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美两国比较视角的公共图书馆电子书服务研究
2018-05-24樊佳怡上海图书馆
樊佳怡(上海图书馆)
近年来,数字出版产业快速成长,数字化阅读步入发展快车道。2016年,我国数字化阅读方式的接触率达68.2%,较2015年上升4.2%。[1]全国数字阅读用户规模突破3亿,增长率达12.3%,数字阅读内容总量增长率达88.2%。[2]随着数字阅读的普及,开展电子借阅服务的公共图书馆不断增加。但与国际图联《图书馆电子借阅原则》[3]所提出的6项政策相对照,我国公共图书馆在电子书的定价模式、用户体验、隐私保护等方面仍存在相当的差距。美国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服务开展最早,覆盖较广。2015年,美国开展电子借阅的公共图书馆比例达94%。[4]其在参与制度设计、协调利益关系、资源整合发现和保护读者隐私等方面的探索具有标杆意义。
1 争取版权豁免,拓展图书馆的服务空间
《国际图联图书馆电子借阅原则》第1条称:“图书馆必须在不受任何禁令的条件下拥有对市售电子书进行购买或获得使用许可的权利。”即图书馆有权购买市场上所有公开出版的电子书,且有权自行决定所购买的内容,而非由电子书供应商等决定。而现状则是,出版商在找到满意的商业模式之前,不向图书馆提供电子书。其根本原因在于,在版权法的意义上,图书馆并未真正“购买”电子书,也无法任意“出借”电子书——正如2012年IFLA邵尔研究论文奖得主所言:“电子书不是书”。[5]
版权法通过“首次销售原则”限制版权人的专有权利。“首次销售原则”又称“权利穷竭原则”或“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意为版权人控制作品复制件流转的权利在该特定复制件首次流通后即告“穷竭”或“用尽”,所有权人无需取得版权人的同意即可对作品复制件进行处分,这也正是图书馆合法向公众出借实体书的权利基础,然而,这一原则并不能扩展到数字环境,故而限制发行权的首次销售原则也无法适用于图书馆出借电子图书的情形。权利基础的不同,导致电子书在采购和服务上与传统工作流程存在明显差异。图书馆提供电子书服务必须取得作者、出版者等权利人的许可,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了解决此类矛盾,美国图书馆界积极寻求立法支持,从限制版权的角度,争取在版权法框架内对图书馆作出适当的豁免规定,以制衡许可协议和技术措施对公共利益的挤占。美国图书馆协会(以下简称ALA)等行业组织在推动立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部分复制、转换作品格式、制作临时副本、规避技术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立法诉求,为各国图书馆寻求数字环境下的版权豁免指明了方向(见表1)。
表1 美国图书馆界有关图书馆版权例外的主要诉求
我国图书馆版权立法发展起步较晚,图书馆依法享有的版权豁免范围相对较窄,学术团体在推动政策制定方面力量较薄弱。我国图书馆界应主动参与规则创建,破解“电子书不是书”的困局,拓展电子书服务的权利空间。
2 对接商业模式,形成图书馆有效的服务能力
《国际图联图书馆电子借阅原则》第2条称:“图书馆必须能够按照合理的条款与协议并以公平的价格购买电子书。”图书馆获得电子书使用权,通常采用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的方式,由出版商或资源集成商提供技术、内容及管理。电子书内容提供商作为定价方牢牢掌控主动权,图书馆作为受价方,缺乏自主权。图书馆收藏的电子书中,学术类电子书多由大型学术出版商以类似电子期刊的模式直接授权,实现多用户同时获取,满足读者需要;而大众类电子书的出版商普遍将公共图书馆服务视为对其商业利益的威胁,顾虑重重,附加种种限制条件,如,提高定价、延迟发售、限制流通和使用功能等。
为此,美国图书馆界重视协商合作,发起与电子书“六巨头”等出版商的对话沟通,向利益相关者阐明公益服务的价值理念,增进理解互信,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同时利用各种渠道争取公众的参与和支持。行业组织针对电子书的定价和服务方式设计了多种标准化的许可协议模型。其中,最重要的是ALA在2012年发布的《公共图书馆电子书业务模式》,[10]鼓励图书馆与书商进行谈判,为图书馆争取有利的条款。历经数年调整,美国六大出版商在2014年全面取消限制,向图书馆开放全部电子书(见表 2)。
在许可模式的选择上,美国公共图书馆多采用“一复本一用户”的单用户模式。2016年1月,合并后的企鹅兰登书屋对图书馆实行单用户永久许可模式(见表3)。2017年6月,哈珀·柯林斯与Overdrive等3家平台签约试行按实际流通次数收费的计量模式。[11]从图书馆的角度看,许可模式如实施得当,可为图书馆提供一个受欢迎的、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定价架构。[12]永久许可和多用户是较符合公共图书馆需求的模式。
表2 美国六大出版商调整图书馆电子书借阅政策大事记
表3 美国五大出版商的图书馆电子书借阅政策(2016 年)[13]
美国图书馆创新电子书许可模式的尝试,带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增进与自助和小型出版商的合作。2015年,五大出版商在美国电子书市场所占份额降至34%,而自出版机构和小型出版商的份额则分别增至12%和30%。[14]在亚马逊平台,2014年至2016年间,五大出版商的电子书销售下降10%,自出版机构则增长10%。自出版机构在亚马逊畅销书单上所占席位是前者的2倍。[15]图书馆界对自出版的态度已从观望逐渐转为参与。2015年,美国20%的公共图书馆支持自出版电子书。[4]
