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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民粹主义的有效应对之策?

2018-05-22徐兰兰

探索 2018年3期
关键词:民粹主义协商民主

徐兰兰

(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

近年来席卷欧美的右翼民粹主义浪潮,与长期滥觞于拉美、亚太、中东等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左翼民粹主义运动交相呼应,形成了撼动21世纪全球化进程的一次政治力量的大爆发。新一波民粹主义的崛起,反映了公众讨论中日渐增长的对抗和不信任趋势,而协商民主的倡导者们则力图通过将协商注入现存政治体系来扭转这一趋势[1]。早在十多年前,桑斯坦(Cass Sunstein)就提出,应通过协商民主的政府网络管制,克服网络传播中因群体极化导致的民粹主义泛滥[2]。随着近年来欧美民粹政治力量的强势崛起,一些深感焦虑的欧美学者更是大声疾呼,要努力扩展协商民主的实践运行,抵御民粹主义的威胁[3]。近几年,随着我国民粹主义思想借助网络平台的不断滋长,国内学界也开始有人研究协商民主作为应对之策的可行性。譬如,刘小龙主张为网络民主协商开辟渠道,将民粹主义的非理性政治参与整合进有序的民主协商轨道[4];曾豪杰将建立健全协商民主平台视为网络民粹主义的治理对策之一,并建议就通过网络途径推行全国性、区域性乃至社区性的协商民主形式展开探索[5]。

然而,协商民主是否真能成为民粹主义的有效应对之策?协商民主的理论家们宣称,可以被广义地理解为“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公共议题讨论”的协商,在适当条件下能够重塑公众意见并改善人们的相互理解[6]9。然而,这种说法并不能减少一直以来对于协商民主有效性的各种质疑:各种微型公众的协商实践难以成为分布广泛的活动,这些少量公众参与的协商实践无法让人看到消解“毒害公共生活的议题”的希望[7]255;理想的协商模式门槛太高,大多数人“不太可能以协商民主的理论家和实践者们所想象的那种协商的、民主的或富有成效的形式”进行讨论[8]112。当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不愿或不能参与协商的群体时,将协商民主理所当然地视为民粹主义应对之策的看法未免过于乐观了。经验研究证据表明,那些在形式上或事实上被排斥在协商议程之外的群体,更容易倾向于认同激进分子的做法——优先选择参加批判性的反对抗议活动,避免与那些支持现存权力结构的人通过理性论证达成协议[9]118-119。倾向于非协商甚至是反协商的人群,看起来似乎更容易被民粹主义的虚华辞藻所打动。那么,为何有些人更容易受到民粹主义而非协商民主的吸引?协商民主模式为什么存在某些群体不愿或不能参与其中的排他性“问题”?协商民主能否通过自身的理念或制度创新,改善其普遍包容性,消解民粹主义的生存空间?本文就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1 政治民主的两种逻辑:协商民主和民粹主义

在讨论协商民主能否有效应对民粹主义之前,需要先澄清的一点是:这两者并非是相互替代、毫无关联的概念。协商民主和民粹主义都基于对传统代议民主制的批判,在政治民主的光谱中,三者可按民主的激进化程度从低到高排列为:代议民主—协商民主—民粹主义。协商民主可被视为是对代议民主既批判又继承的温和式超越,而民粹主义则是更为激进的、反建制的民主“异化”形态[10]。

协商民主和民粹主义的区分是显著的。协商民主将民主看作是一种自由参与的努力,主张通过构建协商制度来创造理性的、有组织的政治秩序;而民粹主义则将民主定位为“管理权力关系,以求控制最小化”[11]3。协商民主论者认为,政治如 果做得正确,是可以超越各种利益的特殊需求而趋于一致合意的解决方案;民粹主义则将政治视为是一种本质上的零和博弈,在此情境下,“人民”的福祉会因精英阶层贪得无厌的冲动受到威胁。卡斯罗(Maria E.Casullo)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协商民主和民粹主义的基本特征[12]180-250,笔者将之整理为表1所示内容。

