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休眠: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基于S省Z市实践样本的考察
2018-05-25杨富元李兴明赵佳
杨富元 李兴明 赵佳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德]黑格尔
引言
人民法庭的巡回审判是国家司法巡回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央文件精神到民众司法需求均期待巡回审判能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产品。现阶段,因受具体法律规定缺失、法官结案压力繁重、巡回审判经费匮乏、审判功能流于形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几乎陷于“休眠”状态的窘境。在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和不断推进基层法院工作的背景下,通过良善的制度设计激活“休眠”中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势在必行。对此,本文以实证研究的态度,对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进行系统分析与理性思辩,进而提出完善对策。
一、考察: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的现实图景
本文以S省Z市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司法统计数据为基础,结合Z市二级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形成初步分析样本,并就样本中的困惑以面谈、电话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咨询法官等一线司法工作人员,充实调研内容,从基层的角度,展现了目前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大体概貌。
(一)巡回审判案件数量逐年减少,适用率有所降低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Z市二级法院受案数量迎来井喷式发展,a详见2015-2017年间,Z市二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与相关司法统计数据。但是巡回审判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减的态势,以2014.07-2017.06期间为例,b样本期间划分:2014.07-2015.06、2015.07-2016.06、2016.07-2017.06。详见下图:
如图所示:不但Z市城区法院如张店、淄川、临淄等近三年的巡回审判案件数量逐年下降,农村地区的桓台、高青、沂源法院的案件数量也在缩减,虽然案件数量降幅不大,但巡回审判制度的萎靡比较明显。
另外,2016.07-2017.06期间,Z市基层法院适用巡回审判程序实际审理的案件大约占符合适用巡回程序全部案件量的10%-16%,处于全国平均水平,考虑到司法改革后基层法官繁重的结案压力,Z市二级法院基本保持了巡回审判制度功能的正常运作。详见下图:
(二)巡回审判模式
Z市27个人民法庭的巡回审判当中,依据庭审的地点、目的、案件范围,一般存在以下三种巡回审判模式,详见下表:
巡回模式解决问题适用范围庭审特点主要功能便民式当事人到庭困难,法官主动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赡养、抚养、离婚等人身属性较强案件庭审地点为当事人住所地;旁听人数较少,多为街坊邻居;一般不配备法警维持现场秩序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往返法院、法庭的诉累宣教式选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案件到便于群众旁听地点开庭赡养、抚养、相邻权、承包经营权等传统民事案件庭审地点多为就近基层组织办公场所;旁听人数较多,一般需配备2-4名法警维持现场秩序司法公开,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定点式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固定审判点流动办案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受理的一审案件庭审基本在巡回审判点内进行;除开庭外,还包括立案、送达等阶段增强巡回审判点的辐射范围,降低司法成本与提升司法质效
可以看出,这三种巡回模式并没有十分明显的界限,其适用范围与功能呈现出“相互交叉”的特点, Z市不同人民法庭的巡回审判实践,均是各具特色,没有一定之规。cZ市基层法院多依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进行巡回审判,如博山区属于丘陵多山地带,远郊当事人到庭不便,巡回审判以便民模式为主;周村区属于平原、面积较小,巡回审判以定点模式为主;沂源县民风淳朴,案件较少,巡回审判注重宣传教育。
(三)法官对巡回审判的认知与心态
在审判价值方面,74%的法官停留在巡回审判宣传教育这一浅层功能,仅有不到20%的法官认识到“便民”价值的重要性;在审判需求方面,法官意见比较均衡,除了42%的法官选择当事人到庭困难外,案件具有典型性、完成考核指标分别有36%与22%的法官选择;在困境成因上,适用巡回审判案件数量少与缺乏保障、激励机制是70%的法官的共识,还有30%法官直言不讳地选择了增加工作量;在常态化选择上,近90%的一线法官明确表示反对,虽然也有六位法官赞同巡回的常态化,但是其态度在调查时并不鲜明。详见下图:
(四)巡回审判存在安全隐患
在巡回审判认知调查中,一位法官亲身经历的案例,揭示了巡回审判实践中的安全性问题。案例详见下表:
在Z区农村,原告赵XX与被告马X离婚一案中,为方便瘫痪的被告马X参加诉讼,庭审设在马X家中,庭审结束后,由于马X及其家人认为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赵XX的主张比较认可,判决结果可能会倾向赵XX,于是将法官、书记员等围堵在家中进行威胁。最终,经法官反复解释说明,安抚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情绪后,才得以脱身。
