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主导立法的保障机制研究
2018-05-21薛天威
摘 要:人大主导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中,相较于其他主体而言处于更优势地位,且对于整个过程具有主导作用。但是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人大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主导作用,且带来了"政府部门利益法律化"的弊端。要改变这种局面,真正实现人大主导立法,应从党的领导、人大自身立法能力以及各项工作机制几方面加强。
关键词:立法;人大主导;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法》也作出关于人大主导立法的规定。
一、人大主导立法的内涵和理论依据
人大主导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中,相较于其他主体而言处于更优势地位,且对于整个过程具有主导作用。
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论依据:1、人民主权原则在立法领域的具体化。人民主权是指国家的主权归属于人民,而立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其归属应当也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因此人大主导立法是我国人民主权原则下的制度结果。2、人大自身地位和权力的核心体现。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此制度下,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归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人大这样一种宪法地位体现在立法权限关系上,必然逻辑的得出权力机关的立法地位高于行政机关,即权力机关(人大)居于优越的地位。”3、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现代民主国家,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法治无疑已经是达成共识性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人大对于立法工作的主导,直接关系到立法的民主性的体现,对于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有很大意义。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现状和问题
首先,人大自身的主导意识较为欠缺。就人大方面,“形象地讲,就是过去的立法流程是政府部门‘买菜做饭,市政法制办‘端菜上桌,人大‘坐等上菜、‘被动吃饭”。就人大代表方面,人大代表民主意识较低,参与立法意识淡薄,被动参与立法。第二,人大主导立法的能力不足。立法活动有很强的专业性、理论性和实践性要求,需要相关的专业机构以及高素质的立法专业人才作为保障,目前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人大的工作机构,基本都无法适应实际的立法工作需要。第三、行政主导立法色彩较为浓厚。“本应是法律法规执行主体的政府却在主导着立法:从主体性角度来看,政府在整个立法过程的介入程度与人大相比占有明显的优势地位;从导向性角度来看,政府在每一个立法步骤环环相扣、层层推进,引导着立法的走向”。
三、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保障
1、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主导立法。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具体来说,党委需要进一步重视人大主导立法工作。要把党委领导立法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党委领导的事项、形式和程序,并严格执行。并且要鼓励和支持人大主导立法,督促政府尊重人大主导地位,积极配合人大立法工作。同时,人大应当认识并且接受党的领导,对于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通过党组织向党委汇报。
2、加强人大自身立法能力建设
人大主导立法,“就是要让人大不仅仅成为程序上的立法主体,更成为实体上的立法主体,成为立法过程的真正组织者、主导者、协调者,以及法规内容的真正决定者”。第一,意识方面,人大应该从自身主体意识和主导意识开始进行强化。第二,对于人大的立法能力的提高,应当优化人员结构,加强专职化建设,提高立法能力。充分保障人大各项经费,提高其办事能力。适当增加人大立法会议时间。对立法人员开展定期的立法能力培训,增强其立法能力。
3、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各个环节的工作机制
立法活动的过程包括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表决等,人大主导立法,应该是对立法活动全过程的主导。
首先,健全立项机制。要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提出立法建议,扩大立法选项的范围;通过公布方案、举行听证会、召开包括专家在内的论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实质性争论,且最终决策权应当实质性的归于人大。
其次,健全起草机制。对于涉及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的法律草案,应当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对于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由人大加大监督力度;“要创新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模式,推行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制度,形成‘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方面相结合的起草模式,形成互补互促的法律、法规起草格局”;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再次,健全审议机制。健全审议参与人员的会前调研和征询意见的制度。完善审次安排,逐步增加三审制的适用,通过明确每次审议的内容确保审议的循序渐进。引入辩论机制,且通过实况直播、媒体报道或允许公民旁听的方式增加审议活动的公开性。保證法案审议的时间。
最后,健全表决机制。表决是最后一个环节,是直接关系到一个法案能否获得通过而成为发的环节。“通过这些程序设计,使法案经受时间的考验和理性的磨练而成为精品”。在这一环节,人大应该实现表决程序的“过滤”功能,使表决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增加表决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性,不只最终表决结果,也包括表决者个人的表决行为和结果,使表决者所代表的选民可以直观的了解其代表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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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薛天威(1991—),男,山西河津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级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