表1 协商民主与民粹主义的基本特征区别

由此可见,协商民主和民粹主义的区别还在于:其一,对达成各自所理解的民主界定的首选行动方式不同。协商民主寻求众人之间的协商,而民粹主义倚重于对“人民”的动员。其二,参与主体不同。协商民主以个人协商主体为先决条件,尽管协商过程是集体的,但其参与者和受影响者都是独立的、特殊的个体。简单来说,协商的原则是个人主义的。民粹主义的主体逻辑的终点是信仰“人民”,这里的“人民”是一种“想象的集合”,即人民是同质的、良善的共同体,具有共同意志和单一利益[13]。其三,使用的话语不同。协商话语是信息性的,意在通过论据的陈述与论证达到说服的效果;民粹主义则更惯于使用修辞性的、敌对性的话语。其四,对实现“共同的善”所面临的障碍看法不同。尽管协商民主和民粹主义都致力于消除物化的权力对实现民主政治“共同的善”的负面影响,但两者对物化权力本身有不同的理解。协商民主将物化权力视为是一种认知障碍——即由大众传媒、科技、市场领域、官僚实体和社会群体的分化所产生的公共理性的混淆。这种认知障碍使得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所处政治环境的意义,妨碍了他们之间通过交流协商形成“共同的善”。民粹主义则将物化权力视为是经济和社会排斥,是由被设置为“人民”对立面的精英分子所主导的排外;它造成了同质良善的“人民”共同体走向虚假的分化,妨碍了“人民”实现统一价值观基础上的“共同的善”。

上述协商民主和民粹主义基本特征的区别,看起来似乎解释了为何社会底层或边缘群体更容易被民粹主义打动的原因。民粹主义所使用的简单化、敌对性和煽动性的修辞话语,看起来更能迎合“那些感到自己被富人和权力者剥削和压制的人们的一种偏见和感情”[14]307;而高喊信仰“人民”并将精英阶层妖魔化的言行,更容易使社会底层产生“民粹主义就是一切按弱势群体的要求来办”的印象[15]38。然而,如果认为民粹主义仅仅只是靠着花言巧语的煽动和奉承吹捧的话语,就能吸引到普罗大众的关注和认同,这是错估了民粹主义产生的政治诱因。

现实的政治生活存在两种运作逻辑:第一种逻辑是现存体制内的政治逻辑。在体制内,无论是主流政治还是日常生活的政治,都要受到规则和规范的约束,比如宪法构架、选举规定、议会规范和习俗以及政党体制的传统等。这种逻辑运用的是稳定性和秩序性的话语,寻求的是规则和规范的延续性。第二种逻辑运行于划定政治共同体的合适边界的行动中,表现为对既有政治共同体现存制度边界的持续质疑,所运用的是破坏性和转换性的话语,寻求的是制度边界的变迁。上述两种运作逻辑根植于两种不同的政治权利类型,哈贝马斯将其分别命名为“制度化权力”和“紧急权力”[16]149。制度化权力产生于制度并依赖制度而存在;紧急权力则产生于制度以外,源于被压制和被排斥群体的不稳定性,其在政治实践中表现为激进的抗议或敌对行动,上述群体藉此表达自身诉求,寻求政治认可——历史上的民粹主义运动大多如此。

协商民主对理性的、有组织的政治秩序的追求,使之看起来更为贴近上述第一种政治逻辑。社会底层或边缘化群体,当感到自身需求无法通过现行政治体制中的问题解决机制(包括协商及其他)得到处理时,他们会更容易将问题全部归咎于这些制度本身的不足,并转而从第二种政治逻辑中寻求紧急权力,于是更容易被民粹主义的话语和行动所吸引。然而,即使是协商民主的最积极倡导者,也难以指责对协商民主有效性的怀疑纯属一种无知或偏见,毕竟协商民主自身的确存在普遍包容性的不足。

2 协商民主的排他性“问题”

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等怀疑论者批评协商民主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理由是“普通人对复杂的政策议题兴趣缺缺,即便是他们有能力做好”[17]107。不过,协商民主论者并没有幻想所有人都会参与协商,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以普通公民大会的集体协商想象去组织公共生活是不现实的。事实上,人民团结一致表达意志这类想象更符合民粹主义的主体逻辑。本哈比(Sela Benhabib)也指出,协商民主模式不需要借助上述这类想象,因为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模式赋予了多元联合以优先地位,所有受政策影响的人都有权力在这种多元联合中,以诉诸理性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18]79。