结合案例情况,再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法官等司法人员巡回审判中遇到的危险进行统计,发现实际情况比预想的还要严重,详见下表:
受访对象受访数量安全隐患程度指责谩骂人身胁迫肢体暴力蓄意伤害妨害司法法官50 37 21 11 7 4法官助理20 9 5 1 0 0书记员10 3 2 0 0 1
调查结果显示,无论是法官、助理还是书记员,都曾因为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在巡回审判中面临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从指责谩骂到蓄意伤害的危险行为,成为很多法官内心抗拒巡回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巡回审判新闻宣传情况d依据Z市法院2014年至今的相关新闻宣传统计数据整理而成。
Z市二级法院巡回审判整体宣传比较到位,能发挥巡回审判应有的宣教功能。不足之处:宣传层级方面,以市、县两级为主,国家、省级媒体上的宣传稿件数量不足;稿件类型方面,综合宣传材料多,典型案例报道少,宣传方式、内容单一;涵盖案由面窄,赡养、抚养与相邻权、宅基地纠纷报道较多,其他类型案件的宣传覆盖不到位。详见下表:
层级媒体类型稿件数量媒体稿件类型涵盖案由综合宣传典型案例赡养抚养相邻权宅基地离婚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其他平面媒体3 3 0√√××××电视广播2 2 0√×××××互联网4 3 1√√√×××国家平面媒体9 7 2√√×√√√电视广播5 4 1√√√××√互联网8 6 2√√××××省级平面媒体22 15 7√√××√√电视广播16 10 6√××××√互联网17 11 6√√×××√市级县级平面媒体78 35 43√√√×√√电视广播61 26 35√√××××互联网70 60 10√√××√√
二、透析: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的困局
(一)案件范围窄、适用率低
目前,审判适用案件范围过窄的现状,严重制约了巡回审判的适用率。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仍主要集中在赡养、抚养、扶养、人身侵权、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等传统案件,但这类纠纷的数量很少。e贾旭、胡林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巡回审判制度的调研报告》。2016年Z市法院共受理317件,仅占法庭当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总数的8.4%,而占到当年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总数65.4%的离婚、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这三类最常见的纠纷,却因自身条件限制,多数情况下并不适合巡回审判,导致适用巡回审判的案件范围过窄。同时,由于地区交通的改善,人民法庭设置的完善,人民群众到庭不便的情况有所缓解,进一步限缩了巡回审判的适用空间。
(二)经费问题出现“倾斜模式”
除了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外,经费不足问题一直制约着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开展。首先,案件成本基本固定后,巡回审判的频率决定着个案审理成本的增加幅度,即使有巡回审判的高效实施所带来的司法收益,增加的个案成本还是先要由基层法院“买单”,对解决当下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短缺问题于事无补;其次,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诉讼费标准大幅降低,基层法院与人民法庭的诉讼收入锐减。同时,激增的案件量又加剧了经费紧张的局面,巡回审判节约的司法成本甚微,很难从根本上弥补人民法庭撤调所造成的“司法真空”与经费支出。“倾斜模式”详见下图:
(三)巡回法官积极性不高
巡回审判中法官一般存在畏难情绪。首先,巡回审判加大法官的个人工作付出,若巡回案件前期准备工作已就绪,当事人准时参与庭审,则庭审效率还能有所保障,在便民巡回模式下,没有群众立案,则会一定程度造成法官办案时间的虚耗。“法官因巡回审判的时间支出增大,其办理其他案件和个人事务的时间必将减缩”,f王宗冉:《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存在的几个问题》,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8期。在审判压力日益增大的前提下,法官很难有放下手头案件而去基层进行巡回审判的意愿。再者,法官深入基层,直接面对诱发纠纷的社会环境,这就对法官的综合素质、应变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阶段法官虽然没有恢复到马锡五审判方式下的那种审判模式,但巡回审判模式下法官调查取证、司法流程的工作量将相对增加。
(四)审判规则缺失、形式化倾向加重
我国司法理念将巡回审判界定为一种优良的司法传统加以传承,鲜有制度层面的设计和研究,学界观点亦是如此。这就造成现阶段巡回审判原则性意见多,规则性条文少的尴尬现实。g王德玲:《我国巡回审判的实践反思与制度构建》,载《政法论丛》2012年第4期。详见下表:
国家层面关于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现行规定h本表主要列举涉及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的国家规定,对《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最高院巡回法庭的相关规定,可作为制度资源加以借鉴。
