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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逻辑

2018-05-14温聪

党政论坛 2018年1期
关键词:治党党的领导法规

温聪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旗帜鲜明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制度治党”则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预设前提和基本保障,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逻辑必然。唯有依靠制度治党才能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全面之覆盖、建立从严之标准、达成治党之目标。

一、唯有“制度治党”才能真正确保全面之覆盖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全面就是管全党、治全党,面向8700多万党员,430多万个党组织,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习近平同志指出,“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唯有制度才能確保全面之覆盖,具体来说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制度确保领域上全覆盖。领域上的全覆盖就是在空间维度上,全面从严治党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五位一体”的党建合力,是党的建设系统性、整体性的体现。其中,制度建设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空间上的全面覆盖首先要求织密编紧“法网”,通过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将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使得党的领导执政活动和自身建设活动都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引,确保管党治党没有死角、没有盲区。二是制度确保时间上的长效化。时间上的长效化就是在时间维度上,全面从严治党不是阶段性、运动式的,而是具有长远性和长期性的战略部署,贯穿于党治国理政的全过程。法规制度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战略要求上升为法规制度,才能确保时间上的持续性,才能管长远,求实效。三是制度确保主体上的多层次。主体上的多层次就是在纵向维度上,从党组织主体上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从中央到地方、到党的各级组织直至每个党员都必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都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法规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只有通过法规制度的方式进行明确,才能对全体党员产生普遍效力和约束力,从而确保管党治党没有特殊、没有例外。

二、唯有“制度治党”才能切实立起从严之标准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

“从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标准,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习近平同志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从严”一方面体现在对党员的要求“从严”,另一方面体现在对纪律的执行“从严”。但不管是“要求从严”还是“执纪从严”,都唯有通过制度的手段才能立起应有之标准。一是“从严”要求需制度确立。习近平同志指出:“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党员必须牺牲一些普通公民不必牺牲的权利,必须承担一些普通公民无须承担的责任。每个党员在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同时,就已经自愿接受了党的法规纪律约束,与党组织确立了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维系需要通过党内法规制度明确对党员的“从严”要求,从而使全党在党风党纪上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有所遵循、有所畏惧,时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二是 “从严”尺度需制度衡量。法规制度是一种确定性规范。无论是宪法法律还是党内法规,都应对公民或党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人们提供一致性、连续性和可预见性的参照标准。从这一角度来说,全面从严治党的“严”并不是随意的严。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合乎法治精神,要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依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标准“依法”进行。三是“从严”刚性需制度落实。法规制度是具有刚性的强制手段。无论是宪法法律还是党内法规,一旦颁布施行,就必须严格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否则就应受到党规国法的制裁。全面从严治党要想严之有效、严之有力,切实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问题,对违反党规国法的行为就要以“零容忍”的态度进行惩处,就必须通过法规制度的手段确保“从严”标准的刚性落实。

三、唯有“制度治党”才能更好实现治党之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的治党目标就是要“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和不断变化的世情、国情、党情、民情,中国共产党要实现治党之目标,在“面向未来的赶考”中交出满意答卷,必须做好

“法治”这门功课,充分利用好

“法治”的特点和优势,确保党的领导活动、执政行为、自身建设全过程按照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要求有序进行。一是党的领导活动要依法开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也是开展党的领导活动的应有之义。一方面,党的领导要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进行,“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另一方面,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发挥党在法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二是党的执政行为要依法进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之道历史经验、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科学总结。确保党的执政行为依法有序进行,就必须把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贯穿于一切执政活动的始终,严格按照法定原则、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保证党统一有效领导各项事业。三是党的自身建设要依规加强。“打铁还需自身硬”,实现“治党”之目标,关键还需要通过法治手段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这就要求党能够实现自身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制定完善党内法规,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升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党的领导水平、执政水平和社会公信力,进而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执政职责和能力,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责任编辑 方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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