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解读
2018-05-24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杨平龙何小三
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 杨平龙 何小三
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等26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废止<交通行业职业技能要求 港口 第1部分 内燃装卸机械司机>等63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一文。其中,JT/T 1178.1《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以下简称JT/T 1178.1)规定了载货汽车的整车、制动系统、安全防护、载荷布置标识与系固点、报警与提示等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N1类、N2类和N3类载货汽车,不适用于牵引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并于201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实施背景
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营运货车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分别占营运车辆对应指标的69%、76%、62%和83%,营运货车是营运车辆的肇事主体。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力贯彻落实了国务院赋予交通运输部拟订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提升了营运车辆本质安全性能质量,有效遏制和减少了因车辆本质安全性能不足导致的运输安全事故,并能够促进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目前国内的车辆认证管理制度,应当对非牵引货车(除半挂牵引车和牵引货车以外的载货汽车)、牵引汽车(半挂牵引车和牵引货车)和挂车三个车辆单元单独进行安全准入管理,其中牵引车辆和挂车在满足牵引货车、挂车、单存安全技术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汽车列车的相关匹配要求和行车安全技术要求。考虑到目前对汽车列车运行安全影响较大的横向稳定性以及操纵稳定性等方面因素,虽有测试方法但缺乏限值要求,摸清试验方法和数据需要进行大量的试验验证工作,因此根据车辆类型采用分别制定标准分步实施的策略,将标准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为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和牵引货车除外),第2部分为牵引车辆(包括半挂牵引车和牵引货车)与挂车。本次发布实施的是第1部分。
重点内容介绍
JT/T 1178.1标准正文9章,附录5章,正文核心条款共37项条款。其中整车10项条款,制动系统11项条款,安全防护8项条款,载荷布置与系固装置3项条款,报警与提示功能2项条款,过渡期3项条款。按性能与配置划分,性能类技术内容18项,装置类技术内容16项。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比,新增技术内容14项,加严技术内容10项,强调技术内容9项,引导性技术内容1项。
JT/T 1178.1标准正文第1节范围,对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领域予以规定,明确了标准应用范围。第2节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是对该标准中引用的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说明。对于引用的文件,凡是使用注日期引用的方式就是指明了所引用文件的版本,也就是所注日期版本的内容适用于本标准,该版本以后的修订版以及修改单都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使用不注日期引用的方式,以后所引用文件无论如何更新,均是其最新版本。第3节术语和定义,对该标准涉及的营运货车名词术语进行定义。
第4节整车,从整车配置、性能要求等方面提出10项具体要求,目的是解决营运货车在动力储备、行驶稳定性不良、转弯通过性差、爆胎后方向失控以及车辆运行监管和冷链运输车辆要求等方面的短板问题。其中4.1条比功率、4.2条侧倾稳定角、4.3条稳态回转、4.5条抗侧翻稳定性属于加严型性能类条款,4.4条蛇行试验、4.9条转弯通道宽度属于新增型性能类条款,4.6条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4.7条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4.8条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属于新增型装置类条款,4.10条冷藏车性能属于加严型装置类条款。
第5节制动系统,主要从营运货车制动性能与配置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以显著提升营运货车的制动安全性。本节有11项具体条款,其中5.1条压缩空气干燥与油水分离装置、5.3条气压测试连接器属于强调型装置类条款,5.2条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5.9条盘式制动器属于加严型装置类条款,5.4条防抱制动装置、5.5条气压制动系统响应时间属于强调型性能类条款,5.6条弯道制动属于新增型性能类条款,5.7条制动衬片性能、5.8条气压制动系统额定工作气压属于加严型性能类条款,5.10条自动紧急制动装置属于新增型装置类条款,5.11条缓速器属于新增型装置类引导性条款。
第6节安全防护,规定了营运货车的安全防护要求,共8项要求条款,其中,轮胎气压监测系统属于主动安全领域,其余均属于被动安全领域。6.1条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6.2条前下部防护装置、6.6条气瓶安装及燃料系统安全防护属于强调型性能类条款,6.3条起重尾板警示标识属于强调型装置类条款,6.4条驾驶室乘员保护功能、6.8条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属于加严型性能类条款,6.5条轮胎气压监测系统属于新增型装置类条款,6.7条阻隔防爆技术属于新增型性能类条款。