与美国出版商掌握话语权相比,我国电子书市场的资源集成商相对强势,对图书馆采取相对统一的访问策略。主要集成商一方面采用“打包销售”方式提供旧版电子书,允许图书馆设置镜像服务器,支持多用户永久许可模式;另一方面采用订阅方式提供版权清晰的新版电子书。然而,非英语出版商通常不向图书馆授权畅销书,超星、书生、方正等几大主要馆配电子书平台一般无法提供与纸本同步的电子书。尽管近年我国数字阅读内容中的原创占比不断提高,但网络文学等自出版作品难以在图书馆占有一席之地。为支持图书馆更新与完善业务模式,上海市图书馆学会于2013年发布了《图书馆电子书服务宣言:原则与最佳实践》。[16]由此,我国图书馆界应加强与各利益相关者的联系,积极探索电子书生态圈的共生机制。
3 资源整合发现,凸显图书馆平台的服务优势
《国际图联图书馆电子借阅原则》第4条称:“向图书馆提供的电子书应能够兼容多个平台,并符合一系列可用性标准。内容应能够集成至图书馆系统以及联机公共检索目录,且支持在图书馆或用户所使用的各个平台、应用程序、电子阅读器之间进行互操作。”
3.1 门户:电子书阅读平台
平台和软件的兼容性问题是影响电子书用户体验的主要技术障碍。在美国,以OverDrive公司为代表的数字内容经销商针对图书馆电子借阅业务开发平台,建立了有效的移动阅读解决方案。OverDrive以其对多种设备的兼容性和版权策略的灵活性,成为图书馆引进电子书平台的第一选择。2015年,超过90%的美国公共图书馆不同程度地使用其服务。道格拉斯县图书馆则是不依赖电子书经销商的先行者,自2011年起开发“图书馆所有、图书馆管理”的图书馆主导模式,直接通过出版商获得电子书并使用自建的托管平台。这一模式先后为加利福尼亚州、亚利桑那州、科罗拉多州等地的图书馆系统所借鉴,并发展出Enki Library、Reading Arizona、eVoke Project等一系列图书馆自建平台。
目前,国内尚未出现类似OverDrive的较成熟的面向图书馆电子书服务的专业平台。图书馆自建平台中,上海图书馆市民数字阅读平台是一项有意义的尝试与实践,是数字阅读发展过程中的过渡方案。未来,一个整合、开放、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电子书馆配平台对图书馆电子书服务的突围至关重要。
表4 中美主要电子书阅读平台比较
3.2 融合:资源发现平台
图书馆引进电子书后,需着手将其整合到馆藏资源池,供用户统一发现和获取。最基本的整合方式是建立电子书导航网页,按学术型、大众型、儿童读物、有声读物及馆藏数字化项目等分类罗列,并附借阅指南。为提升电子书的可见性,整合程度更高的统一检索逐渐成为图书馆的“标配”。2015年,85%的美国公共图书馆已将电子书纳入OPAC,实现馆藏全媒体资源统一检索。随着资源发现系统的推广应用,我国公共图书馆也将能向读者提供更简单流畅的电子借阅体验。
2016年,纽约公共图书馆推出名为SimplyE的自建开源APP,对来自不同供应商的电子书实现统一检索和借阅,同时给予图书馆员更多自主权。这项创新表明,图书馆在移动客户端时代仍然可以是资源的组织者和阅读推广的策划者。在国内,移动阅读已成为数字阅读的主要入口。而占据我国移动阅读市场主要份额的是运营商平台。[17]一个完全免费、能将多平台电子书及多种馆藏资源高度融合的公共图书馆客户端应当成为全民阅读的首选。
表5 中美部分公共图书馆电子书融合度比较
4 注重信息安全,实践图书馆的价值理念
《国际图联图书馆电子借阅原则》第6条称:“电子书服务必须保护图书馆用户的隐私。图书馆及其用户必须对包括阅读偏好在内的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知情。”读者阅读电子书的同时,电子书也在“读”它的用户——出于商业目的,几乎所有的电子书平台都不同程度地使用技术手段跟踪并收集用户信息。
用户信息包括:① 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证件号码、职业、联系方式、信用卡信息等,通常与用户账户相关联。② 电子书使用信息。如,检索、浏览、借阅、最近阅读内容等对数字内容的选择及各种在线活动。③ 日志信息。如,IP地址、设备类型、地理位置等。这些信息常常被共享给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除Google Books之外,大多无需用户进行确认操作。因此,用户信息很可能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共享给第三方,而第三方对用户信息的使用不受电子书平台隐私权政策的约束,信息安全存在隐忧。在美国市场主流的电子书阅读软件和电子书阅读器中,OverDrive的隐私政策相对谨慎:用户无需提供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大部分服务;可以选择退出使用统计;可以删除借阅历史。OverDrive也承诺不与第三方共享用户信息。
表6 美国主流电子书平台用户隐私政策一览
