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财产税制的探讨
2018-05-14吴志文
吴志文
一、我国财产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入比重过低,作用难以发挥。从公元前两千年夏朝的“任土作贡”算起,中国的财产税距今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先后开征了房产税、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2007年又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但由于私人财产缺乏合法地位,财产税的税源过小,导致长期以来中国财产税体系建设迟缓,财产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和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过低。财产课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还不到3%,约占全国地方税收总收入的8%,仅为世界上其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1/4左右。以美国为例,财产税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比重为10%,在地方税收收入中比重高达75%;周边国家,日本、印尼、菲律宾的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均高于20%。由此大大制约了财产税筹集地方政府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等方面的作用。
(二)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一方面是对财产的保有和使用征税外,对财产的流转也征收很高的税负。例如针对房地产商的收费项目众多,几乎占到开发成本的三到四成,导致房产价格普遍偏高。另一个方面是对同一纳税对象课征性质很相似的财产税。例如,在我国的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我国财产税体系很奇怪的一点在于既存在上述所说的重复现象,又存在税种缺位问题,最严重的缺位体现在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和高收入阶层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非常有必要。
(三)财产税制并没有对贫富差距起到调节作用。在我国现行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是通过调整收入来调节贫富差距的。消费税、增值税则是通过消费时的成本来调节贫富差距的。而在对财产持有的过程或继承中,这两个最具有基础性效应的税种,却对贫富差距没有达到应有的调节作用。在过去的30年里,较改革初期,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增长了21倍,虽然在总体上达到了小康生活水平,但百姓之间的收人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并变得日益严重。我国2017年的基尼系数官方(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是0.469,而部分学者测算已经达到0.6,在我国如今贫富差距持续拉大的过程中迫切需要真正的财产税,实现其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功能。
(四)地方政府权限小。我国财产税由中央统一立法,税基、税率的调整都由中央来决定,地方只有征管权,没有税率调整权,只能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中增减,没有税收开征停征权,没有实质上的减免权,也没有财产税收解释权。财产税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之间,以及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之间,重要性基本上没有明显的差异。但是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差异大,发展不平衡,再加上财产税对地方的强烈依附性,会直接导致财产税的征收在地方上出现不合理的状况。但由于地方政府的权限过小,无法及时作出有效调整,这将会影响财产税对增加地方收入规模和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财产税制的对策建议
(一)下放部分立法权。对一些事关全局的税种,立法权限可集中在中央,对一些因地制宜的税种,中央只规定一个基本框架,具体内容由各地政府在框架内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即税收立法权、税收政策制定权以及征收管理权适度下放。具体体现在地方政府应在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征税范围、税基、税率、征管程序设计等方面应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出台相应的税收减免、扣除、优惠机制等。
(二) 扩大税基、公平税负。要扩大财产税的课税范围、课税对象,将课税范围扩大到农村,对所有拥有不动产、动产的都应当纳入课税范围,同时将未使用或不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船也应当纳入课税对象,调整有关税目税率。当然,对非营业用的房产、土地纳入课税对象时,应当对居民生活居住的基本的土地、房屋予以免税,对超出标准的则要加以课征。这样可防止房屋、土地的闲置、浪费,也有利于减少私家车对大气的污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
(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早就确定的税种,但至今仍未开征。无论是从增加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还是从与国际接轨,打击避税等方面看,我国均应该及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由于思想观念的因素,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而且税收的征管水平相对落后,建议采用总遗产税制,先税后分,即对遗产税总额进行课税,这样有利于税源监控,降低税收成本。国际上对遗产税的税率有单一的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形式。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主要是调节过高收入的人群,对收入进行重新分配,因而应适合选择累进税率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论以遗产继承方式还是赠与方式转移财产,其所负担的税负应大致平衡,赠與税的税率不应太低于遗产税的税率,否则赠与税将失去堵塞逃税漏洞的作用。
(四)不动产税制的设计应该尊重中国的土地制度,土地和房屋分开计征。中国实行土地公有政策,在设计不动产税时应该对土地和房产分别看待,因为土地和房屋在物理特征、所有权、课税目的等方面都不相同。虽然分开计税会比较复杂,但对于逐步意识到资源重要性的中国来说,房产与土地两者的物理特征不同,分开计征符合土地公有的特色。我国房产属于产权所有人,而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两者不统一。同时,对房产与土地课征目的也不同,对房产征税主要是以财政收入为目的,满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支出需求,对土地税课征是政府为了达到促使土地可持续利用、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的目标而进行的纳税调节。因此,两种不同课征目的的税,不应该合并课征。
(五)建立统一的财产产权登记制度和全国性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存在着身份混乱,财产产权界限不明确,个人财产信息具体化有所缺失,如今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个人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可利用互联网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实现登记制度的信息化、电子化,利用大数据对其进行剖析。(作者单位为闽江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