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质测试中学生猝死的归责问题探析
2018-05-16吴胜儿谢叶寿
吴胜儿,谢叶寿
(安徽工程大学 体育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从2002年在全国试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始,到2014年国家教育部办公厅颁布最新修订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监测已逐渐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一项常规性工作.新《标准》的颁布成为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1].高校作为党和国家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同样十分重视大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每年各高校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学生进行体质监测.然而在测试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学生猝死的现象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高度关注,并质疑体测的项目是否科学?体测的程序是否合理?谁是猝死事件的责任主体?事件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等.体育界学者们以及法律届人士对体质测试中学生猝死事故的发生、法律解释、事故处理与预防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考察、研究、论证,并发表了众多学术成果,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和预防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本文通过运用逻辑分析、文献资料等方法,主要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选用何种归责原则以及学校、教师、学生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对高校体质测试中学生猝死事故的归责问题进行探究,为此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一点借鉴.
1 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2].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道义关系和功利关系.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即存在因果的逻辑关系,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责任主体”就是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的责任单位、组织或者部门,也包括自然人.因此,在解决高校体质测试中学生猝死的事件时,首先要根据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为前提,理清法律责任主体问题,在责任主体确认的情况下再进行事故下一步的处理.一般认为,此类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教师、学生,三者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或义务,如学校方面主要是体质测试的组织安排、测试场地、意外事故预防以及学生救治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教师在体侧过程中的程序、体测内容的教学、测试准备、体测前的健康询问、测试中学生的反应情况以及意外事故的及时处理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学生自己在进行体测前的准备情况、身心健康情况、饮食休息情况、是否有先天或后天疾病以及测试过程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如实地向测试老师或人员反映自身真实的身体状况.责任主体可能是一个或多个,在确定猝死事故责任主体的过程中,必须对各方主体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以确定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再根据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对事故进行处理.
2 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依据使其负责.而归责原则即指归责的基本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2],主要是确定由谁来承担责任问题.在高校体质测试中学生猝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由于没有专门的法规或条例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一般情况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选用合适的归责原则,其主要有3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指过错是构成过错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损害结果,有过错则有责任,没有过错则没有责任,过错的大小与责任范围相一致[4].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各种案例时,首先要判断的是责任主体有无过错,有错则究,无错则免.但在实际生活当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事故,如果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及其家庭势必会承受沉重的负担,从道义上看显得不那么合情合理.因此,就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客观责任、严格责任、结果责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5].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6].在处理体质测试中学生猝死事故时,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主体进行全面的考察,以选择合适的归责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选用两个或三个归责原则,以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地处理事故,达到各方都相对满意.在选用合理的归责原则时,我们还需要弄清楚学校、教师、学生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事故进行理性的处理.
3 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在变化着,正在由过去的纵向隶属型的任命关系向着横向平权型的聘任关系转变,过去的“铁饭碗”制正在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更具激励机制的选拨聘任制,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也更加清楚明了.事实上,我国《教师法》已作出明确规定,教师与学校签订的是“聘任合同”,所有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中,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合同都称“聘用合同”,聘用关系的主管部门不是劳动行政部门而是人事行政部门,其形成的关系称“人事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既符合民事合同的人格平等原则,也符合契约自由原则,理论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但相对于其他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学校与教师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内部管理关系,这是由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7].正是由于存在人事关系与内部管理关系,在高校体质测试学生猝死事故中涉及到责任主体有教师的,学校必然会受到牵连,因为教师作为学校的一员,代表学校完成国家教育部分配的任务对学生进行体测健康测试,行使的是学校赋予的权力.