第7节载荷布置标识与系固点,针对营运货车的载荷布置标识与系固点进行了规定。本节共3项条款,均属于新增型装置类条款。载荷布置标识的作用有如下两点:一是规范车辆生产企业的设计与生产,确保车型结构与载荷布置既能满足最大设计装载要求,又可保证车辆在不同载荷情况下,科学分配轴荷、满足设计要求,确保行车安全;二是指导运输用户在实际装载和运输过程中,依据车辆的载荷布置要求进行合理的装载与检查,确保装货后的车辆轴荷满足法规及设计要求。系固点是指车辆上用于货物栓紧固定的专用装置,标准对系固点的布置、强度等要求作出了规定。
第8节报警与提示,本节共2项条款,其中8.1条车道偏离报警功能和车辆前向碰撞预警功能属于新增型性能类条款,8.2条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属于强调型装置类条款。预警和报警功能或装置为主动安全装置,能在车辆发生紧急状况或异常状态前,通过光电信号或声信号提醒驾驶员,驾驶员可提前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发生意外,或排除故障。
第9节标准实施的过渡期,本节是对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对标准中涉及车辆性能与配置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根据相关产品技术成熟度、车辆产品开发周期与成本以及测试评价技术的适应性等方面给予实施过渡期。根据过渡期长短的不同,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标准发布实施之后第13个月开始实施;第二类是自标准发布实施之后第25个月开始实施;第三类是自标准发布实施之后第37个月开始实施。
标准共有5个附录,其中附录A、B、C、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规范性附录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或补充条款,与标准文本本身具有同等效力。资料性附录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不包含要求。
营运证办理注意事项
对于该标准的实施,2018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交办运〔2018〕44号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 T/T 1178.1-2018)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营运货车的安全技术管理,对经核查符合要求的车辆方可办理营运手续。
《通知》充分考虑我国车辆认证管理现状,对于标准的实施,要求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以及已经完成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但尚未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JT/T 1178.1标准;2018年5月1日后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严格执行。货车生产企业要在2018年5月1日前报送已经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已经完成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但尚未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信息,技术支持单位核查汇总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营运货车手续时查询。
对于需要办理营运证的载货汽车,2018年5月1日前营运证只需要在网站上查到有油耗公告即可办理,另外2018年5月1日后办理营运证还需要符合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公告(暂时称为安全公告)。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半挂牵引车和牵引货车不受限制,在标准的第2部分出来之前,办理营运证和以前一样。
第二种,2018年5月1日前取得工信部公告或CCC认证的车型,以及已经完成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但尚未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这里涉及到一个过渡期车型表,由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或进口车辆代理商负责提交满足《通知》中要求的车型。办理营运证时,在网上查到有油耗公告,在过渡车型表里查到有合格证或者行驶证上的车辆型号,两者同时满足时即可办理。
第三种,2018年5月1日后取得工信部公告或CCC认证的车型。这部分车型需要按照JT/T 1178.1标准的要求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达标的车型可申报安全公告。办理营运证时,有油耗公告和安全公告的车型方可办理。
对于第三种情况,车辆生产企业应提早应对。由于JT/T 1178.1标准对于车辆的要求较公告有不少项目的新增和加严,车辆生产企业需要对车辆进行新的设计、匹配工作,同时检测机构需要进行检验检测能力扩项并获得授权,这些都需要时间。
J T/T 1178.1标准在充分调研和分析营运货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与典型故障的基础上,既立足于行业发展现状与管理需求,又充分借鉴、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先进、成熟的技术,在国内现有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与我国营运货车设计生产能力、客户购买能力、关键技术装备成熟度、检测评价技术和道路条件等相适应的营运货车安全技术要求,并根据我国营运货车及零部件的相关技术、产品成熟度及安全重要性,分步实施。该标准的实施,能促进我国营运货车行业整体设计、制造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营运货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加强,进而有效降低因车辆本质安全性能不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标准的实施对加快我国由货车生产大国向货车制造强国转变,早日实现交通强国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