主张合理多元主义的协商民主模式的普遍包容性,受到以杨(Iris Marion Young)为代表的女性主义者的高度质疑。杨指出,基于理性的协商规范所流露的中产阶层白人男性话语文化的优势,以及将追求一致与共同利益视为政治对话目标的模式设定,忽视了公共表达中的情感、多样化和差异性成分;协商民主在形式上的包容性无法掩盖其事实上的排他性等[19]。协商民主论者承认女性主义所批评的排他性现象的存在,但回应却各有不同。

有些协商民主论者将排他性视作协商的必要条件,并借助罗尔斯(John Rawls)的“理性讨论原则”等主张来为协商中的排他性“正名”。比如,罗尔斯认为公共辩论议程是有限的,公共理性的运用只能限定在“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等议题的协商上[20]223;公共协商的必需条件是道德中立,而道德协商,乃至于次佳的“重叠共识”,都依赖于“公民广泛接受或普遍适用于公民的那些朴素真理”[20]238,后者是历史和文化学习漫长历程的产物,且只有在多元和宽容的社会中才有可能形成。罗尔斯的追随者们据此认为,协商民主必然排斥某些类型的学说、议程以及特定社会文化中的人群,例如违反政治平等原则的言论(如种族歧视)、具有偏执宗派主义或分裂立场的人、不能接受科学结果作为社会决策的最终仲裁者的人,以及来自拒绝民主的公共文化“朴素真理”的社群的成员[12]65。

许多微型公众的制度设计践行了对参与者协商能力的理想要求:尊重、公益精神、关心他人、思想开明等。其目的是鼓励合理的观点,排斥情绪化的话语。然而,公民并不总是愿意理性地表达观点、评判他人。对“冷静”理性对话的偏好,使得微型公众的协商过程难以“消融”民粹主义修辞的顽固观点[21]。经验研究表明,当那些坚持己见或强烈捍卫私人利益的公民在协商场所中感受不到“理解”和“支持”时,有可能会变得更趋近于民粹主义立场。例如,霍布森(Kersty Hobson)和尼迈耶(Simon Niemeyer)对气候变化否认者的研究发现,协商不仅没有消除怀疑,反而让这些否认者觉得他们没有“被倾听”,因而变得更加武断和好战[22];而这些激昂的、敌对的和偏执的话语,在民粹主义支持者聚集的集会或网络论坛上往往能得到更为热情的回应。

大多数协商民主论者认为,排他性的存在会有损协商的政治合法性,因此必须尽量避免。其中有些人主张,尽管确保对社会的完全代表在任何的制度机制中都是非常困难的,但按照哈贝马斯所说的“交往理性”运作的协商民主模式能够保护协商中的少数群体利益。科恩(Cohen)、古特曼(Gutmann)和汤普森(Thompson)等正统协商民主论者,都曾认为交往理性的普世性和公正性使得无须所有观点都要实际“在场”。交往理性被视为隐藏在公共讨论结构背后的抽象内核,一种嵌入在语言中的能力,能够超越利益、文化和历史的特殊性[23]。由此,公共协商可以借助交往理论这一内核趋向于公正和共识,或至少是潜在或假定的共识。在正统协商民主论者看来,交往理性的普世性意味着所有社会和文化生活的维度都能被协商所接纳;各种文化、群体和阶层都可以富有成效地参与到协商中来,也不会存在事先认定禁止讨论的政治生活议题。

上述的协商民主理念看起来很有吸引力,但是它所建基的核心概念——“交往理性”的普世性却是饱受争议的。秉承自由主义传统的质疑者们批评哈贝马斯构想的“非强制的强制”显示了“面向达成理解的交流的约束性”的自相矛盾的本质[23]103,并且认为社会的多元复杂性和主体间的巨大差异性决定了纯粹的程序民主并不足以保证结果正义。更重要的是,他们激烈否认存在着公正的、超历史的、普世的理性,认为理性是处于多元性、历史性和主体性的情境中的。于是问题产生了,如果不存在无争议的普世交往理性来保证协商的普遍包容性,协商民主论者又要如何确保多元化的声音能够真实呈现在协商中呢?

