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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买下房产 实质违法合同无效

2018-05-14

新传奇 2018年27期
关键词:房屋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

2015年,市民刘某看上重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宣传销售的某景区旅游房屋一套。由于刘某系城镇户口,涉案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产权性质为集体产权,根据法律法规,刘某不能购买该房屋并取得所有权。为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刘某与该房屋所在地的经济合作社签订《房屋使用权合同》,意图通过使用权买卖合同的“陽面”掩盖实际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阴面”。“阴阳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因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装修并交付房屋。刘某认为,他买的房屋价格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时期房屋,且已付房款难以追回,遂起诉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要求经济合作社返还购房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使用权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无效,判令经济合作社返还刘某4万元购房款,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庭后表示,虽然该“阴阳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知情且协商一致,但综合合同的约定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宣传材料等,该合同属于名为使用权转让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不得出卖给非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刘某不仅不是涉诉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系城镇居民,是被严禁购买涉诉房屋的对象。法官提醒,不动产交易金额大、使用时间长,为保障资金安全及自身权益,切不可签订“阴阳合同”。(《南方法治报》2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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