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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法的刚性

2018-05-14李淑贤

雷锋 2018年2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刚性当事人

李淑贤

最近,女教师“拦高铁”事件广受关注,事发视频、校方反应、鐵路处置、当事人道歉等接连登上热搜榜。在整个事件中,网上出现的大多是对当事者的谴责,也有部分群众对现场执法的诟病,当然这都无可厚非。可以说,这一事件反映了道德的缺失,更体现了法治的缺位。整个视频让人看着纠心 :当事人对于相关人员的执法,几次三番,依然“执着”;对于群众“你已违法”的提醒置若罔闻。

应该说,较低的违法成本是其撒泼的主要动因,凑够一撮人就过马路、打 110报假警等一般性违法行为之所以屡屡发生,也是这个道理。建设法治中国,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涉法问题要交给法律法规去解决,当前关键是提高执法的刚性,让违法者感受到法律的威力。

对于当事人扰乱高铁运行秩序的行为,无论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相应规定,明确了处罚标准。但整个执法过程仍存在漏洞,法律执行中的软弱助长了事件的扩大。为此,针对类似事件,必须要展现法律的刚性。

首先要体现及时性。自媒体时代,处理问题时间的不断延长意味着影响的无序扩大,执法者如果不及时作为、有效发声,各方面声音就会竞相出现。对于事件第一时间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尤为必要。

其次要体现强制性。对于事实清楚的,该采取强制措施就要采取强制措施,防止事件状况继续恶化。如果当场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强制把当事人带离现场,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回应了群众的关切。

其三要体现有效性。主要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把道德的柔性约束与法律的刚性制裁结合起来。可以考虑在依法处置的同时,把违法行为与个人的诚信挂钩,根据违法性质进行累计,适时曝光,提高违法的成本,强化法律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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