相关规定索引位置基本内容《民事诉讼法》第121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第8条推进人民法庭便民建设,通过巡回流动办案等方式审理涉及消费、交通事故等案件;《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第29条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规范巡回审理工作,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7、9、22、26条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人民法庭可以在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巡回审判点进行巡回审理;巡回审判法庭应当有必要的物质配置;
相关规定索引位置基本内容《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分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21条与时俱进地发扬和丰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精神,大力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22条健全巡回审判,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4条巡回审理案件,有固定审判场所的,庭审活动应当在该固定审判场所进行;尚无固定审判场所的,可选择适当的场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全文科学谋划、合理布局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的设置;切实发挥巡回审判点的作用,真正方便当事人诉讼;《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6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对于边远地区、纠纷集中地区,应当进行巡回办案;《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全文认识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针对性;坚持制度化、规范化,追求高质量和高效率;加强监督指导和调查研究;《关于新形式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第10条提出扩大巡回审判的效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增强巡回审判的针对性;依靠巡回审判进行延伸服务,推动巡回审判纵深发展;
从表中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仅有《民事诉讼法》第121条,其他多为原则性阐述,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缺失,如适用条件、办案形式、经费保障、惩罚机制等均没有系统规定。这种立法授权下的“可为模式”,给法院、法官保留了过量的自由裁量权,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巡回审判制度的有序生成。地方法院的自主性规定在秉承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呈现如下特点:首先,就文件内容来说,对巡回制度框架的本体构建基本完成;其次,就运行范式而言,巡回审判的经费保障、监督考核、惩戒机制等根源性制度漏洞仍然存在。
另外,因审判规则性资源的不足与质效考核机制的压力,现行巡回审判存在着形式化倾向。某些法院将巡回审判作为任务来抓,过分强调法官绩效,忽视了以实际需求开展巡回审判的初衷;某些法官为了业绩强调宣教,偏离巡回审判“便民”的价值追求,事先做好当事人工作,要求开庭时予以配合,甚至为了迎合媒体需要,让案件有“看点”,放任当事人情绪表达,庭审的形式意味浓厚。
(五)巡回审判与非诉调解衔接不畅
法院与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缺乏常态化联系,使得巡回审判的社会效果不佳。如涉农案件需向村委会调查取证,群体案件需乡镇政府的支持,若没有相应的联络机制,案件很难有效处理。同时,这些基层组织也是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主体,巡回审判启动后,障于司法的权威性、终局性,基层组织解决纠纷的责任感、积极性会大打折扣,甚至出现“角色遗忘”的现象。另外,基层组织往往与纠纷当事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可能会在履行完“帮助当事人与法院取得联系”的职责后,名正言顺地将纠纷推至法院,减轻自身涉足纠纷的风险。i李春彬:《论当前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16年11月刊。这种衔接的不到位会瓦解非诉调解提供的过滤、分流功能,使大量纠纷涌入诉讼程序,殊不合理。
(六)审判功能“虚化”、宣教效果有限
从诉讼角度看,以巡回审判缓解当事人往返法庭交通不便的初衷已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但是巡回审判的立案、文书领取仍需当事人到庭,便民功能发挥有限;从审判角度看,法官需分散精力维持庭审秩序,嘈杂的环境不利于开展调解,同时巡回中,法官一般会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容易先入为主,影响司法的中立性;从宣传角度看,亲历式宣传存在类型集中、宣传对象匮乏、内容单一等问题,媒介式宣传因媒体报道注重案情的离奇、新颖,缺乏对巡回审判本身价值的宣传。
三、思辩:巡回审判的逻辑推演与制度资源
(一)巡回审判制度的“逻辑三段论”