在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上,事实上,通常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8].正是由于存在这两种法律关系,在学生体质测试中猝死事故上,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管理,行使的是国家赋予高校的权力,并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正如李静蓉、雷五明所述,“行政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教育管理、学籍管理、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发放、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等问题[9].”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事故双方应依据教育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问题,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服或不满意,则可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或追究责任.从民法角度上看,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大学生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是一名自然人,并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力;而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在获得国家批准设立时起就取得法人资格,一般由校长担任法人代表,并行使相应权力;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见,高校与学生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力并承担一定的义务,符合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活动主体或过程主体,两者地位不同,其权利与义务也不尽相同.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活动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特殊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通过学习《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教育法规、规章等,我们基本上可以将教师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归结于以下4种关系: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以及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此外,教师与学生都是自然人,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同样也符合民事法律关系.在处理高校体质测试学生猝死事故时,首先应明白学校与教师、学生是平等的主体,无论是学生自身原因、教师方面的原因还是学校管理上存在过错,其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因此首先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然后再根据人事关系或者教育法律关系等进行处理.正是由于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而“教育法”、“体育法”在条文上并没有给出相应具体的解释,我们只能求助其他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
4 高校体质测试中学生猝死事故的归责
在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后,我们初步对高校体质测试中学生猝死事故中的归责问题进行梳理,试图理顺事故中的各种责任关系.但正如楚海月所述,高校体质测试中学生猝死事故属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范畴,但又有自身的特点如测试活动的法定性与强制性、主体的特定性、时空的特定性、高校对不同年龄的在校大学生负有不同的管理职责[10].高校作为国家的事业单位,依据法律与法规,是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的机构,因而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教师作为学校的一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意愿对学生进行体育测试,处于学校与学生的中间位置.这种多方责任主体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在事故处理归责原则上的选择性困难.事实上,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12种情形,规定校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采取以过错责任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至于无过错原则,由于其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情形,也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所以在具体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不适用.在具体的实践中,法院的做法要么按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要么按照自承危险理论,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并没有使用无过错原则.
在处理高校体质测试中学生猝死事故的归责问题上,最复杂的就是明确学校与学生在事故中的关系问题以及学校在事故中所处的责任位置问题.在责任主体上,学校、教师、学生都必然存在,那么就可以归纳为学校有无过错、教师有无过错、学生有无过错3种类别,这3种类别交叉又可分成以下8种情况:①学校、教师、学生都有过错;②学校有过错,教师学生无过错;③学校无过错、教师与学生有过错;④教师有过错、学校与学生无过错;⑤教师无过错、学校与学生有过错;⑥学生无过错、学校与教师有过错;⑦学生有过错、学校和教师无过错;⑧学校、教师、学生都无过错.不同的情况其相应的责任主体不同,选用的归责原则也不相同.(见表1)
表1 过错情况与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对应关系
从表1可以看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是否存在过错,学生在学校内体测时猝死都和学校脱离不了关系,即使是只有教师或学生有过错,或学校、教师、学生都无过错,学校都是责任主体,并按照归责原则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过错原则即有错需担责,无错无需担责;而公平责任原则是在高校无责任的前提下,给予受伤学生适当救济的事实,但这种救济不是依公平原则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是出于一种道义上的补偿,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5 结 语
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是关系国家民族兴旺发达的重大问题.鉴于我国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二十多年的持续下降,国家制定了体质健康测试标准,并强制要求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监测,其目的为了遏制下滑现象,更好地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这是合乎国家发展战略的一种积极的善治.虽然在测试过程中出现学生猝死现象,但绝大多数猝死都是因为学生自身存在较为严重的身心疾病,大量文献表明:运动性猝死按其死亡的原因分类主要有心源性猝死和脑源性猝死;心源性猝死当中最为常见的猝死病因依次为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炎和心力衰竭;脑源性导致的运动性猝死主要包括脑血管畸形、脑动脉瘤、脑动脉硬化原因[11].而在体测中猝死的主要原因除了学生自身有疾病外,还包括体测时学生的运动负荷、心理应激、时间节律,学校场地设施、风险预防、安全教育以及教师与工作人员的管理、操作等因素.因此,在处理体测过程中大学生猝死的事故中,必须清楚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要明确事故的责任主体,并选择适合的归责原则,通过协商、调节乃至民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发生大学生体测过程中猝死是国家、学校、教师以及学生家长都不愿看到的事情,不仅会给受害学生家庭成员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还会给学校、教师带来一定的经济赔偿和法律纠纷,给国家也造成了一定的人才损失.在进行体质健康监测时,学校、教师、学生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提前做好风险预防工作,以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上报的通知[Z].教体艺厅函[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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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周德铨,史晓红.对大学生运动猝死的分析与对策[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0(4):11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