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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企业破产清算的治理结构

2018-05-21邓旭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治理结构特点企业

关键词 破产清算 企业 治理结构 特点

作者简介:邓旭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36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关系人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而且利益群体间的权衡关系变化也非常的大,加之现阶段国内破产法律规制不健全,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状态不清,难免会影响企业破产清算治理与效率。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破产欺诈问题,则必然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企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概述

在企业正常运营过程中,治理结构以企业利益群体的权利与义务为中心来安排和实施制度,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股东以及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利益主体,同时还包括资本、控制权以及经理人等市场外部治理结构。整体来看,企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主要表现出以下基本特点:

(一)主体差异性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治理结构构成主体发生了改变,主要由破产人、债权人以及管理人和法院构成。在此过程中,债权关系发生了改变,企业正常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债权人并非治理结构主体,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人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的一个主要关系人,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破产法对债权人合法利益保护的目标。

(二)控制权区别

企业正常运营过程中,股东拥有企业最终控制权,经营控制权由董事会所有,管理权由经理层执行。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控制权由破产管理人执行,其在法院监督与指导下对财产接管、变卖以及清算和分配事务进行主持。基于此,实践中为了能够有效避免管理人员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大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力度至关重要,比如可以有效避免欺诈现象。

(三)结构与治理目标不同

对于企业破产清算关系人而言,主要的关系人包括债权人。实践中我们可以将破产清算治理结构一分为二,即内部与外部两种治理形式。在企业破产清算阶段,作为外部治理结构的债权人进入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进行监督,以此来保护个人权益。同时,治理目标也存在不同之处。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治理目标是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利益,并且确保企业决策的科学合理性,以此来保证企业各方利益群体的利益最大化。然而,在破产清算阶段,治理目标发生了改变,而且债权人也进入权利主体的序列,企业的治理目标变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

二、现阶段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的治理结构问题

(一)存在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管理人拥有破查清算时期的控制权,负责破产企业的一切业务。然而,由于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或者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因此损坏了债权人的利益。比如,破产管理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私吞企业破产财产;利用破产程序机会与内部信息,侵吞破产财产,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收受贿赂,侵害企业债权人的权益。

(二)对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不足

根据国内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要求,企业破产期间的管理人员应当由法院指定,并且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法院汇报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从其实践情况来看,主要的问题表现为:管理人被赋予了浓重的行政色彩,法院对其监督力度不够,管理人在清算事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着普遍的先斩后奏现象,甚至已经完全脱离了法院的监督。实践中,法院因组织结构的局限性而无法对企业破产清算进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债权人会议难以发挥作用

债权人会议工作非常的复杂,而且工作量也比较大,管理人存在着代为决策,甚至故意不召开会议现象。企业破产清算的主要关系人有破产人、管理人以及法院和债权人,股东已经基本上不属于治理结构。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破产清算的主要目的在于将财产公平地分配到债权人手中。理论上来讲,破产财产应当归属于所有债权人,但同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即破产持续时间比较长,房屋等不动产拍卖价格较之于起初阶段有所增长,评估处分后所得资产超过了债务,此时破产财产分配后仍有一定的剩余,企业股东就有权利索取权这部分财产。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股东并非无利益可得的,而且是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债权人会议的作用难以有效的发挥。

三、完善和健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治理结构的有效策略

以我国破产法相关规定可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需要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以及拟訂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详细谈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当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拟定,同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以后,需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后,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赔偿,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因此,破产清算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是在债权人会议上,同时也显示出管理人内部需要建立相应的治理结构,将理念问题与实体问题,共同在破产清算期间得以解决。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若想健全和完善治理结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管理人激励机制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法院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价值作为标的额,然后按照比例对管理人应当报酬予以确定,一般在0.5%-15%之间为宜,必要时可在上述基础上有30%的浮动。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管理人制定的激励机制,如果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处理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得当,可以适当提高管理人员的报酬,以此来提高企业破产清算效率。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若企业破产财产相对较少,扣除必要支出后留给管理人的报酬非常的少,此时就没有必要采用上述激励机制。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建议法院立足实际,确定最低管理人报酬,按比例对其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机制的制定,必须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这样才能确保破产企业管理人能够拿到报酬,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薪养廉,减少或者避免管理人在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强化和凸显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的地位与职能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指定管理人,并由法院监督管理;管理人在向法院汇报工作时,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也应当对其进行监督。然而,实践中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非常的复杂,法院是破产裁判机关,通过指定管理人以及听取其报告,对管理人的决定进行确认、修改和否决,并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管控。债权人会议以及破产人等作为其他监督者,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时需法院做出。由于法院在此过程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非常重要,因此要加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监督管理。需要强调的是,法院作为重要的主体,应当加强重视,健全和完善针对性监督机制,强化对管理人行为的监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权力约束管理制度。

(三)完善关系人制度,健全清算治理结构

企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中涉及到破产人、管理人以及法院和债权人等关系人,同时还包含股东、债权人会议以及董事会和债权人委员会,不同的利益主體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尤其要重视企业破产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当进入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以后,人民法院制定管理人,后者接管企业(公司)以后对其破产财产合理分配。人民法院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15日的时间内首次组织债权人会议,主要对管理人分配破产财产的情况进行讨论,债权人会议应当对管理人分配和处理财产情况进行监督,然后反馈信息。破产清算过程中,关系人之间制衡,而且各主体积极主动,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

四、结语

总而言之,无论是现阶段的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基本上都集中在破产外的企业治理问题,比如企业财务和管理重构等,避免企业破产,几乎没有人对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的治理结构进行研究。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认为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治理结构构建至关重要,同时也是企业成功清算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于淑媛.企业破产清算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财经界(学术版).2015(12).

[2]严星宇.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16(8).

[3]武晓华.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若干财务问题.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2).

[4]孟祥刚.企业破产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5]陈晓峰.企业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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