尽管电子书平台收集用户信息的目的或许是提高其服务质量,但与图书馆保护读者隐私的价值理念相悖。实体书的借阅记录由图书馆采取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进行严格保护,而图书馆的隐私政策并不适用于提供电子书的第三方。因此,完善对供应商的约束机制成为图书馆电子书用户隐私保护的关键。ALA认为,网络服务商、内容提供商等相继进入用户信息服务的产业链,应当共同承担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继制订一系列行业准则和声明后,ALA在2015年发布《图书馆隐私指南:给电子书借阅和数字内容供应商》,[18]鼓励电子书内容提供商和图书馆共同努力,为读者的数字内容使用制定有效的隐私保护政策和程序。在ALA等机构的大力推动下,加利福尼亚州、亚利桑那州等地相继出台新法或修订现有的隐私法条款,将电子书的阅读、浏览和购买记录纳入保护范围,显示出对电子书用户赋予与实体书读者相同法律保护力度的积极趋势。
我国立法和行业实践对读者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比较有限,仅四川、广州等地的公共图书馆条例明确应当依法保护和使用用户信息。主要的电子书平台的用户隐私政策不透明。对人权的尊重、特别是对隐私权的尊重构成了美国图书馆伦理的核心价值,值得我们借鉴。
尽管我国数字化阅读方式的接触率连续8年上升,但传统阅读同样保持稳定增长,51.6%的成年国民更倾向于“拿一本纸质图书阅读”。[1]无论资源形式如何变化,公共图书馆推广和促进阅读的使命不变。未来,我国图书馆电子书服务将愈加完善。同时也应注重不同载体对阅读倾向的影响。国外研究发现,老年人受益于更易阅读的电子书,却明显更偏爱纸书;年轻学生中爱读书的会选择纸书,不爱读书的则愿意选择电子书。[19]发现各种载体的受众和价值,将有助于图书馆精准采购、服务创新,更好地履行为公众提供信息、知识和文化资源的社会职能。
[参考文献]
[1]第十四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发布数字化阅读率提升显著 [EB/OL].[2017-07-14].http://china.cnr.cn/gdgg/20170419/t20170419_5237141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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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COLC.Statement of Current Perspective and Preferred Practicesforthe Selection and PurchaseofElectronicInformation [EB/OL].[2017-07-17].http://legacy.icolc.net/statem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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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HarperCollins Sign Pay-per-Lend Agreements with Freading,Hoopla,OverDrive[EB/OL].[2017-07-18].https://the-digital-reader.com/2017/06/25/harpercollins-sign-pay-per-lend-agreements-fread.
[12] Libraries,e-Lending and the Future of Public Access toDigitalContent[EB/OL].[2017-07-18].https://www.ifla.org/publications/libraries-e-lending-and.
[13] Big Five Publishers and Library Lending[EB/OL].[2017-07-18].http://www.ala.org/transforminglibraries/sites/ala.org.transforminglibraries/files/content.
[14]尼尔森.2015年五大出版商美国电子书销售额下滑 [EB/OL].[2017-07-18].http://www.bk pcn.com/Web/ArticleShow.aspx?artid=124411&cateid.
[15]佚名.中国电子书市场现状与最新趋势[J].记者观察:上,2016(8):90-93.
[16]刘炜,谢蓉.图书馆电子书服务宣言:原则与最佳实践[J].图书馆杂志,2014,33(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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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ALA.Library Privacy Guidelines for E-book Lending andDigitalContentVendors[EB/OL].[2017-07-19].http://www.ala.org/advocacy/library-privacy.
[19] Myrberg C,Wiberg N.Screen vs.Paper:What is thedifference forreading and learning?[J].Insights,2015,28(2):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