1.大前提:地方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经济学视野下,“地方公共物品是指存在形态和受益范围限于一定区域的公共产品”,j张旭:《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信访治理过程中的功能分析》,载《研究生法学》2015年第7期。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司法服务”,地方公共物品具有区域性、非排他性、有限竞争性。其特征描述如下:物品资源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公民的使用、受益会产生竞争关系,使用效益会因他人无法排除的介入而降低,但在一定区域内,相关物品依然可视为公共产品,如城市绿地、高速公路等。地方公共物品的价值是由物品与使用者之间距离决定的,呈现反比例关系。详见下图:
依据这一理论,人民法院提供的巡回审判司法服务近乎地方公共物品,实体法规定,巡回区域外的公众因时空、政策限制,无法寻求此种救济,体现了区域性;巡回区内的公众均可享受同等、无差别的审判服务,在司法资源限定的情况下,案件总量越多,个案处理的时间也会相应延长,这是非排他性、有限竞争性。
2.小前提:委托治理理论
现代司法权运作模式,可借由经济学衍生出的委托治理理论加以阐释。巡回审判可以理解为上级司法机关为提供更优的地方公共物品所做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某种程度上是对巡回法庭、巡回法官的司法授权。在这种委托治理关系中,巡回审判产品的提供以及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选择来规制:
——巡回审判中,激励机制的选取应侧重法官、法官助理等司法人员的利益,如物质利益、职业保障等。实现激励的相容约束,“委托人设计的契约欲使委托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使代理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二者必须相容而不是排斥。”k曹光明、江若尘:《从信任视角谈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载《经济与管理》2008年第10期。
——委托治理的涉他性,要求对受托人采取一定的约束机制,如信息公开、责任惩戒、合理退出等。“对巡回审判而言,最高法所倡导的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既是司法公开的手段,也是司法监督的利器。”l方乐:《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内部运行机制》,载《法学》2017年第4期。
3.结论:“路径完善”是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应有的正向选择
依据地方公共物品理论,特别是公共物品的受益价值曲线,关于巡回审判的如下结论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
巡回审判在我国司法运行中依然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具有人民群众近距离感知司法温度,接近公平正义的非替代性;对于巡回审判运行中所面临的样本困局,如案件适用率低、法官巡回动力不强、审判功能弱化等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委托治理理论中激励、约束机制的选取与建构来加以路径完善。
(二)巡回审判的制度资源
1.内生资源:最高院巡回法庭模式
最高院巡回法庭模式为检视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范式,其框架详见下表:m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置与运行介述》,载《金陵法律评价》2015年秋季编。
制度内容主要特点价值取向“便民诉讼”“公平正义”“模式探索”“审判指导”“去地方化”实体规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受案原则“受案法定、分工配合、量力而行”三项原则人员配备主审法官由最高院选派;法官助理三级法院择优遴选;书记员、法警就地聘用审判运行主审法官会议制、司法公开、巡回审判、释明权强化、严格司法责任、随机分案兼有功能处理巡回法庭管辖司法区域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问题
由此可见,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未来的发展方向:以“便民”“公正”为价值追求,依据中央文件精神由最高院出台全国性司法解释;法官及助理应具有公务员身份,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可聘用;巡回审判受案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同时不超出法官的司法工作能力;遵循、配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改制度设计,发挥主审法官作用;巡回法官须具备一定的信访化解能力,在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2.域外撷英:英美司法巡回模式n韩伟、范涛:《重识英国的巡回审判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28日。
(1)普通法巡回模式:巡回法官“上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公平的实现;巡回法官在融合国王敕令、地方习惯、教会法基础上,形成普通法适用的法律原则和案例制度,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巡回法官可邀请当地群众参与审理,他们以证人身份宣誓并提供案情及当地习俗情况来帮助审理。
(2)早期联邦法官巡回模式:案件一、二审程序在州内解决,追求司法便利,间接减轻联邦法院工作量;确保法律适用统一,联邦法官的司法巡回能有效排除地方干扰,提升州法官案件审判水平;实现巡回法官对联邦各州的法律、地理情况、社会风俗的了解,克服“司法狭隘主义”。o姜川:《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审判的历史与借鉴》,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3月刊。
