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正义价值
2018-05-26郭艳超
郭艳超
[摘要]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之一,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法律的其他价值都要以正义为尺度,而不能违背正义。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社会正义的实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体现了人们对正义价值的追求。本文从法的正义价值出发,论述了在正义价值在经济法领域的突出地位以及实现的路径。
[关键词]法的价值;经济法;正义;实质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8)03-0088-03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日益繁荣,科技的日新月异,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但是,社会发展的同时,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随着法学教育的深入,立法的逐步完善,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进一步加深,正义成了人类社会广泛关注并积极探讨的一个话题。虽然我们很难用一个大众都能接受的概念来解释正义,但是每个人在心里对正义与不正义、公平与不公平都能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
法的价值一般是指关于法的一些评价准则,从国内外现有的文献来看,正义、平等、秩序、效率、安全、自由等价值通常是学者们所公认的法的价值。在众多的价值之中,“正义”价值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法律常被认为是正义的化身。经济法作为法律部分之一,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重在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即公共利益。经济法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各个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使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和目的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以此来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与健康发展。
一、对正义的诠释和理解
古往今来,正义这种价值目标是相当崇高的,这也是得到人类社会所普遍公认的。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历史中,真正对“正义”这个问题作出深刻阐释的往往是一些“非法律专业”的思想家、哲学家或者是政治家。从人类社会对正义的关注中,我们可以看出正义这种价值理念在人们心中的崇高地位。
(一)正义的词源
在西方,“正义”这个词语来源于拉丁语中禹斯提提亚(justitia)的名字,她是古罗马的正义女神,从“jus”这个词演化出来了“justice”这个词语,“正”、“平”、“直”等都是“jus”很早的意思,现在英语中还仍然使用“justice”这个词语,公道、无私、正直都是它的应有之义,“justice”一词在现代英语词典中能查到有正义、公正、公道等意思,除此之外,这个词还有法官、法律制裁、审判员等含义。
在我国,“正义”这个词语最早出现在荀子的著作中,有句话这样写道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也”,虽然正义这个词到先秦时期才有,但是在中国人的思想意识中,很早就有正义这种观念。在“正义”一词出现之前人们常用“义”、“直”、“公”、“正”等概念来代表我们今天所说的正义。“正中”、“正直”、“不偏不斜”等意思在古汉语中都是对“正”的解释,“義”是“义”字的繁体形态,上部分为“羊”,下部分为“我”,这是个会意字,在古人看来,羊是一种吉祥的象征,因为羊在古代是一种比较聪明又很正直的动物,“我”字的意思是一种兵器,这二字会意之后的意思是,用“我”之力捍卫好的东西,这样看来,“正”与“义”这两个字结合在一起,有公正、正当的意思,先秦以来,我国的思想史中,人们所提及的“义”,就是通常所说的正义,属于一种道德的范畴。因此,正义的词源给我们一个启示,正义这个词语自古以来都比较抽象,还很有内涵,它的概念又有点模糊,正义想要达到的意境正是人们所追求的一种比较理想的境界。
(二)正义的分类
早在古希腊时期,一些思想家和哲学家就对“正义”问题的研究有着浓厚的兴趣,以柏拉图为代表的思想家对正义问题提出了较为深刻的见解,他在《理想国》一书中描绘了一幅正义的蓝图,他认为在城邦中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各守本分、各司其职,每一个人在做好自己分内事情的同时不干涉别人分内的事,这就是基本的正义。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正义的分类也各不相同,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理论,他认为正义的第一层含义就是建立在分配基础上的正义,每个人都应该按照个人的努力和贡献来分配利益,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正义的第二层含义是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矫正正义的思想对司法理论有着重要的影响。
关于对正义问题的研究,当代另一位杰出的思想家是美国的约翰·罗尔斯,他在著名的《正义论》一书中系统的构建了关于正義的理论体系,他把正义划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以及“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佩雷尔曼认为正义有“抽象正义”和“具体正义”之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正义指制度正义、社会正义和司法正义,一般情况下司法正义又可以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过多的存在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
(三)法律层面上的正义
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它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矛盾普遍存在于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很容易因为某种利益关系而发生矛盾,当这种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阶段时,人们往往会借助公权力机关来解决矛盾,这是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手段,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正义的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手段中,司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手段,法律的正义最终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即司法的过程来实现,人们把自己的纠纷诉诸法院,就是为了使自己的诉求得到法律的肯定和承认,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能使自己期待的正义得到实现。因此,可以说法律层面上的正义就是指一场公正的审判,一个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
二、经济法产生于社会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经济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它是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经济的理论较为盛行,他们提出了著名的“经济人假说”,经济人一般来说是指具有工具主义的理性的人,他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人”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自利被视为人类行为的一种核心的动机,意味着人会不断追求自身的福利。其二,理性是经济人假设的核心构成,它是行为人实现自利的途径。在自由市场条件下,行为主体在利己心的支配下,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难免会损害到别人的利益。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认为,在所有的“经济人”之间都有共同的利益,市场规律可以对市场进行自发的调节,而不需要政府的干预,他们把政府定位为一个“守夜人”的角色。然而,“经济人”的这种理念,过于强调个人的自由,而忽视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市场主体过度的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使个人自由得到极大的膨胀,从而损害了他人了自由,侵犯了社会整体的利益。
