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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法律监督

2018-05-14程丽胡杰张小楠

知识文库 2018年17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媒体隐私权

程丽 胡杰 张小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是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然而由于界限的模糊,在实践中,两者常常发生冲突。本文分析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总结了对两者关系的看法,并针对与之相关的三个问题,提出了几条参考的建议。

1 引言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属于人格权且密切相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权利却时常发生冲突。一方面,由于自媒体风潮的影响,新闻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新闻媒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为博人眼球,实现利益最大化,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对隐私权造成侵犯。另一方面,人们的权利保护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因此,有关两者的纠纷时有发生。平衡其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成为相关从业人员工作的重点。

2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重要性

2.1 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对于社会文明、精神文明的进步而言必不可少,在推进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其重要性更是不容小觑。传媒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自古以来,不同学者曾表现出不同的看法,但归纳起来无外乎是对周围环境的监测,协调各方的关系,传承文化基因,提供娱乐等,同时它也要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些职能体现在现实中就要求它必须维护公众的权益,对公众的知情权负责,同时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即对党政权力的监督,对社会不良现象的监督。如果新闻机构没有足够的新闻自由,就不能充分地履行这些职能来对受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2.2 隐私权

个人权利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定会提出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这极大地推进了人类社会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保护隐私权,可以维护个人生活安宁、保护人格尊严,还可以促进新闻媒体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社会和谐。

3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3.1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在本质上的矛盾性

从一个角度来讲,在个人信息的处理态度上,隐私权偏向于排他性和独有性,相对来说更加的保守和封闭,在其实现过程中要求不受外界的侵扰,希望个人信息能够做到“不为人知”。然而监测周围环境,使受众获得真实的信息是传媒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能,因此使更多的信息“广为人知”就成为了相关从业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涉及相同的主体,两者却有不同的态度和利益需求,所以矛盾的产生不可避免。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什么样的信息可以披露,其判断依据是新闻价值,而新闻价值很大程度上是新闻从业者主观认识的体现,在现实情况中,这些依据往往会和新闻报道涉及的主人公的主观认识不同。同时,新闻媒体追求的一般为一种公共的利益,而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则更倾向于个人利益。不同的价值判断依据和不同利益层面的追求是导致新闻自由权和隐私权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

3.2 冲突产生的社会原因

一方面,自1992年中国共产党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公民的生活条件不断改善,思想意识,尤其是权力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另一方面,不同经济地位,不同思想观点的人对两种权力的认识和理解不同,对相关利益的追求也不同,因此他们就会对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权产生不同的需求,矛盾就此而生。

3.3 冲突产生的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法律对新闻自由及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方式,一些法律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只涉及逻辑根源。实践显示,这一方法过于宏观、抽象,不完整,不严密,实用性较弱,并且在现实实践中,援用法律条文作出裁决有一定难度。同时,目前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且不断发生变动,立法者在认知能力上存在局限性,在立法技术上的也存在不足,这使其无法将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厘清,致使相关法律对某些社会关系反复调整而对某些社会关系却没有调整,造成法律上的缺陷。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权的界线难以明确界定,公民在行使隐私权、相关从业者在行使新闻自由权时存在着交叉混合,从而造成不可避免的冲突。

4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解决

4.1 目前国内外观点及其弊端

4.1.1 新闻自由应处于优先的地位

有学者认为,从我国的目前状况来看,要推进民主政治,建立法制社会,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必不可少,而不够完善的舆论监督机制要求对新闻自由加以倾斜维护。

虽然倡导新闻自由可能促进各项事业的突飞猛进,给社会带来实际效益,但这并不表明社会进步取决于新闻自由。这些学者大多强调新闻自由政治方面的属性,忽略了它也是一种个人的权利。新闻媒体的市场化使其为维持经营,获得经济效益,吸引受众兴趣,往往或多或少会侵犯公民的隐私,而片面的强调优先保护新闻自由权,难免会使之更加毫无顾忌。

4.1.2 应对隐私权进行优先保护

有学者认为新闻自由应止于隐私权开始之处,因为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而且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往往体现在前者对后者的侵犯,而后者对于前者,几乎不存在侵犯的可能性。所以,隐私权应优先于言论自由。

采纳隐私权优先说,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新闻媒体若为避免侵权在某些问题上不敢报道和评论,将会严重影响监督作用的发挥。只有限制官员的隐私权,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才能督促政府更加高效、合法、廉洁的工作。

4.1.3 应采用个别比较衡量的办法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当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依据个别案例,分析媒体报道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受到的损害,然后对之进行比较衡量,更多地考虑利益基础,发挥权利和自由最大的正面效益。

然而进行利益比较的标准有很强的主观性,且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在不同的案例中都有其独立的价值,具体两者地位孰高孰低,难以区分,因此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

4.2 解决方法

4.2.1 媒体

首先,加强对新闻从业者的自律教育。制定自律规定,严惩违规行为,维护自律权威。其次,加强对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督促其严守纪律,尊重他人隐私权,使新闻最大程度的真实,客观和公正,同时提高法律意識,减少侵权行为。再次,提高新闻从业者法律意识、加强职业操守。新闻工作者应尊重社会,合理地披露社会现象,更好的起到社会导向作用。最后,以道德舆论对约束新闻工作者,避免新闻自由滥用,保护公众人格权。

4.2.2 政府

首先,加快相关新闻立法的制定,让新闻媒体及从业者有法可依,向着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的方向发展。其次,从业人员要明确隐私权的范围边界,明晰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涉及公民的隐私,不越雷池,切实保护隐私权。如此既能避免隐私受到侵犯,又能保护新闻自由,还有利于公众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权益。再者,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间的协调是一个动态过程,它受时代背景和文化环境的影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同时考虑和细化相关原则,有效协调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最后,事后责任严惩。一旦出现侵犯隐私权的事件,应明确所有涉及人员的责任,严格究责,体现法律制度的威慑力。

5 协调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意义

协调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可以缓和不同权利主体因利益和价值判断不同所产生的冲突,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无论是对新闻自由还是对隐私权进行倾斜保护,不明确两者之间的界限,都势必会造成较多的侵犯他人隐私权或限制正常的新闻报道的情况,不利于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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