由此可见,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实现司法便利、增加巡回法官的阅历和与当地组织交流的能力是英美司法巡回模式的重要经验。
四、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路径深化
(一)回归“便民诉讼”的价值本源
随着社会经济进步与法治水平的提升,巡回审判宜应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上有所突破,重新回归“便民诉讼”的价值坐标,并以此建构契合司改趋势的现代化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地域发展的不平衡性与司法关怀的普世性决定了巡回审判仍然有其存在的法治土壤,p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2001年版,第37页。现代司法之所以对巡回审判秉持改良更生的态度,“便利群众诉讼”是其关键因素。目前,我国巡回审判价值理念趋于多元,巡回审判承担着较多的法治宣教功能,形式化倾向严重,一定程度上失去其便民、利民的司法本意。因此,应重新确立“便民诉讼”这一核心价值目标,q刘方勇、廖永安:《回归价值本源:巡回审判制度的考证与思索》,载《湘谭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在制度设计上围绕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加以构建,以期提供更优的司法服务,跃升基层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与此同时,法治宣教、司法公开、社会治理等作为具有高附加值的司法手段,亦可作为巡回审判的辅助功能揉入其中,以期迈入现代化司法便民诉讼范式。详见下图:
(二)出台国家或区域性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条例》
国家层面对巡回审判的理念追求、宏观设计,有效推动了地方法院的实践探索,相关自主性规定屡见不鲜,r如省级:2009年河南高院《全省法院巡回审判工作方案》、2011年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四川高院《关于规范巡回审判工作的意见》;市级:2009年陕西省延安中院《关于在全市法院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施意见》、2013年广东省佛山中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县级:2015年重庆市南川区法院《关于完善和加强巡回审判的规范意见》。基本上完成了巡回审判制度的本体构建,但对运行机制上的漏洞,特别是经费保障、监督考核方面,针对性的规定乏善可陈,严重制约着巡回审判功能的实现。有鉴于此,在各地法院自主规定和实践运行基础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制定全国性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条例》,就基层巡回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庭审流程、司法保障等问题进行规范是当务之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订后,最高院出台涉及巡回审判司法解释的能力有了质的提升。详见下表:
《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条例》主要内容、特点1.总则巡回审判的目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2.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管辖人民法庭管辖当事人到庭不便或案情简明的民事案件3.巡回审判的主要方式定点巡回式、宣传教育式、便民诉讼式4.巡回审判点的设置按照“两便”原则合理设置5.巡回审判的组织巡回审判合议庭、独任庭6.巡回审判的程序简化《民诉法》规定,采用巡回速裁程序7.巡回审判的期间、送达审理期间缩短至3-7天;送达方式简易、灵活8.巡回审判中司法人员的职责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9.巡回审判与基层组织的衔接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司法所等基层组织的衔接10.巡回审判的监督考核监督考核以审理的案件数量、履职尽责情况为考核标准11.巡回审判的庭审秩序庭审秩序的维持;扰乱庭审秩序行为的处理12.巡回审判的物质保障庭审设备的保障、巡回审理的经费支出13.附则施行时间及其他事宜
另外,考虑到东西部差距带来的司法不均衡性,若现阶段出台统一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条例》确有困难,可采取区域协调立法的变通方式。首先,地理位置、社会发展、生活风俗接近的省、市可共同制订本区域内的巡回审判条例,解决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所辖区域过小带来的“司法信任”问题;s因行政管理需要,社会发展、风俗习惯相同或接近的地理生活区域被划归不同的法院管辖,一旦相邻法院就类似案件做出差距较大的司法判决,在地理生活区域内的民众就会对司法产生合理的怀疑。其次,最高院巡回法庭具有“针对性地研究并指导巡回区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t刘贵祥:《巡回法庭改革的理念与实践》,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7期。基层巡回审判作为司法制度的前沿,地区性条例有助于区域内案件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的统一,符合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的职责理念。因此,具有区位优势的最高院巡回法庭可直接对辖区内法院进行指导,尝试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争取形成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区域协调的制度样本。
