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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纠纷在互联网法院中的创新实践

2018-05-21陈倚天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法院互联网

关键词 互联网 法院 电商纠纷 审理范围 审判规则

作者简介:陈倚天,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51

一、互联网法院的孕育与发展

(一)网络诉讼的初步设想

2013年颁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3- 2017)》中就有明确指出:“信息化是未来进行审判改革的发展趋势,在已有的‘科技法庭的现实基础上,推进诉讼电子化以适应法院业务的新要求”。而随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87条及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35条和第136条规定的电子邮件送达制及“民诉法解释”第259条规定的视频庭审制度,成为我国发展互联网诉讼的突破口。

2015年4月,浙江省在国内首创“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由试点法院审理网上购物、互联网借贷、网络著作权这三类多发的互联网纠纷案件,并打造了一个开放性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试点以来,该平台已累计处理案件近2.3万件,实现了“网上案件网上审、网上纠纷不落地”。最高院周强院长予以肯定,认为是“重大创新举措,意义深远”。

(二)互联网法院的正式设立

2017年6月26日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重大制度创新。8月8日,最高法印发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明确依托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试点设立专门审理涉互联网案件的杭州互联网法院。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法治中国下又一新的举措。

二、互联网法院的创新之处

(一)专门化:日益增多的电商纠纷

近年来,随着民众生活向线上的转变,涉网纠纷越来越多,增长率已超过300%。以电子商务纠纷为例,各基层法院受理电子商务案件数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3年就已达600余件,2016年已激增至10000多件。在现有体制下,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等为主的电商纠纷,是继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之后又一专门化法院。

(二)技术流:科技手段的成熟应用

二十一世纪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法院逐渐走上电子化的道路:大到日趋完善的法院系统后台、集成服务器等大型信息网络,小到电脑、扫描仪等辅助网络设备,这为电子法院建设和电子诉讼的实现提供了实施基础。在设备基础提供的支持下,法院的互联网功能也包罗万象:从法院外部的法律交往来看,当事人能够通过网络提交诉状等诉讼文书,法院也能够及时便捷地进行电子送达。从法院内部的审判功能来看,法官可以在线审理案件,书记员可以将庭审笔录书面化形成电子文档或者通过视频庭审全方位多角度记录案件的审理情况。

为了将信息通讯技术更有效地与司法工作相结合,尤其是当前社会环境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的现状,互联网法院将技术应用于司法改革工作,极大程度上发挥了其“工具理性”和“效率优先”的特点,契合了司法工作对组织形式多样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

(三)新试点:浙江杭州的经验积累

互联网诉讼的审判模式的构建是一个渐进缓慢的过程,积累经验和借鉴做法是非常必要的。作为改革先驱的浙江省,在省会杭州市规划余杭、西湖和滨江区人民法院试行专门电子诉讼的集中管辖,分别管辖电子商务交易纠纷案件、电子商务小额贷款纠纷案件、督促程序以及电子商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合同纠纷非常多,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电商平台,每天的投诉量都是一个巨大的数字。通过试点法院的不断发展,可以为互联网诉讼立法总结经验。

三、电商纠纷在互联网法院的实践运用

(一)审理范围

1.受理范围

(1)普通法院受理案件。以设立众多、与我们生活关系密切的基层法院为例。其案件受理范围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由于当前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每日立案的案件数量集聚上升,法院工作量日益增多,最高院发文要求各级法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不同案件进行不同对待: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刑事速裁工作机制以及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其中作为诉讼量最为巨大的民事案件,该项规定只提出了小额诉讼的简化模式,但未对有着庞大数量的电商纠纷进行规范化规定。

(2)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根据最高院《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法﹝2017﹞245号),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案件:一是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二是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是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四是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五是互联网域名纠纷;六是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

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互联网法院发挥其专职功能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购物、服务等合同纠纷中,即本文所述的电商纠纷。以杭州为例,目前网上购物、网站数量、第三方支付交易金额均位于全国首位,为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的力量,响应繁简分流的方针,探索互联网审判新模式,将电商纠纷单独纳入其受理范围,就像网购通过网络,而此类电商纠纷通过互联网法院的诉讼平台也享受到了类似网购的便捷高效,从而创新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模式。

2.管辖范围

(1)普通法院对于电商纠纷的管辖。就目前我国电子诉讼中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 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原就被原则”仍然适用绝大多数情况,而被告住所地通常是指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公司所在地,但合同履行地目前还有争议,一说是由于合同在平台上签约,所以购买产品时完成交易的网络终端为履行地(即认为是上述公司所在地),另说是通过快递货运由当事人签收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商平台的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往往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所以在合同法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四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存在当事人主营业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也是层出不穷。

第二,协议管辖。在现阶段广泛适用的电子商务合同中,通常使用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协议管辖的内容,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现今的实务操作中,不少法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1条判决电商公司写入协议条款中的纠纷指定法院因没有通过合理方式提请注意,使得该格式条款无效的案例。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晰以及案件纠纷的复杂性,要求明确的法院来受理此类电商纠纷。

(2)互联网法院的专门管辖。新兴的互联网法院是跨越时空而存在,由于众多的电商纠纷遍布全国各地,使得案件管辖弱化了住所、纠纷所在地等地域因素。管辖权异议究其根本是当事人为了减轻自己诉累、保护自己权益而提出的。现如今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格式条款有违法现象的现状,可以通过互联网法院一锤定音来定纷止争。

