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选择题引发的思考
2018-05-14石中华
石中华
课堂教学无小事,处处留心促成长。事情发生在七年级(1)班的一节习题课上,学生遇到这样一道选择题:(2016山东泰安中学)大学生闫某与朋友王某掏鸟窝,并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5年5月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这警示我们( )①要珍爱生命,与大自然和谐相处;②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自身行为;③伤害小鸟是犯罪行为,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④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命比人的生命更有价值。学生在做题过程中对于选项③争议颇大。如:伤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是犯罪,但伤害像麻雀、燕子等小鸟应该不构成犯罪;伤害小鸟的不一定是人类,生物链顶端的生物也会伤害小鸟,难道处于生物链顶端的生物也构成犯罪吗?那应该是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学生们一时做不出正确选择,目光齐刷刷地向我射来。
那时那刻的我虽还算淡定,但的确对“伤害小鸟是否构成犯罪”不敢妄下定论,因为我对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知之甚少,不能给学生一个完整的解释;那时那刻的我虽然对个别学生标新立异的回答颇为赞赏,也不由得蹙眉深思。一是初一学生的法律常识比较欠缺,对某些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二是当教材配套的练习题超越学生的知识范围时,往往是答题经验胜过严谨的求实、求知、求证;三是当前学校部分道德与法治教师的法律素养与社会的需求差距甚大,往往对法律作片面的解读。通过学生课堂反应引发一些思考。
1 新时代的学生,爱鸟护鸟遵纪守法
上述练习题中“售卖燕隼”的结果,想必不只是当事人闫某与王某意料不到,恐怕有许多人也云里雾里。然而,必须厘清的是,闫某与王某之所以被刑拘,是因其触犯了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对其保护措施作出相关规定。伤害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势必会触犯法律,那么伤害小鸟是违法行为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咱们常见的山鸡、野鸭、雁、燕等很多野生鸟类都受保护,连以前被称作“四害”之一的麻雀,现在也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既然受到法律保护,那私猎这些鸟类就是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知法犯法,有些人是不知法而犯法。通过这道选择题,学生明白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每个公民应当学法知法、守法、护法,做合格的公民。
2 新时代的学校,法治教育势在必行
上述练习题中,选项③伤害小鸟是犯罪行为,必然要承擔刑事责任。针对这一选项,有个别初一学生提出:伤害小鸟是犯罪行为,但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显然,这是法律知识欠缺的表现。而对于初二、初三的学生来讲,不应该不知道这个法律知识,因为关于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关系,以及违法行为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八年级上册第五课《做守法的公民》中讲解的很清楚。所以,如果让缺乏必备法律知识的初一学生来做,也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经验应对这一法律题了,自然就会有偏差。
在教学中,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学情以及教学目标选择习题,寻求学生发展中的需求,促进他们思维的发展。可是,当我们的孩子遇到超出自己知识范围的法律练习题而又没有课外知识补救处于略觉尴尬的境遇时,普法教育尤为显得重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之一:“初中阶段(7-9年级)加深对社会生活中常见违法行为的认知,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巩固守法观念。了解犯罪行为的特征、刑罚种类,……”。所以,教材安排的教学内容依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适应了学生认知发展的规律。就如本文中提到的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练习题,教材没有专门安排这一章节,那么,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又显得更为重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总之,道德与法治教师在专注于自己正常教学的同时,也应该积极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好法治教育。
3 新时代的教师,学法知法依然重要
荀子说:“师术有四,而习不与焉,尊严而惮,可以为师;耆艾而信,可以为师;诵说而不凌不犯,可以为师;知微而论,可以为师”。他把教师的德行、信仰、能力、知识及其在学生中的威望作为教师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这一节习题课,学生的反应情况引起我深思,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与我一样的教师在教学生涯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客观上要求学校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思想品德更名为道德与法治,对初中思想品德教师的教学教育有了新的界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新修订,促使道德与法治教师不仅是“术业有专攻”,更应具备扎实法律学识和法律素养。人们常说:“给学生一杯水,教师要有长流水。”比喻教师要教好学生,自己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地充实自己。
高尔基在《文学书简》中提到:应该随时学习,学习一切;应该集中全力,以求知道得更多,知道一切。这也正是教师职业生涯的真实写照,也是我们做道德与法治教师的毕生追求。
本文系河南省教研室课题《思想品德课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课例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JCJYC17091211。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实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