如果不存在所谓的普世理性,协商结果的合法性就将依赖于很多因素,其中被认为最重要的因素是协商群体的构成——即所有受议题影响的群体参与到协商中的充分程度。不少协商实践表明,当某些群体在协商中没有获得实质代表,其需求和观点势必受到忽略,即使是协商的程序设计和过程操作没有什么瑕疵。例如,夏皮罗(Ian Shapiro)对90年代美国俄勒冈州有关公共医疗系统支出削减的协商研究发现,这一饱受赞誉的公共协商实践确实是以公开、善意、热烈而理性的方式进行的,但组织者并没有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非老年贫困者的声音得到足够代表。公共协商的结果是达成了全体的一致共识,但最受相关决策影响的非老年贫困者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护,尽管协商的与会者们表现得很“理解”这一群体[11]。经验研究在相当程度上支持了怀疑论者对正统协商民主论者——尊重程序并将程序视作决策合法性的规范性要求——这一看法的批评:仅靠协商程序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合理性,并不足以保障最终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夏皮罗指出,旨在鼓励协商的各种制度都很容易被具有强烈偏好和丰富资源的人群所把持,这些人可以运用对协商设置的影响力为其喜好的结果讨价还价[24]。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中产阶层偏好的存在。中产阶层通常有更多自由时间,也更愿意在参与集体行动上花费更多时间,而且相较于其他阶层,中产阶层通常也有着更好的言语表达能力。与之相反,集体行动对贫困群体来说是困难的,因为他们缺乏时间和其他的资源去参与。然而参与政治集体行动对贫困群体又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在政治生活中贫困群体的需求经常受到忽视,他们在现存政治体制中通常又难以获得充分代表,然而偏偏又是贫困群体最容易受到政治决策的影响。民主政治的悖论在于:最容易被政治进程的结果所影响的,恰恰是那些最不能有效参与或影响政治进程的人群。那么,协商民主模式到底能用什么方式保护那些弱势群体,消解协商实践中存在的阶层偏好呢?

微型公众的制度设计者们发明了一些做法。比如,向参与协商的贫困者支付报酬,以金钱方式补偿他们花费在协商上的时间。这个方法看起来比较公平,但其实也有不少问题。不少协商民主论者都认为自愿的协商才是最佳的,协商参与应该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项工作。协商民主的怀疑论者们更是反对协商报酬的做法。针对阿克曼(Bruce Ackerman)和菲什金(James Fishkin)提出的“协商日”机制,波斯纳不无尖刻的评论道,“如果花一天讨论问题是一项值得去做的活动,就不需要付钱给投票人去做这件事”[25]41。一些相关经验研究也发现,参与协商的贫困者往往并不享受协商过程,而是感到自己被迫参与其中,只是为了获得一些物品及服务[12]。在这种情况下,协商带有了某种强迫的意味,并且给协商者支付报酬强化了政治的商品化。还有一种思路是借助网络媒介来拓宽协商的包容性。有些协商民主论者寄希望于以网络媒介来拓宽协商的包容性。网络空间中的协商被认为更为便利,并且大大“降低了交通和物流成本”,还可以有效容纳地理上广泛分散的参与者[26]134。但令人遗憾的是,网络协商的许多实践经验表明,尽管在理论上开放的、去中心化的网络空间会给个体和组织提供更为自由、平等和便利的协商机会,但实际上数字鸿沟、信息失真和群体极化等因素的存在,会使得网络协商中的公共理性遭到消解,信息弱势群体更加被排斥和边缘化[27]。匿名开放的公共网络对协商民主包容性的拓展效果未如预期,反倒是助长了民粹主义话语在虚拟空间中的泛滥传播。

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协商民主需要更有效的机制去包容所有受决策影响的群体,否则就难以避免压迫政治的产生。尽管压迫政治是民粹主义运动产生的必要而非充足条件,但压迫政治的危险性在于,当群体感觉他们被排斥于现存政治体系之外时,被排斥群体也许会等在那里直到当权者注意到他们,但更有可能选择“站起来”反抗现行体制。民粹主义运动作为“被剥夺者的反抗”[21],自然会成为“被排斥群体,尤其是穷困者,在政治舞台上赢得一席之地”的常用策略[12]192。换言之,民粹主义运动可以成为对协商民主排他性的“矫正”,如果不想这种情形发生,就需要有确保协商民主普遍包容性的有效方法。

