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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探讨

2018-05-21张达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互联网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民法保护 互联网

作者简介:张达,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03

现阶段,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个人隐私信息被侵犯已经变成了我国公民的困扰以及隐忧。公民隐私的泄露以及电脑被入侵等情况时有发生,使得不安全的氛围弥漫在互联网世界中,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在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同时,也不应该对网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妨碍的作用,增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对公民尊严的维护,有效的营造健康的社会发展风气。

一、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性

现阶段,我国民法主张平等、自由以及公正,我国网络环境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自由的以及开放的,网络环境在一定的程度上为我国民法加入了新的血液,因此,网络环境中的民法也应该具备安全、平等、自由以及公正的理念。我国的相关部门应该对每个公民的权力进行保护,而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性权力也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这是互联网不断发展的新要求。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国网络上的公民在不断的增多。并且这些公民中,多数使用手机上网,在一定的程度上使网络环境呈现膨胀的趋势,甚至是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情况进行打击,使公民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层出不穷。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的维护,从司法以及立法方面对我国公民网络信息的安全保护情况进行研究与分析,让我国公民在上网的时候可以不要有负担,这也是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推卸的责任。

二、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网络隐私权的司法方面不完善

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人们的精神层面造成伤害,并且在这样我国公民隐私权侵犯案件实际处理的过程中,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侵犯方面的司法相关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从而使相关的被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人们在精神层面上不会受到相应的赔偿,并且对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侵犯没有司法规定方面的解释,在我国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没有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许多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侵犯的案件,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对社会的公共利益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二)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方面不完善

网络隐私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应该被当作公民基本的人事权利而被相关部门所关注。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并没有把网络隐私权当作我国公民应该具备的权利,在法律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和人们隐私权相关的情况都是通过名誉权进行维护的。现阶段,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编制并不详细以及完善,从而无法对我国所有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发面的严格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办法也在不断的增加,因此,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并不完善,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对这些网络隐私权侵犯行为进行全面的概括,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相应的立法,从而对其法律责任以及必要性进行有效的确定。

(三)网络隐私权的民事方面不完善

在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案件中,要想发现案件的相关证据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方面,对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犯方面的相關法律规章制度没有进行逐步的补充。现阶段,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民法并没有得到统一,虽然在这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仔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相关部门在处理网络隐私权侵犯案件方面存在着不上当的情况,无法对我国公民的权益进行更好的保障,使那些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人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

我国的民事问题主要是根据司法手段进行保护的,在我国相关的政务中司法和立法之间是不可分离的关系。在我国民事情况处理的过程中,对网络隐私权侵犯案件的处理主要是站在司法方面利用名誉权进行处理,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我们可以发现,名誉权和隐私权侵犯在本质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例如,公民名誉权侵犯主要是通过主观进行判断,如果陌生人对某个人的名誉权进行了侵犯,这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其他人对这个人的评价,但是如果被侵权的人处于愿意的态度,这就不属于侵权的情况。因此,在严格的情况下,名誉权和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我国相关的民事部门应该对其进行清晰地设定,只有这样,才能够对我国公民的权力进行有效的保障。

三、增强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对策

现阶段,要想有效的增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就应该对网络隐私权的司法方面进行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立法制度进行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民事诉讼进行完善。

(一)对网络隐私权的司法方面进行完善

我国公民在受到网络隐私权侵犯之后,会对其精神方面造成很大程度上的伤害,但是在相关案件实际处理的过程中,我国相关的司法规定并不清晰。因此,相关司法部门应该在相关的司法规定中,对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解释。例如,在对公民的精神损伤侵害行为认定以后,应该进行不同的精神损失赔偿。

因为网络上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后果十分严重,但是又无法对侵犯隐私权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部分被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公民在网络上被侵犯隐私权之后,他们要想维护自身的网络隐私权的成本非常高,并且许多和网络隐私权相关的案件都会涉及到社会利益及公众利益。因此,在网络隐私权的司法活动中应该加入公益诉讼的制度,这样一方面可以对被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公民进行一定程度的救援,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用比较少的投入,从而在更大的程度上对公民的利益进行保护。再这样公益诉求的过程中,应该让一些具备专门技能的计算机人才以及法学人才共同参与。而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对我国公民在互联网上受到的隐私权侵权事情进行有效的处理,之后,针对诉讼再进行详细的调查。在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以后,应该对相关的案件进行归纳以及整理,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为之后相关的司法案件处理办法提供更多的参考凭证以及建议,在和他国的司法沟通与交流过程中,应该进行相互的合作,进而共同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更好的保护。