第一, 专门管辖。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此类电商纠纷对于管辖权的归属仍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如果互联网法院获得专门管辖权,那么北京的消费者因电商纠纷状告淘宝公司,可以不用千里迢迢奔赴杭州起诉,而淘宝公司也不用派人到北京应诉。双方可以自愿选择由互联网法院进行网上审理。以前,此类案件,双方为了节省诉讼成本,需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希望案件由自己所在地法院审理。考虑到该类案件越来越多且案情愈加复杂的形势下,通过指定专门法院统一受理此类案件,明确此类电商纠纷管辖权的归属,作出统一且有效的判决是大势所趋。在现有的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全国人大授权互联网法院进行相关案件的专门管辖,同时对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的电商纠纷进行个案的指定管辖。

第二, 相关立法。中国目前关于电商纠纷案件的规定还不是以规范法律为载体,而主要采取的是司法解释补充的方法。当前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纠纷解决多元机制的指导性文件,在界限不明、纠纷频出的电商案件中发挥互联网法院的作用。

(二)审判规则

1.直接言词原则

在证据法理论上对于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直接言辞原则具体是指:“当事人应当出席庭审活动,需要当庭进行举证、质证,并且发表辩论意见,证人、鉴定人到庭陈述作证,审理案件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判决由参加庭审的法官作出。”该原则制定的依据是法官要与证据建立直接联系就必须与证据进行直接接触,亲自对证据进行调查和采纳,而证人也必须亲自出席法庭作证,就连书面的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的效力也是大打折扣。但在目前的信息通讯技术支持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参与庭审代替到庭参加诉讼的传统模式。同理得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通过该项技术进行出庭作证、发表证人证言或鉴定意见。

使用上述这些做法在形式上看似与直接言词原则存在冲突,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简单粗暴的否认该项技术的合理性并且就此认定其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因为直接言词原则虽然看似作出了条条框框的规定,但其核心思想是案件由法官自己审理,自己判决,强调法官的亲历性。而在互联网法院的审理下,法官借助信息技术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网络进行口头陈述。所以在本质上,电子诉讼并没有否定直接言词原则,只是稍加改变了它的实现方式。开庭审理是一个信息传递和双方交流的过程,由于传递信息的介质发生了质变,必然会带动其顺势改变诉讼行为与审判行为的方式。因此诉讼方式上因循守旧这只会让司法制度丧失社会性,制造司法的疏离感。

2.审判公开原则

传统的审判公开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简言之,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都公之于众。为实现司法公开、让法治在阳光下运行,在很多渠道都进行了探索。例如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的网络直播等,都或多或少体现出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元素。从量变到质变还需要探索的过程,就目前而言,进行案件审理依旧位于实体法院的法庭之上,而互联网法院的革新之处在于对审理地点进行空间的变换。其通过先进的视频系统进行案件审理,让双方当事人足不出户便能参与庭审。由于电商纠纷的特殊性,许多作为消费者一方的当事人遍布全国各地,案件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审理,可以大大降低诉讼差旅费消耗等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电商诉讼纠纷审理的网络化,其好处不仅能辐射当事人,还有其他旁听人员及新闻记者不仅能通过视频庭审的录像回放,还可以进入法院开通的直播通道进行实时观看。通过电视、网络视频了解庭审现场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庭审现场的空间,也不限制参与人数。由此可见,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模式创新了审判公开原则,拓展了公开范围,为电商纠纷案例化、指导性奠定了基础。

四、结语

当前电商纠纷由于地域遍布广、案件数量多等突出矛盾日益增多,而当事人运用传统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成本高,法院进行审理案件的流程长,所以急需出现一个行之有效的平台来解决一系列难题。而互联网法院的产生,为电商纠纷等难题深入实践论证,解决好法律适用的瓶颈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的在线解决渠道;为法院在专门管辖上形成创新独到的审理模式。

从当事人便捷角度看,首先,在管辖方面电商纠纷的当事人不用再通过提起管辖权异议或者奔赴几千公里之外进行应诉。其次,提交书状证据,通过网络一键上传,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实时跟进诉讼进展,接受送达。最后,通过远 程视频技术进行一场足不出户的庭审,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便利群众方面作出了实质性创新。

从法院专门化角度看,首先在地域上,杭州的互联网经济较为发达、涉及电商纠纷的案件频发。具有广泛的地域特征和实务积累,是电商纠纷案件审理的整合和示范的重要前提。这为司法改革的推进及法治浙江的建设提供了大量司法实践的样本,为审判经验的积累和當前空白的互联网法律理论研究提供支持。其次在制度建立上,通过将现有的网络庭审审理机制和较为成熟的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有效结合,革新了当前适用于互联网法院的专门审判机制。

参考文献:

[1]方硕.关于《民诉法解释》第31条的若干思考——以“天猫管辖协议被认定无效案”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7(14).

[2]蔡立东.智慧法院建设:实施原则与制度支撑.中国应用法学.2017(2).

[3]张朝阳、孟强.“互联网+”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法制与社会.2016(33).

[4]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法学研究.2016,38(6).

[5]孙钰.从实践角度论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吉林大学.2016.

[6]王福华.电子法院:由内部到外部的构建.当代法学.201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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