(三)巡回审判模式选取与计算公式
1.审判模式选择模型
巡回审判的实践价值是“便民”与“宣传教育”,受案件数量影响,同时考虑到城乡差距、交通状况、出行距离等因素,在特定区间范围内,这两种价值取向往往呈现出不同的关系形态。本文认为,可以符合巡回审理标准的案件数量作为审判模式选取的基础,构建在审判点支撑下的“三段式”选择模型。详见下图:
如图所示:巡回审判中采取宣教模式的案件量与案件总量为混合比例关系,案件总量越少,巡回审判越适宜采取宣教模式,随着案件数量增加节点(X1,Y1)的到来,法官的结案压力会呈几何式增长,应付日常审判已经不易,很难有精力来进行个案的宣教。具体来说:
巡回案件数量≤X1时,审判模式宜为宣教式。此时,巡回案件数量较少,法官工作压力不大,审判时间充足,可以确保在宣教案件数量≤Y1的情况下,通过媒体的案件庭审报道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扩大案件审理的社会影响,起到普法宣传的良好效果;
X1≤巡回案件数量≤X2时,审判模式是宣教与便民并存的双重模式。此时,区段内巡回案件数量适中,法官可以根据工作安排、结案情况自行选择审判模式,在Y2≤宣教案件数量≤Y1的区段内,除了确实具有法治宣传效果的典型个案,可以进行媒体报道等司法宣传外,多数情况下,应以便民诉讼为主;u在司法实践中,囿于地理位置、社会风俗、审判特点、司法保障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巡回审理案件总量介于X1—X2区间段时,某些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宣教案件数量在一定时期内会有所增加,这是正常的特例。一般而言,随着案件数量的绝对增长,宣教案件数肯定会吻合逐步递减的巡回审判选择模型。
巡回案件数量≥X2时,审判模式宜为便民式。此时,巡回案件数量较多,法官疲于应对案件审判,宣教案件数量≤Y2并逐步递减比较合适,若此时一味追求宣传教育效果,很有可能延误多数案件的审理进度,因此,巡回模式应以便民诉讼,准确裁判为重点。
另外,(X1,Y1)(X2,Y2)两个区段点的数值不是固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定。以Z市北部的高青法院为例,2016.07-2017.06间,该院适宜巡回审理案件数509件,实际巡回审理73件,区段点的数值若为(200.120)(400.80),则高青法院巡回审理的模式选择比较合理。
2.法官与审判点数量计算公示
巡回审判当中,应当精准核定法官与审判点数量,依据各地司法实践,v以东、中、西部三个基层法院为例,山东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年人民法庭2个,受理民事案件3560件,山西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人民法庭6个,受理民事案件7560件,贵州盘县人民法院2016年人民法庭13个,受理民事案件5250件。市南法院人民法庭2016年受理民事案件分别是盐湖法院、盘县法院人民法庭的1.4倍、4.4倍,但人民法庭数量仅是后二者的1/3、1/6。设置的标准应当是复合而非单一,主要包括巡回审判案件工作量、法官司法能力均值、巡回审判管理幅度。计算公式如下:
(1)巡回审判案件工作量
首先,按照立案、审判、执行的难易程度选取标准案件样本如赡养纠纷,赋予基础工作量1,同时确定案件审判时间;其次,统计其他类型巡回案件应支出的时间量,如传唤当事人、开庭、撰写法律文书等,并与标准案件比较,得出该类型民事案件的工作量,如离婚纠纷为1.4;最后,巡回案件耗费的全部时间与标准案件相比,得出审判案件的总工作量。
(2)法官司法能力均值
司法能力即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主要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巡回审判的质效与法官司法能力息息相关。巡回案件工作量大体不变的情况下,法官司法能力均值越高,巡回案件法官数量越少。考虑到教育程度、审判年限、培训状况等因素,巡回审判中,西部地区的法官数量可适当增加。
(3)巡回审判管理幅度
管理学理论上,管理幅度范围与管理层级效率成反比,其他条件不变,管理幅度越大,组织效率越高,但管理幅度超过相应节点时,效率会大幅下降。w唐旭超:《规范与重构: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设置的实证研究》,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5期。因此,需对巡回审判的辖区面积、案件数量等进行摸底统计,寻找出管理幅度的黄金节点,为巡回审判点的合理设置提供数据支持。
(四)改良巡回审判内部运行机制
1.细化案件审理流程
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法官提前阅卷,了解案情,归纳争议焦点,理清案件裁判思路,必要时提前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审理时,能够当庭调解的,争取当庭调解并督促执行;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强化行使释明权,确保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能够当庭裁判的,力争当庭裁判并做好释法答疑工作,让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受到现场教育。
2.“类案检索”与“文书交叉检验”制度化
为确保“同案同判”与合议效率,巡回法官可在合议前检索类案裁判情况,便于把握裁判尺度。如果“判决结果与之前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主审法官须向合议庭说明理由。”x前引s。同时,为确保质量,裁判文书拟定后,巡回法官可寻求其他法官对裁判观点、理由进行校验,避免出现明显的法律漏洞。
3.探索建立专业巡回庭
专业巡回庭处理类案时有效率优势,同时联系相关行政部门,如劳动争议巡回庭与劳动仲裁委对接,形成劳动案件处理联动机制,有利于社会治理。y前引v。巡回审判应直面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探索构建专业型巡回庭,如医疗纠纷、物业纠纷巡回庭、民族地区巡回庭等,更好地提供司法服务。
4.完善法官考核机制