3 协商系统方法:消解民粹主义的潜力与不足

近年来,以曼斯布里奇(Jane Mansbridge)等为代表的协商民主论者,开启了协商民主由微型公众的经验研究向整体系统研究的转向。不同于过往正统协商民主论者对通过充分代表使各种观点在协商进程中得到平等对待的“野心”,协商系统论者将协商系统的民主性解读为平等涵盖所有观点的程度[28]14。曼斯布里奇等认为,“在可行性平等的基础上包容多重和多元的声音、利益、关注和主张……是使协商民主进程得以民主的中心元素……一个功能良好的民主协商系统,在没有能被所有公民(包括被排斥者)合理接受的强有力理由时,一定不能将任何公民系统性地排斥在协商进程之外”[6]12。上述对民主合法性做出的更具包容性的解释,是基于协商系统方法的三种理念创新。

第一种创新:过往的协商民主经验研究,是在隔绝协商与其他场所的公民活动关联性的情况下评估其优缺点。协商系统方法克服了依赖单一的协商场所或制度所产生的决策“弱”合法性,将决策的合法性维系于不同实践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分工。协商系统方法认为,一个系统必然是以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此消彼长为特征,因此不是每个部分都必须在同等程度上有益于理性、平等、尊重或包容性的提升。比如,协商系统的有些部分会放弃高水平的包容以便专家之间可以展开更为细致入微和充分知情的讨论,而同一系统的其他部分为了保证对非专家的包容而牺牲了讨论的认识质量。这两类组成部分互相弥补了对方协商中的不足,因此形成了互补型关系。

第二种创新:协商系统方法超越了过往对正式协商场所的限制性关注,后者常常遮蔽了非正式公民机构对政治决策的贡献。协商系统的多元性体现在其众多的节点上,包括民族国家、国际机构、跨国公司和本土企业、认知社群、政党活动和党派论坛、宗教团体、学校、工会、利益集团、志愿团体、非政府组织、社会运动、各种类型的媒体、个体的非正式谈话等。协商系统的分散性决定了协商主体并非以民族国家为中心,而是彼此交织、互有分工的存在。那些因资源匮乏或政治去权(disempowerment)而在正式制度和机构中鲜有代表的弱势群体,可以在协商系统的诸多非正式节点中形成自己的话语场所,形成本群体的偏好、意见和决定。尽管在协商系统的某个场所里达成的结论,很可能会与另一个场所达成的结论不一致,但多元的协商系统会尽力将来自每一个场所的协商片段都输入到决策周围。

第三种创新:多元的协商系统不需要其自身每个组成部分都是协商的,从而为其他非协商机制留下了空间。早期的正统协商民主论者常常忽略了参与非协商机制的公民惯于“行动”而非“发声”,是因为他们或是不愿因参与公开协商而招致风险,或是没有能力清楚表达其利益诉求[29]。协商系统对非协商“行动”的包容有利于消除系统中各个协商场所对“发声”的偏好。协商系统方法认为,本身不具备协商性的行动,对整个协商系统而言,也可以是有益的。例如,抗议这一典型的反协商行为,可以作为补救力量去纠正或宣告协商系统在履行其核心职能上的失败或缺陷;抗议还可以促进有用信息的传播,以及将更多声音和利益输入到决策过程以纠正接近影响力上的不平等。

基于上述创新的协商系统方法,看似蕴含了消解民粹主义的巨大潜力:其一,协商系统方法显示了大规模实践协商民主理念的可行性,有助于纠正现行政治体系的缺陷,促进善治,平息反体制的民粹情绪的滋长。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协商民主几乎被等同于微型公众。精心设计的小规模协商论坛被证明有助于发展公民道德,提升社会学习,培养共同身份和形成卓越的认知成果[30]。乐观的协商民主论者认为,微型公众实践的推广能够有效抵御民粹主义者散播的“偏见和误解”,因此是对付“民粹主义病症至关重要的解药”[21]。然而,注重协商理性带来的排他性和小规模协商产生的决策合法性质疑,使得越来越多的协商民主论者意识到过度倚重微型公众对协商民主有效性的损害。协商系统方法将微型公众与更为广泛多样的政治过程和制度相关联,实现了对单一序列协商活动的超越。这意味着不需要同时发生的、面对面的协商论坛去实现公共讨论,整个社会或不同的社群可以通过分散的、非同步进程的交叉实现“话语碰撞”[31]172,逐渐形成一个大范围的、健康的协商系统。

