当然,选择一个美好的结果是每一人自由选择的初衷,任何人都会仔细衡量其中的利害后而做出慎重的选择,这是一种担负着重大责任的选择。所以,每个人在享受一份自由的同时,就理应担负起一份该有的责任。
五、自由的切实实现
我们必须承认,萨特的自由观有其合理的因素,也有局限的成分。事实上,自由的实现并不是摆脱任何客观因素的约束、纯粹主观臆想上的行动,而是一种基于社会现实的行动。
马克思曾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一个现实存在的人,自然会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是一个既定的事实,是人们没有权力去选择的,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行动都只能在现实的客观条件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因此,人的自由并不是孤立个体纯粹主观意识的外化而是与社会息息相关。社会为人的自由提供了现实的客观条件,如果离开了社会,脱离了社会关系,一切都不会存在,个人就更谈不上什么自由选择。所以,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在自己选择的条件下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自由也不是幻想摆脱自然法则而独立存在,而是认识这些规律,以便能够有计划地利用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因此,人的自由就是以认识客观必然性为前提,以实践为基础,在实践活动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因此,在当代社会背景条件下,要实现自由:首先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熟练掌握并运用自然规律,学会与自然和谐共处。其次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不以牺牲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和激化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为代价的前提下,实现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最后,大力推进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强化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和觉悟,最终实现人自由全面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勾画出这样一个连环紧扣的逻辑矩阵:人既然存在,就必须行动;要行动,就必须选择;要选择,就必须要有承担责任的胆量。选择、行动、责任,这三个步骤前后承接,从而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和完备的理论体系,其中心点依然是自由。因此,自由是基于现实考量的一种责任选择。
参考文献:
[1]萨特.存在与虚无[M].上海:三联书店,1987.
[2]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周煦良译)[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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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维青.评萨特的自由观[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
[5]崔子修.薩特的自由伦理观:从选择到责任[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