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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T70 01—20 09第 2次修改
——驱动主机检验要点

2018-05-15鲁国雄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8年4期
关键词:曳引轮曳引定期检验

鲁国雄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广州 511430)

1 概述

2017年6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以2017年第44号公告批准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的第2号修改单。本文以TSG T7001—2009(含第1、2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新检规)为例,探讨新检规附件A中“2.7驱动主机(B)”的主要调整内容以及检验时应当注意的要点。

1.1 修改背景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轿厢在门区内发生电梯意外移动、轿厢冲顶或蹲底导致的事故或事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驱动主机(主要是制动器)的原因所导致。针对驱动主机及制动器可能存在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2015年12月下达的电梯检规第2次修改任务书中明确要求结合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电梯安全监察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等情况,对制动器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

1.2 修改依据

本次修改的主要依据是: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编号:TSG 06—2015);

TSG T7007—2016《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GB/T 24478—2009《电梯曳引机》;

典型电梯事故案例、检规实施过程中获悉的情况和问题等。

2 主要修改内容

2.1 检验内容与要求的主要修改内容

检验内容与要求的主要修改内容见表1。

表1 检验内容与要求的主要修改内容

2.2 主要修改说明

1)依据最新发布的TSG T7007—2016《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新增加驱动主机铭牌的要求;

2)根据这几年新装电梯的实际使用情况,曳引轮外端面部分涂成黄色已经得到普遍应用,本次修改删除这一规定;

3)根据检验工作的习惯,将原来按驱动主机相关功能和标准条款分散设置的检验项目统一调整合并到本项目中,方便检验人员操作。

3 检验要点

本文对相关要求检验重点和要点进行了说明,未提及的内容应该按检规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特别说明,本文提到的“监督检验”是指:安装监督检验、该项(条)涉及重大修理和改造时进行的监督检验;在用电梯不涉及该项(条)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时,该项(条)应为无此项或按定期检验执行。

3.1 关于驱动主机铭牌与型式试验证书的检验

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的检验(2.7(1))为监督检验项目,定期检验无此项。

检验重点:检查驱动主机铭牌与型式试验证书的符合性。

检验要点:

1)监督检验时,按新增加的要求检查驱动主机铭牌,确认其内容至少标明制造单位的名称、驱动主机的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示例见图1。

2)驱动主机铭牌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并不要求铭牌相关内容与型式试验证书相关内容完全一致,而是确认铭牌所列出的内容应该在型式证书中“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所限定的范围内。

图1 驱动主机铭牌示例

3.2 关于驱动主机轮槽磨损的检验

驱动主机轮槽磨损的检验(2.7(3))既是监督检验项目,也是定期检验项目。

检验重点:重点检查本条新增加“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的要求;如果存在曳引轮轮槽的不正常磨损,则需要判断是否影响曳引能力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要点:

1)在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均需要检查确认曳引轮轮槽是否存在有缺损的情况。曳引轮轮槽缺损可能是铸造、加工的缺陷造成,也可能是运输、安装或者电梯运行过程中造成的,这种缺陷可能造成钢丝绳脱槽、曳引轮破裂等严重故障。此外,曳引轮铸造的严重缺陷或者应力集中等导致裂纹延伸至轮槽时,也可以参照本条进行判定。

2)曳引轮轮槽的磨损,主要在定期检验时进行检查。电梯正常运行时,曳引轮轮槽也会发生磨损,正常的磨损不会对曳引能力产生破坏性的影响。曳引轮轮槽的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需要根据曳引轮轮槽的形状、曳引轮材质等确定,可参考制造单位或维保单位给出曳引轮轮槽磨损到极限状态的判定方法。如果制造单位或维保单位没有给出判定方法或者检查人员认为曳引能力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应按8.9、8.10、8.11进行试验验证,对于超面积货梯还要进行8.12的试验验证。

示例:

图2(a)中,曳引轮轮槽磨损已经使钢丝绳接触到曳引轮轮槽底部,进一步磨损将使曳引轮轮槽的形状由切口槽向半圆槽转变,曳引能力将快速降低(变化的速度与钢丝绳和曳引轮材质、电梯运行频率和载荷条件等情况有关);图2(b)中,5个曳引轮轮槽中的右侧2个发生磨损,而另外3个曳引轮轮槽基本没有磨损迹象,曳引轮轮槽之间发生不均匀磨损。这两种情况均可以视具体情况(磨损程度、运行情况、曳引能力等)判定2.7(3)不合格,或者进行曳引能力验证并提醒使用单位尽快更换曳引轮。

图2

3.3 驱动主机制动器的检验

制动器动作情况的检验(2.7(4))既是监督检验项目,也是定期检验项目。

检验重点: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检查制动器的动作情况,检验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检验要点:

1)制动器动作情况的检验。

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检查作业,尤其是对制动器的卡阻、制动器拖闸、制动面污染情况、制动闸瓦与制动轮(面)的接触情况等的检查。例如,如果在电梯正常制动、运行过程中发现以下现象可判定制动器动作不合格:在制动器松闸或制动的过程中,观察到铁芯或制动闸瓦的动作有明显的阻滞现象;轿厢运行时,靠近制动器位置(如果可能)听到制动闸瓦与制动轮(面)有明显的摩擦异响;观察到制动面有油污,或者制动接触部位有严重的灰尘或者铁锈粉末;观察制动闸瓦与制动轮(面)接触情况(如果可能),发现制动面未充分贴合且接触面积未达到制造单位的规定。

