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地方制定的首部慈善条例开始施行
2018-05-18
上海人大月刊 2018年4期
《江苏省慈善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慈善法施行以后地方制定的第一部专门规范慈善的法规。其中对于公开募捐、个人求助等方面作了规范。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及个人和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对慈善组织提出了明确的行为规范: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使用本组织账户,建立公开的募捐信息档案等。对个人求助,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范:求助范围界定在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向社会的求助。个人可以向慈善組织求助,向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个人求助者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商的风险提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