其二,协商系统有助于弥合精英和公众之间的分歧和裂痕,减少民粹主义者煽动社会对立藉以谋利的空间。各种形式的民粹主义的主张和思想谱系极其庞杂,但在崇尚人民和反精英的二元思维上具有高度共识。协商系统方法提供了联系精英与大众、重塑政治信任的可行路径。一方面,协商民主系统包容封闭的精英闭门协商,但要求其协商结果的证成,须通过精英直接向公众——或通过一些有能力的代理人——公开陈述其内部协商的程序和推理过程,并以日常化语言将协商结论转换为公众能够理解的建议。接受这种公开的外部监督,不仅有助于精英的协商得到公众信任,也形成了公众对精英协商进程的一种间接参与。另一方面,分工的协商民主系统,使得正式公共领域的精英协商和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公众意见可以通过双轨制协商形成良性互动。也可以通过公民确定政策目标和精英设定实现目标的手段实现精英与公众的分工协作,促成精英与公众之间相互依赖的格局形成[32]。

其三,协商系统对非协商甚至反协商行动的包容,展现了在系统内吸纳民粹主义合理成分的可能性。曼斯布里奇等指出,激进左派或茶党的破坏性抗议活动,往往涉及“威胁制裁或征收费用以胁迫对手,运用削弱认知的口号或策略,或者降低相互尊重的争论方法”,因而难以与协商民主的公民行为规范相一致。但从协商系统的视角来看,这类带有民粹主义色彩的反协商行动并不必然是有害的,关键在于要发展出分析工具,使得我们可以在更好的位置上去评估破坏性抗议对协商系统的利与弊[6]18-19。上述有关抗议运动与协商民主关系的简短陈述,激发了史密斯(William Smith)的研究回应。他对如何从协商系统高度判断抗议性运动的积极与消极面并将其纳入系统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探索。史密斯认为,在没有协商系统、存在有故障的协商系统以及功能充分发挥的协商系统三种不同的情境下,破坏性抗议对协商民主影响的评估标准是各自不同的。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抗议作为一种系统资源的优势和劣势,以及它对协商系统基础结构的多层面的影响[33]。

协商系统方法自提出之日起便激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和研究兴趣,但针对这一方法存在缺陷和风险的批评却也纷至沓来。有批评意见认为,协商系统方法对协商标准的松弛,模糊了协商与其他交流形式之间的差别,其结果势将削弱协商民主初始理念的批判取向[34]。欧文(David Owen)和史密斯(Graham Smith)警告说,系统转向显示协商民主正在失去其“规范性基石”,有可能出现一个很少协商甚至完全没有真正公民协商发生的协商系统[35]218。系统方法对非协商言行的包容成为各方批评的焦点。欧文和史密斯认为,对非协商行动的“系统性”功能的包容,很容易导致协商系统论者去捍卫甚至不符合相互尊重最低要求的非协商言行。他们就德雷泽克(John Dryzek)区分澳大利亚民粹主义政客韩森(Pauline Hanson)极端言行的意图和作用的做法指出,认可韩森这类种族主义言行存在系统性功能,将使得协商系统论者倾向于忽视或者权衡民粹主义修辞所包含的“协商错误”及其对社会弱势群体带来的伤害[35]221-223。尽管为了避免上述情形,德雷泽克提出运用“元协商”(meta-deliberation)来辨别非协商行动的合理性,但具体要如何组织实施和维持这种元协商尚不清楚。欧文和史密斯因此指出,协商系统方法的支持者需要“发展出适当的规范性标准,以决定何时偏离协商规范是合理的”[35]225。门多萨(Ricardo Mendonca)认为,协商系统方法的风险在于:有可能强化政治不对称,扩张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忽略高度离散的话语场所的不相容性。由此,本意是让协商民主变得更可行、更包容和更有助于解放的协商民主方法,却有可能“推动民主去适应现存的不对称权力关系”[31]178。