常见的制动器类型见图3。

2)检查涉及召回的制动器整改情况。

对于涉及国家质检总局发文(例如,质检特函〔2017〕19 号、27号、54号文件)要求召回的制动器,建议确认召回整改涉及修理作业的记录,并按文件确定的召回方案对整改后的制动器等进行检查确认。例如:

(1)对于某电梯制造单位采用的DZS165型/DZS200型制动器,其电磁铁动作50万次至150万次期间,存在柱塞被内部油泥阻滞的风险;当制动器电磁铁动作约200万次时,其柱塞轴杆会因磨损而出现明显台阶,使柱塞冲程受限,存在制动器不能正确制动的风险;该制动器电磁铁对维保要求较高,如果维保单位不能按照技术要求严格进行维护保养,可能造成电梯轿厢冲顶等严重事故。建议按质检特函〔2017〕19 号、54号文件确认更换制动器释放杆、粘贴风险警示标识的情况,或者确定整体更换制动器电磁铁的情况。

(2)对于某电梯制造单位生产的PMS系列(PMS280/PMS300/PMS320)电梯,其制动器的释放轴如果没有按照操作要求定位并锁紧,在电磁衔铁往复运动时,会导致释放杆反复击打两个衔铁端部,并可能在特定位置出现衔铁和释放轴摩擦力过大导致释放轴把衔铁卡住,造成制动器无法抱闸而引发电梯轿厢冲顶等严重事故。建议按质检特函〔2017〕27 号、54号文件确认更换制动器释放杆、粘贴风险警示标识等的情况。

图3 常见的制动器类型

3.4 关于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检验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检验(2.7(5))既是监督检验项目,也是定期检验项目。

检验重点:确认电梯是否配置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确认其设置或功能是否符合要求。当电梯配置有符合要求的紧急电动运行操作装置时,本项目可以不检验。

检验要点:

1)进行定期检验时,按照附件C中注C-3的相关说明,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此外,按GB 7588—2003中12.5的规定,紧急操作可以为两种方式之一:手动紧急操作(2.7(5))或紧急电动运行(2.8(4)),检验时只要其中一项符合要求即可。

2)手动紧急操作主要用于有机房电梯,只有同时具备有盘车手轮、电气安全装置、手动松闸装置时,才能认为电梯配置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无机房电梯也可以配置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比较少见),但前提是相应工作区域符合要求(7.1、7.2、7.3、7.4)。

3)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电梯(尤其是无机房电梯,也包括部分小机房电梯)具有紧急电动运行功能,同时具备手动松闸装置,但未设置符合要求的盘车装置(2.7(5)①、③)时,可以判定2.7(5)项为“无此项”,下述4)可不考虑。

4)应该配置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时,应按2.7(5)②、④确认手动松闸装置。其中,手动松闸装置可以是手动松闸扳手(释放杆)或采用蓄电池的手动松闸装置,并注意确认以下内容:

(1)如果采用手动松闸扳手(释放杆),应按2.7(5)②进行检查确认;鉴于多次发生制动器原因导致的冲项和蹲底事故,重点检查松闸扳手(释放杆)(例如,图4所示)是否存在撤消松闸力后制动器卡阻而保持在松闸状态的情况,如果发现不需要持续力保持松闸,应判定2.7(5)④不合格。

图4 手动松闸扳手(释放杆)的示例

(2)如果仅配置采用蓄电池的手动松闸装置,应确认该装置的功能。如果松闸过程不是依赖于持续揿压的按钮、开关或类似装置,撤消持续的操作力后制动器仍处于松闸状态,应判定2.7(5)④不合格。示例见图5。

3.5 与驱动主机检验项目相关的其他问题

1)电梯的紧急操作与应急救援。

前面提到,部分电梯配置了符合要求的紧急电动运行功能时,在检查2.7(5)项时可以判定为“无此项”。如果电梯配置了有手动松闸装置和(或)慢速移动轿厢的装置,一般认为这些装置是应急救援(8.7)工具的一部分,而不是手动紧急操作装置。作为应急救援工具时,在满足应急救援操作要求(8.7)的前提下,这些装置与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要求存在一定偏差是可以接受的,这些装置的一部分由同一机房的多台电梯共用往往也是可以接受的,而且这些装置应该放置在应急救援时能及时获取的位置。

图5 采用蓄电池的手动松闸装置

2)紧急制停距离与曳引能力。

定期检验时,检验人员检查曳引轮轮槽的磨损状态后,如果认为其磨损影响电梯的曳引能力满足使用要求,则应按8.9、8.10、8.11(8.12)进行曳引能力的检查。在第2号修改单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能否通过紧急制停时钢丝绳在曳引轮上的打滑距离作为判断曳引能力的依据进行了反复研究讨论。最终意见是,这种简易的判定方法对于特定的设计(例如:制动器的制动力矩、钢丝绳和曳引轮材质、曳引轮轮槽形、系统结构与系统质量状等)可能是可行的,但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设计;判定曳引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目前仍应以8.9、8.10、8.11(8.12)所列方法作为试验验证的唯一的、统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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