为激发工作动力,可在法院内部政策指引下,对自主选择巡回审判的司法人员,以加分形式将其巡回审判工作量计入考核项目,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指标。同时,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将审判业绩与法官的职业前景联系起来,如用巡回审判的案件数来折抵法官职级晋升天数,以期真正激发巡回法官的办案热情。z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是巡回审判激励机制的重要内容,再试举一例,伴随着司改的深入,制度性的配套措施在逐步完善,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就明确提及“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有鉴于此,顺应目前司法改革趋势,对于巡回审判业绩突出的法官、助理,在上级法院选拔或本院入额遴选时,予以优先考虑也是合乎制度规定的。详见下表:
晋升职级晋升年限折抵办法优先选拔四级高级法官一级≥3年巡回审判案件数量以1:1的比例折抵职级晋升天数,折抵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六个月。有巡回审判经历的一级法官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一级法官二级≥2年二级法官三级≥2年三级法官四级≥2年四级法官五级≥2年
(五)与基层组织非诉调解的衔接
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是社会治理的最前沿,在业务指导下,与基层组织建立以非诉调解为核心的协作机制是法院有效开展巡回审判的必由之路。
1.实行双向交流
法院可建立辖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通讯录》,方便平时的业务联系,基层工作人员大多熟谙当地的人情世故和纠纷来源,法官通过日常交流、个案裁判进行业务指导时,也应了解当地风俗习惯、村规民约,以期更好把握案件焦点。法院还可以召开会议、互送简报等方式定期与基层组织交流座谈,及时掌握辖区内的司法动态。
2.发挥非诉调解作用
非诉调解以其灵活多变的交流时间与调解方案备受青睐,基层组织的调解过程也是纠纷自然消解的过程。非诉调解协议可以在法律范畴之外,兼顾情理,以民间规约化解矛盾,契合了乡土社会的司法需求,[27]前引f。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194、195条规定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为非诉调解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3. 保障个案庭审
巡回审判到远离法院的社区、农村就地开庭时,庭审法官或助理需要与基层组织如街道办、司法所沟通,由其提供会议室、礼堂等作为审判庭,并提前询问、了解场地、人员情况。同时,可要求基层工作人员或当地居民、村民与值庭法警相配合以维持庭审秩序,确保庭审的安全规范。
4.确保裁判结果合理
司法权的严肃性决定了法官裁判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标准,但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经过理性论证得出法律结论,必须获得社会公众的接受才能兑现其社会实效”。[28]前引e。因此,巡回法官应尊重地方非正式规则,征询基层组织意见,以确保裁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司法公信力。
5.发挥宣传教育功能
个案巡回审判的司法宣教功效不可忽视,但是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纠纷调解时的现场普法与日常工作中的法治宣传才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关键。与基层组织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就等于在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搭建了一座沟通的桥梁。详见下图:
(六)加强巡回审判的司法宣传
1.新闻宣传中巡回案件案由单一,基本为相邻权、宅基地、赡养类纠纷,很少涉及离婚、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案件,而这三种案由占民事案件总数一半以上,应当规范离婚等相关民事案件巡回审理的报道方式,提升宣传水平。
2.提升国家、省级媒体中宣传稿件数量,从Z市法院统计来看,85%的宣传稿件均集中在市、县二级,应当加强稿件的推送,扭转国家、省级媒体上稿件数量少的局面。设立单独的考核机制,对巡回审判的宣传骨干、文章作者予以奖励。
3.加强互联网宣传力度,结合新闻发言人制度,以记者会形式发布典型案例,进行工作总结、通报问题,将巡回审判置于网络监督下。“利用官方微博等网络平台,进行巡回案件的庭审直播,引导公众思考认识巡回审判的实践价值。”[29]王芸:《人民法院普法定位》,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2期。
4. 转变宣传理念,坚持传统“ 走出去”宣教模式的同时,与“请进来”相结合,依托已有的“媒体开放日”“法庭观摩”等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特定群体旁听案件,提升宣传有效性,树立旁听人员的程序意识。
结语
就远景而言,要健全巡回审判制度,对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检视与完善不可或缺。虽然本文对我国目前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进行了相对系统的样本分析和较为理性的逻辑思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路径建议,但这种探索也只是初步的,希望对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的良性发展能有所裨益,更好地回应人民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