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向幸福明天
2018-05-21陈礼村郑美金薛文彬林江波柳良金周传馨
陈礼村 郑美金 薛文彬 林江波 柳良金 周传馨
2018年,“只有奋斗的人生,才称得上幸福的人生”成为全民共识。于此语境之下,提高个税起征点,既是切实减轻民众税负,裨益内需型社会建设,更是助力“奋斗得福”的价值兑现,让人民真正感受到“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公众多年的期待,终将成为现实。
财政部已论证方案
近年来,提升个税起征点的呼声一直存在,也确实纳入了政府议程。
2017年的政协记者会上,财政部长肖捷就表示,将根据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是否提高免征额,该提高就提高。
不过,2016年两会期间,时任财政部长楼继伟曾表示,简单地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不公平的。
“起征点,精确地说,是工薪所得减除的费用标准,听起来就比较别扭,我们实行的是分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只是对工薪所得有一个基本费用减除标准。”他举例说:“简单地提高起征点是不公平的,一个人的工资五千元錢可以过日子过得不错,如果还要养孩子,甚至还要有一个需要赡养的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就不公平,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就不是一个方向。”
“对一个月收入5000元左右的职工,在大城市基本上算是低收入者。”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南岭村党委书记张育彪认为,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方面,建议从3500元提高到至少5000元以上。
去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奇帆认为,个人所得税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工薪所得实行45%的最高边际税率。黄奇帆建议,降低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最高税率,由45%下调至25%,作为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突破口。
肖捷去年指出,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总的思路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
建议个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2018年2月27日,农工党中央向全国政协提案建议,加快个税改革降低抚育成本,提高生育积极性,个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生二孩可退税。
提案认为,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而人口政策发挥作用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但现行个人所得税在降低居民育儿支出方面存有一定缺陷。
提案还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未考虑居民整个家庭的收支状况,这不仅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减轻育龄家庭的经济负担,另外从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看,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这些项目的费用扣除中均没有单独的育儿支出项目,按照当前“一刀切”的税制设计,不考虑实际赡养系数,“全面二孩”实际上提高了居民的税负水平。
2018年2月26日,致公党中央的一份《关于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计征所得税的提案》则建议,参考国外或中国香港等地建立以家庭为单位所得税计征制度,为此要合理确定家庭计税制的起征点及税率。
该提案认为,目前个人所得税计征制度不能有效发挥税收在社会分配中的调解机制,未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特别是随着国家放开“二孩”政策,按照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可能造成因夫妻收入悬殊或家庭孩子、老人多而可支配的人均收入差额巨大。
致公党中央、农工党中央都在提案中指出,随着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目前的个税计征制度应有所改变。
去年两会期间,财政部长肖捷曾在新闻发布会上就个税改革问题,表达过对“二孩”家庭的关注。
肖捷介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总的思路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
他透露,改革方案的基本考虑是,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还将考虑制定另一项新的政策,就是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如有关“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会考虑在内。除此之外,可能还有其他的专项扣除项目也要予以考虑。
个税起征点
调到1万算不算高
人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不得征税,是国际通行的个税征收原则,也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即公众俗称的起征点)的由来。
中国设置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是对这一原则的认可。据学者王长勇介绍,中国个税的“起征点”以不低于“城镇职工每月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为标准,计算公式是:起征点>城镇职工每月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赡养系数)/12,赡养系数=家庭总人口/家庭就业人数。
2010年,城镇职工每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2211.5元,当年赡养系数为1.97;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445元,即使不考虑“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赡养系数的上升,2017年城镇职工每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已经上升至4013元,明显高于现行免征额3500元。
而从2011年到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从15160.9元,上升至24445元,累计涨幅高达61.2%。若起征点同比例上调,则需调整为5642元。
此前,全国工商联认为免征额应提高到7000元,人大代表董明珠更是认为应提高到1万元,他们提出的免征额是不是高了?不一定——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很可能被低估。
在政府进行统计时,居民可能不愿填报一些灰色支出,如就医、上学和求职方面支付的礼金、择校费、赞助费等,这会造成消费支出低估。
更重要的是,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支出也被故意低估。2011年,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中国人均居住消费支出为111元,一时间舆论大哗。
这个数据是怎么来的?原来在统计居住消费支出时,统计局只算实际的现金支出,包括:水电燃料费、住房装潢支出、维修用建筑材料支出、租赁房租、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和维修服务费等。
而公众关注的购建房支出和自有住房虚拟租金(包括购房首付款的存款利息、抵押贷款的还本付息支出等)并未包括在内。再加上调查样本中,自有住房户比重超过80%,于是就产生了如此让人幸福的数据。
这种标准之后也没怎么变: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居住消费支出为1745.1元,合每月145元;2017年为4107元,合每月342元。
不要说大中城市,就是在稍好点的小城市,每月340元恐怕不够租房,更不够还房贷,但这么荒谬的消费支出数据,是确定个税免征额的重要依据。
安居客的统计显示,2017年上海的人均房租为每月2678元,二线城市如成都为每月1008元。我国的个税起征点全国统一,如果以一二线城市身背房贷者,或租房者的基本生活支出为依据,起征点定为每月1万元,确实不算高。
过去一提到提高起征點,就有学者说“简单地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公平”,更公平的做法是由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即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家庭负担,所在地域等因素调整个人税率。报告中提到的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即是综合计征的尝试。
综合计征方向正确,但也要考虑现实国情。一方面,综合计征对税务系统的要求很高,目前税务部门征管系统均未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实时联网,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各项收入信息,大规模综合计征的条件不成熟。
另一方面,由于税改进展缓慢,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资税,失去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工薪阶层的一大痛点。
难道综合计征条件不具备,一直维持3500元的起征点,对工薪阶层就是公平的?