(二)对网络隐私权立法制度进行完善

民法是公民权利保障方面重要的盾牌,在我国法律编制的过程中,应该加入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对网络隐私权的权利,也是公民基本的一种权利,网络隐私权的相关制定应该更加的完善以及详细,从而对公民的相关网络隐私权进行严格的法律保护。还应该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制定相关的责任法,对于互联网上相关电子信息机构以及网站的经营机构,应该制定出相应的互联网侵权惩罚制度,之后对网络隐私权的相关侵权行为及其类型进行全面以及充分的记录,我国在这方面的总结正处于落后的状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对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办法也在不断的增加,因此,现阶段我国的公民网络隐私权侵犯类型不完善,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并不可以对网络隐私权侵犯行为进行全面的概括。我国的相关部门在制定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時,应该留有一定的空白,从而进行及时以及有效的补充。在侵权责任判断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够对实际的情况进行充分的掌握,就能够借鉴他国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之后与我国实际的互联网环境进行结合,进而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

(三)对网络隐私权的民事诉讼进行完善

由于在公民网络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案件中,很难对相关的证据进行收集。因此,在现阶段已经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应该对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补充以及完善,首先,我国相关的民事诉讼处理部门需要把网络案件中的相关证据进行重新的整理,并且对其进行分类。对于部分网络案件相关的证据内容进行举例,例如,网站系统内部与外部环境以及相关的聊天记录等,对于收集网络隐私权相关证据来说,这不只是当事人的事情,如果当事人的网络隐私权在受到侵犯之后,他可以求助于相关的当地公安部门,那么这些部门也有一定的义务帮助这些受害人,对隐私权侵犯的证据加以收集并且进行保存。在之后诉讼受理的过程中,可以共同提交给相关的法院。并且对网络隐私权侵犯相关的证据收集办法进行逐步的更新与完善,在接收到我国公民起诉的时候,应该通过我国相关的信息储存库对网络上已经被删除的文件信息进行查看,这样能够有效的提升诉讼案件相关的调查成效,进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对诉讼的审理时间以及成本进行有效的节省。

在普通民事事件诉讼的过程中,审理的原则通常情况下是对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进行全方位的管辖,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越来越复杂,在网络上对人们隐私权进行侵犯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很难发现,即使能够找到相关的线索,也很难对网络隐私权侵犯的发生地点进行确认。因此,应该采用相关的办法对受害人的住处周围进行管辖,这样给相关受害人起诉以及证据收集情况提供更多的便利,无需寻找网络隐私权侵犯案件受理的地方,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节省了诉讼的成本。与此同时,还应该使用网络隐私权侵犯行为结果地区相关法院管辖的原则,这样我国公民侵权行为出现的地方便是法院应该重点管辖的工作,这样相关的受害人就不需要为了一个案件而奔波,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使诉讼的过程更加轻便。在提取证据比较困难的时候,应该使用举证倒置的办法,也就是说,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公民在诉讼之前,应该先查看自己是否在网络中出现引诱他人犯罪或者是使用不当的情况。不然,在相应的调查之后,如果发现这样的情况就应该由受害人自身对相应的网络隐私权侵犯的责任进行承担。特别是在网络上和别人进行沟通与交流的时候,如果是受害人自己主动把自身的信息告诉给别人,那么即使以后被他人所利用也是受害人自己的责任。这样的做法一方面能够对受害人自身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充分的考虑到人们网络隐私权侵犯之后,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对受害人的名誉以及精神情况带来巨大的伤害,在对公民网络隐私权没有进行全面保护的情况下,受害人就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网络上进行沟通与交流,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便利性,但是也具有非常大的风险。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增强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对网络隐私权的司法方面、立法制度方面以及民事诉讼方面进行有效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网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小兵.建构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11).

[2]龚荣荣.论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15.

[3]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大学学报.2015(专刊).

[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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