4 继续努力的方向

扎斯洛夫(Andrej Zaslove)等学者对荷兰公投的经验研究发现,具有明显民粹主义倾向的公民并不反对民主本身,但他们对基于诸如选举政治的现行政治体制更感到不满,更支持传统政治代表制的替代形式,包括协商形式的政治参与[36]。上述研究结果说明:其一,支持民粹主义的民众并不像人们常说的那么反对协商政治;其二,协商民主能够获得支持,是缘于它被看作是代议民主制的替代形式,具有“反对现行政治权力”[36]的批判性。这启示我们,在对协商民主作为民粹主义应对之策的探讨中,一方面应关注如何将支持民粹主义的普通公众引导到协商民主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要思考在拓展协商民主的包容性的同时,如何确保其批判性价值取向。后者恰恰是当前协商民主的系统转向所面临的两难困境。

艾斯特(Stephen Elstub)等指出,当前协商民主研究面临的挑战在于“如何构想并实践运行大范围的协商,同时又不过分削弱协商民主的核心原则”[34]146。一些学者围绕这一议题展开了研究。史密斯(William Smith)认为,将非协商过程纳入协商系统产生了系统的边界问题,为此他提出“协商行动”的概念及其三个基本特征——反思、尊重和对话。他主张协商民主系统是由协商行动组成的有节制的理想,那些不符合协商行动基本特征的非协商形式应被视为协商系统的外部因素[37]。门多萨主张通过建立和强化不同话语场所的联系来缓解协商系统方法的风险,并描述了官僚、媒体和积极分子作为联系的潜在诱导者应如何发挥各自的作用[31]。库尼亚(Eleonora Cuhna)和阿尔梅达(Debora Almeida)基于对巴西社会救助系统的案例研究,提出制度设计和参与者流通对促进协商系统中不同话语场所的相互关联是至关重要的[38]。博斯韦尔(John Boswell)和科比特(Jack Corbett)主张运用“家族相似性”和“事后比较”两种比较分析方法去理解实践中的协商系统,帮助人们更充分了解协商实践与制度产生、兴旺或衰亡的原因和方式,以及它们是如何强化或破坏系统整体的协商质量[39]。

上述研究集中反映了协商系统论者致力于提供稳健的评估判断标准,以保证协商系统在贴近政治现实世界的实践可行性和维持协商民主的规范理念之间的平衡。笔者无意否认这些最新研究的意义和价值,但认为这些完善协商系统方法的最新努力仍或多或少忽略了系统中“公民协商能力和力量”[35]219的培养。值得注意的是,曼斯布里奇在1999年提出协商系统概念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发展一种以公民为本的民主理论。她主张将协商民主延伸至日常谈话层面,以确保“将公民置于中心”[40]242。笔者认为应适当“回归”曼斯布里奇的初始本意。事实上,在创建协商系统方法时,曼斯布里奇也还是谈到在协商系统中公民之间的非正式讨论或日常谈话对规则产生的显著影响,认为这些政治社群们“集体却非保持一致”的运作产生了执行和治理的新合法化模式[6]21。然而,无论曼斯布里奇还是其他系统论者,都未就如何在协商系统中培育公民协商意愿和能力这一议题作出具体解答。协商民主要证明其对改进现实政治体系的实用价值,就理应给出将协商融合到公民日常生活的可行选项。尽管实现这一目标看似不易,但有关日常生活中公民协商的已有研究成果可以成为我们继续探索的起点。在公民参与等领域的经验研究表明,将游戏与民主实践相结合等创新做法可以降低协商的认知成本,并使参与者感受到协商的乐趣和意义[41]。杜斯(Ramon van der Does)详细列举了将协商整合到公共教育机构和私营部门的多种选项,以及政府在推动协商日常化过程中可发挥的激励作用[1]。协商民主的系统方法更多是将协商与决策联系在一起,然而协商不应只是被当作完善集体决策的工具,它更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归根到底,只有更多公民认可协商是有用甚至有趣的活动时,被民粹主义花言巧语所蛊惑的民众才会减少;只有当协商成为公民的日常习惯时,政治极端主义才有可能真正被削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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