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坚“执行难”法律不能缺位
2018-05-14张双山
张双山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这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做出的庄严承诺。2018年4月上中旬,周强三次坐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视频连线地方法院并督导检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为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自今年2月底开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年初工作安排,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学普率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南川、綦江、江北、九龙坡等基层法院及第一、第五等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就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实地调研,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准备。
破解执行难,法院在行动
执行生效裁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让司法裁判得到有效执行,是人民法院顺应群众期盼,彰显改革勇气的应有之举。
2016年底,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基本解決执行难工作推进情况。该院通过查冻账户资金、查扣车辆、纳入失信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最大程度确保权利人赢了官司就能实现权利。
其中几个典型案例,是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一个缩影。
2014年6月,秀山固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诉至重庆市四中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建安公司支付固鑫公司供货款28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和资金利息。但建安公司并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四中院遂从其多个账户上共计扣划资金51万元。之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建安公司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约定,固鑫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四中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依法将建安公司及其董事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查扣建安公司的两辆奔驰汽车、两辆大众桑塔纳汽车,查冻其多个账户资金600多万元,督促建安公司主动将295万元打入四中院执行专用账户。在法院的强力执行下,双方坐到一起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最终完成执行。
2015年8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郭某某代王某某领取火电厂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共计26917.6元后拒不交还。王某某遂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郭某某返还补偿费。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多次到郭某某家中敦促,但郭某某认为自己已经60多岁了,法院不能拿他怎样,恶意抗拒执行。鉴于郭某某抗拒执行的情节恶劣,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郭某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郭某某仍不履行,还向其住所周围群众宣称,法院拿他没办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于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县公安局移送了相关材料,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郭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此时,郭某某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返还了补偿款,但因其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仍被提起公诉。
据统计,2017年,全市法院深化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将113980个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37351个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86人;加强执行惩戒,罚款214人,拘留3280人,以拒执罪移送89人;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执结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案件2706件,兑现7835万元。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50033件,执结221436件,兑现标的额474.9亿元,执行工作质效居全国前三位。
执行难,难在何处?
成绩有目共睹,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市人常委会通过调研发现,由于法院对少数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裁判内容不明确具体,造成个别被执行人认为裁判不公抵制执行。同时,部分案件在执行强制措施的运用上还不够,实际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不多。在执行规范上,有的执行人员怠于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应查未查、应执未执现象客观存在。加上部分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建设滞后,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强化执行管理,促进执行规范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
除了法院自身问题外,在联动机制上也存在短板: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没有专门机构牵头或督促,相关任务也未细化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部分要求还没真正落地。此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相关文件精神未见细化方案。加上执行联动机制不完善,造成工作配合中信息共享不全面、查询不及时、联动反应慢等问题。个别区县、部门还以“信访维稳”“兑现民工工资”等借口干预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致使“基本解决执行难”难上加难。
就具体执行工作开展而言,现实中,当事人往往隐匿财产,规避执行,造成法院很难完成查询任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调研组还发现,由于当前我国诚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失信得不到及时惩戒,失信成本较低,导致有些当事人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还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长期以来,对于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人民法院缺乏有效打击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被执行人拒执之风。
立法完善民事执行制度
如何破解执行难?
调研中,基层一些具体参与执行工作的同志建议,要真正解决执行难,首先要立法完善民事执行制度。
“应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为民事执行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为执行人员执行提供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则。”基层执行人员表示,该法草案已几易其稿,应尽快提请人大审议出台。在制定法律时,可充分借鉴全国各地法院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中取得的经验,让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少些自由裁量权,多些责任和义务。
同时,参与调研的人员还建议通过立法取消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才进入强制执行的规定。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适用范围扩大,赋予申请人较大的申请权限,划定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权限范围。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智慧法院建设应提速。”调研中,这是大家的共识。大家建议,应尽快构建全国、省级各部门单位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联动网络。
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汇报中建议,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强化大数据整合、应用,全力推进信息化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首先,要深度拓展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努力建成覆盖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市范围互联互通、全面应用。其次,要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平台的数据运用,充分发挥其在信息交换、指挥调度和决策分析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积极推进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各部门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对失信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惩戒,不断扩大信用惩戒范围,确保各项惩戒机制落到实处。
调研组成员还认为,一旦将企业、公民个人重大负债、资产转移流动录入国家资产信息登记查询信息系统,便可开启简便快捷的执行通道,节约大量司法资源。“把所有企业、公民的资产拥有情况纳入系统,还能有效减少‘洗钱等违法犯罪所得合法化的情况。”调研组成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