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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机制的完善

2018-05-21张向敏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侵权移动互联网

关键词 移动互联网 版权保护机制 侵权

作者简介:张向敏,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2016级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16

在移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下,智能手机与电脑面对全世界各个方面的信息量与日俱增,每天都会出现新的实事新闻,提高了人们收取信息的效率,但同时也让许多作品创造者的权利受到了损害,造成许多优秀作品被随意利用,要想解决这些现象,就必须做好版权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移动互联网环境中的侵权类型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越来越普及,传统互联网模式逐渐退出人们的日常生活,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在将来极有可能会大面积占领网络经济市场,主导人们的信息传递、分享和接收需要。但是从目前来看,在移动互联网不断发展下,侵权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愈加严重化,若不早日除去,就会成为阻碍移动互联网前进的重大阻力之一 。要制定解决方案,就必须对当前版权侵犯现状进行分析,通过调查可以看出,版权被侵犯的现状主要围绕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网络软件三方面的类型发生。

(一) 音乐作品侵权

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数字音乐的推广,在无形中也改善了传统音乐行业的销售格局、减轻实体唱片的出售压力 。数字音乐通过其便利的获取与收听方式、低廉的价格而受到众多不同阶级年龄的听众喜爱,却也逐渐滋生出许多音乐侵权的事例,例如现在一些音乐软件以其能够提供完整优质的MP3形式音乐并无需付出费用,被广大网民疯传下载,作者无法限制网民对作品的分享和收听,这明显是严重侵犯了创作者对自身作品的使用权利,但因为缺乏相关的规定制度,因此作品版权即使受到侵犯也无法争取权益,创作者更是没办法解决其造成的资源损失。

(二)影视作品侵权

除了对音乐作品进行供给与分享以外,针对影视综艺打造的各类视频平台,其中的侵权现象也层出不穷。我国现在较为火爆的视频提供平台就有几十个,例如爱奇艺、腾讯视频等,它们都通过移动互联网这个大环境展开吸引人们目光的影视剧分享制作工作,让影视作品不再只出现在电视、电影院等固定事物上。然而人们在借助移动互联网收看自己喜欢的节目时,影视作品的侵权现象也在发生,例如有人录制枪版视频上传到平台上进行分享,这既是损害原影视剧持有者的利益更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

(三)网络软件侵权

网络软件本是为了增添人们的生活趣味、帮助人们进行日常工作规划、提供有效信息等的渠道入口,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部分技术者利用计算机技术曲解网络软件本身的含义,意图从中谋取不法的利益。早在前几年,就出现一些知名公司开发的新游戏刚发布不久,网络上就开始出现大量类似的游戏软件,且打着低价的旗号吸引爱好游戏的人们加入;或是对游戏软件进行编程改写,制作破解版给玩家使用并分享教程等,这些都对其游戏创作公司造成了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其公司的利益损失,还会减少该游戏的正规运行,让不法分子有利可图。

二、侵权行为的原因分析

在详细了解了目前市场上所发生的主要侵权现状后,通过对其侵权行为的分析、侵权者的统一特点、侵权事例的相似特征进行调查,其产生版权侵犯的主导因素有以下几点:

(一)侵权行为实施便捷

我国使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民占我国人口将近一半的数量,他们作为接受信息的主体,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比起获取来源的行为是否合法,他们更关心其资源是否需要付费、需要的咨询是否有所缺失等,因此即使出现侵权行为也很少有人关注。况且由于使用网络的人口众多,若有人做出侵权的举措也可以利用互联网环境的隐蔽性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既然无需负责实施方法又简洁,那么一定会有人去尝试,损害创作者的利益。

(二) 侵权行为操作成本低

在移动互联网上,许多信息的输出都是免费的,人们可以很轻易地上传自己喜欢的资讯在网络中与他人共享。因此,侵犯其他人版权的行为从投入资金来看,成本几近于零,只需要有一定的网络操作技术就足够,这就促使了侵权行为的屡禁不止,没有风险的投资让部分不法分子钻了空,阻碍了移动互联网的正常运营。

(三)侵权产品有市场需求

由于社会形态的不断改善,人们在追求更高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在努力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在线影视、数字音乐、无纸化阅读等应用的出现大大愉悦了人们的思想和见闻,这些事物时刻在创新与发展,人们对其的需求也日渐增加,这就给移动互联网上的侵权者带来了无形的欲望,许多市场需求大的产品,侵权现象出现频繁,而较为无人无津的软件,则很少有侵权现象发生。