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市场必然会出现失灵的时候,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得超额利润而采用各種限制他人竞争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是社会的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因市场主体盲目追求利益而导致出现社会问题的例子不胜枚举。那些为了金钱而丧尽天良的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使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权利受到极大的侵害,也损害了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除此之外,由于市场主体自身追求利益的本性,在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领域,投资周期长、投资见效慢,个人投资者往往不愿意投资经营,于是就会出现市场无法配置资源的时候,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失灵”。
在市场出现失灵的时候,政府就不能再仅仅充当“守夜人”的角色了,而要有所作为,政府要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运用一些政策和手段对经济进行适当的干预和调节。20世纪30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对人们对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的经济理论提出了质疑,许多学者开始研究如何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于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就应运而生,国家干预这只“有形的手”开始发挥调节市场失灵的作用,在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经济法规逐渐增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在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的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在解决市场失灵的过程中孕育而生的,体现了人们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与渴望。在经济法产生之前,在市场经济领域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民商法以个人本位为基础,重在保障个体的自由不受公权力的侵害;行政法是以国家本位为基础,重在维护国家的政治秩序,控制公权力的不当行使。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重在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它的正义性就表现为社会的整体利益至上,一种行为只有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才能被经济法所认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立场可以从经济法的具体部分中体现出来,例如竞争法、宏观调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等等。经济法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规制市场的不正义行为,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纷争,最终使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实现公正、平等,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出现确实体现了整个社会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三、经济法正义价值的实现路径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实现正义,法以追求和实现正义作为其天职和宗旨。法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而经济法所要追求和实现的就是实质的正义。经济法所贯彻的机会公平的价值理念主要是指不论市场主体的实力、地位如何都有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其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而经济法所表现出的结果公平的价值主要是体现在财政与税收法之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要坚持机会公平优先,并兼顾结果公平的理念。经济法的实体公正往往体现在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之中,在注重实体公正的同时又要重视程序的公正。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很多不符合正义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如何规制不正义的行为,实现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经济立法
立法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前提,为了实现经济法的正义价值,首先应当有一部符合正义的法律,“立法法”的颁布为我国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部门立法的模式还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改变,在立法的同时也要完善我国各项经济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要让经济法更好地发挥其正义性价值,就要对现有的不符合正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使之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二)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现实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阻碍法律正义价值实现的因素还没有消除,在司法领域行政干预司法以及司法地方化的现象还很严重,地方政府管理着法院的人、财、物,使得经济司法工作很难彻底摆脱地方政府的影响,这也成为阻碍司法正义实现的一个因素。为此,要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破除行政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使地方法院在经费上不再依赖于地方政府,最大程度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真正实现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经济法正义价值的认识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保护的是社会大众的利益,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经济法领域要贯彻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正义价值观念,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经济法,让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深深的植根与人们的内心深处,尤其是经济执法和司法人员更要牢固树立经济法所倡导的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正义价值理念,并将这种理念贯穿到司法实践中,经过长期的努力,经济法的正义价值将会被更多的人所认可,使经济法能够在保障经济有序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刘桂明.正义不会缺席[M].北京:中国监察出版社,2014.
[4]李奋飞.正义的底线[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5]谢增毅.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J].浙江学刊,2001(5).
[6]陈丽华.经济法的正义价值[J].河北法学,2002(7).
[7]王潇雅.论经济法的正义价值[J].时代金融,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