个税改革当然不是简单的提高起征点,但理应包括根据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对起征点进行动态调整。拿综合计征当外交辞令,迟迟不肯提高个税起征点,有与民争利之嫌。
更何况,即使税务机关掌握了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信息,综合计征也面临着效率和公平的考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将公平作为首要原则。除对各种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外,还有各种税前扣除,扣除也充分考虑了取得收入花费的成本和代价。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各种压力集团的游说与博弈之下,联邦个税税制照顾各种利益诉求,变得越来越复杂,各种免税项目、调整、扣除、免征与抵免多如牛毛。
繁复的报税也成为美国人的沉重负担。白宫的一组数据显示,90%的美国人需要专家帮他们报税,纳税人每年花在税法合规上的时间高达60亿个小时,合规成本高达2620亿美元。不少低收入者对税法不了解,又雇不起专业人士,反而无法享受减税优惠。
此次中国直接提高个税起征点,符合现有的征管水平,干脆利落地回应了工薪阶层的期待,值得点赞。
应考虑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众望所归,但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可能有人并不赞同——个税有“劫富济贫”功能,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会弱化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很骨感。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指出,税收调节功能取决于税收收入规模,只有收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调节功能才会发挥作用。我国个税的比重很低,调节功能很弱小……“几乎是不可能促进分配的公平的”。
我国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中国香港只有15%,新加坡为22%;与发展中国家比,俄罗斯只有13%,巴西为27.5%;与发达国家比,加拿大为33%,美国为39.6%。这些国家或地区不仅税率低,而且有各种抵扣项,如美国39.6%的税率在税前抵扣后,最终负担的实际税率在25%左右。
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难以起到公平分配的作用,还有不少危害。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奇帆指出,过高的边际税率让高收入群体有很强的的避税动机,如采取“工作在大陆、工资在海外”或“钱在企业、不拿工资”等方式避税。高税率并没有给我们带来相应高税收——201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7.7%,远低于发达国家30%、发展中国家15%左右的水平。
此外,过高的边际税率也不利于吸引和集聚高素质人才,阻碍居民扩大消费支出、制约消费升级,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壮大。
也许有人会问,个税起征点提高,边际税率降低,个税如何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呢?在过去个税改的讨论中,这个问题早已有了答案,那就是提高对富裕人群财产性收入的税收征管能力——绝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中,征收的对象和税基都是所有收入,且不把主力放在劳动所得上。
如此,才是真正的扩大税基,发挥个税“劫富济贫”的作用。无视居民消费支出的真实水平,无视个税沦为工资税的现实,以“公平”的名义,维持较低的个税起征点,不仅无益于个税改革,还会让工薪阶层的不公平感越来越沉重。
不过提高起征点容易,合理扣除困难。事实上,关于个税改革的口径与共识早已相对统一,即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优化税率结构、完善税前扣除等。但这一切工作,有赖于很多必不可少的前提。循序渐进、分步实施,从起征点和扣除项开始,“坐以论道”总不如“起而行之”。从这个意义上说,立足于减负效能的个税起征点调整,更可能是个税改革的积极信号。
“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在这个唯变不变的新时代,以减税为利好的税制改革,或是政府释放暖意的信号,或是行政赢得公信的砝码。总之,一片点赞声中,政府承诺增益的是这个社会最“稳稳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