(四) 侵权行为相关法规缺失

移动互联网作为新兴产业,我国对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导致许多侵权行为没有进行公正的裁决就结束了对其的控诉。其次,关于版权付费始终是版权所有者和运营商之间关注的焦点,法律法规对这一方面没有详细的制定产生了许多问题弊端,却又得不到明确的解决方法 。若让侵权现象听之任之地发展下去,将会造成众多创作者的损害,最终促使移动互联网的信息接收被限制,其網络的创新能力减弱。

三、完善版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健全法律法规

在全民使用移动互联网的现状推动下,许多作家对网络创作的热情日渐高涨,网络作品不断增多,遍布互联网市场被许多人进行传阅分享,然而与网络知识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却还没得到完善,导致众多网络创作的产品以不合理的形式被复制、浏览,侵权者研究法律漏洞展开一系列的侵权行为,严重打击了网络创作的积极性,阻碍移动互联网上信息的开发更新。由此我们应呼吁国家有关法规制定部门,开展对其互联网网络上各种侵权行为做好分类整理,抓出其中被法律遗漏的版权保护方式,进行总结归纳上报,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条文,并对其中的内容加以详细解释,修订新的网络遵守条例与互联网规章制度,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率。同时,我们可以开发有关检举热线,将版权保护推向整个移动互联网的建设,号召广大上网群众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举报提供线索,让移动互联网环境回归和谐整洁。

(二) 联合政府、企业实施版权保护

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来源与社会背景出发,可以发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企业的极力投资宣扬是促进其能够迅速占领网络市场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侵权行为愈演愈烈致使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受阻,政府与企业也应采取措施来抑制此类做法的出现。政府的核心主旨是为人民服务,在这基础上,政府可以召集打击不法分子的相关部门建立网络管理小组,专门从事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寻找,对侵权者严加惩戒,例如取消其上网资格或在网络新闻上通报批评等;政府还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的信息交流平台对使用网络的群众进行思想指导,普及人们对侵权行为的认知,提高他们的警惕性并通过网民对网络技术的使用了解,将侵权者一一揪出。企业是移动互联网发展中较大的受益方,许多企业在互联网上都有属于自己的平台和网页,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分析可以得出,许多侵权者都是在视频媒体平台上展开不法行为,要保护版权持有者的权益,企业可以通过加强自身平台作品的筛选监察来减少侵权者对创作者作品的不合理分享上传等举措;再者,企业也要加大对平台作品的管理工作,细化其管理监督制度,从来源上解决侵权行为的产生。

(三) 促进市场各方利益共同发展

版权产业虽然是新兴产业,但其关系着影视行业、音乐平台、艺术作品等许多领域的经济增长,从长远来看,版权产业在未来很有可能会占据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也因此,任侵权行为滋长会不利于版权产业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生长,我们可以通过版权产业对市场经济各方面利益的影响采取解决方案。持有版权的产品在网络市场上一般都能销售良好且受到使用者的欢迎,侵权行为的出现不仅会降低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還将减少其收获的经济利益,市场方面可以对持有版权的产品进行整改,将相关版权产品进行统一管理,对版权授权机制做出改革,让其合理促进经济发展,更适应市场各方的利益分配。

(四) 版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

版权授理与交易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维持联系的重要阻碍,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传统的版权交易机制不再适用于网络,必须创新交易制度以提高互联网的版权交易效率,而版权平台的建设也要进行研究探讨,其建造门槛必须提高,杜绝版权的轻易泄露与假意借鉴复制威胁,例如针对移动数字阅读方面,我国可以向国外相关阅读产业学习,建立严格的移动阅读出版审批和检阅工作机制、对登记出版物明确表明版权持有者以及侵权的处理后果、并将已出版的产品一一分配上国内通行的编号编写排序。在其余较多版权持有产业上,也可以进行相似的方案处理。

四、结语

版权在最初阶段是指文学、艺术等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本身享有的权利,后来权利则主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作品以纸质形式进行传阅分享等要进行的管理与调控。移动互联网的诞生,创造了新型的网络版权产业,并给予其丰富的经济市场和网络技术条件。在这基础上,侵权行为若一再发展下去,不仅会影响到互联网网络的建设,更是阻碍了版权产业的前进道路。为了杜绝这些现象的发生,我们应该严厉处理侵权行为,利用科学有效的手段使问题得以解决。

注释:

张丽.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北京印刷学院.2015.

蒋涵.互联网环境下的音乐版权保护.知识产权.2016(7).117-119.

赵晨王、亮张丽.国内外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机制对比分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6- 04-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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