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欧三方意见浅析中国诉欧盟DS516案件
2018-05-14张媛睿敏
张媛睿敏
摘 要: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时订立了《中国入世议定书》,其中明确规定了第15条(a)款(ii)于15年后废除,这意味着15年的期限到期后,WTO进口成员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得再使用“替代国”的做法。随着15年的期限届满,中国是否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引起了国际上的诸多争议。2016年12月12日,中国就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本文将通过分析中、美、欧三方的意见,浅析中国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DS516案件。
关键词:DS516;反倾销;替代国;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一、 DS516案件的由来
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时,订立了《中国入世議定书》,2016年底,随着15年期限的到期,中国是否能够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极大争论。2016年11月,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提交了一项新的反倾销、反补贴立法提案。该提案的核心内容为以“市场扭曲”这一新的概念替代原立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概念,在随后的《欧盟基本反倾销条例》第2条中,将“市场扭曲”的概念确定下来,并在第7款中规定了反倾销程序中的特殊计算方法。2016年12月12号,针对《欧盟基本反倾销条例》第2条的规则以及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继续使用的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中国向WTO发起了争端解决程序DS516,起诉欧盟的反倾销立法。
二、 DS516案件中中国的主张
在向WTO发起争端解决程序之后,中国提交了两个方面的主张,并希望成立专家组进行讨论。第一个主张是:2001年的《中国入世议定书》允许特殊规则适用于从中国进口的反倾销诉讼是临时性的,15年过渡期已经结束,因此特殊规则不再适用。第二个主张是:中国认为欧盟修改、替换其反倾销条例的意见和做法在法律和事实上是不正确的,欧盟未能在涉及中国的反倾销纠纷中根据WTO的统一规则来处理纠纷。
1.中国主张反倾销“替代国”的特殊规则不再适用
2017年12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了中国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世贸争端案(DS516)专家组第一次听证会,张向晨大使在会议的开场陈述中表达了我国对于欧盟修改反倾销条例,继续变相使用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的反对意见,主张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作废后欧盟不能在反倾销调查中再用反倾销“替代国”的特殊规则。
《中国入世议定书》的15条a款(ii)项规定了其他世贸成员在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确定正常价值的特殊规则,这条规则是中国为了加入世贸组织所付出的对价。201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满15周年,中方认为第15条a款(ii)项应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15年终止,这不应该有任何歧义。DS516案件涉及的是“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的根本原则,我国提起本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做出的承诺能够得到履行、达成的条约得到尊重。
2.欧盟修改其反倾销法律的做法不当
《欧盟基本反倾销条例》第2条中所提到的“市场扭曲”概念存在四项判断的标准,即国家政策影响力、国有企业的分布程度、支持国内企业所造成的歧视和金融机构的独立性。从这些标准可以看出,其实质含义与欧盟提出的有关审议中国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的5个原则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欧盟基本反倾销条例》第2条的规定是不适当的,有违《1994关贸总协定》和《WTO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则。
三、 欧盟对于DS516案件的主张
1.欧盟仍旧可以采用“替代国”的做法
欧盟官方表示:《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WTO反倾销协定》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成员国在受到中国缺乏市场基础和透明度的经济阻碍的情况下,求助于“替代国”的信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时,强调了成员国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权利,就中国而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a)条规定了中国出口商负有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只要中国出口商无法证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行业存在市场经济条件,调查机关就可以自由使用“替代国”的信息。除此之外,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的规定,如果没有市场经济条件,那么中国的这个产业或者企业的所有价格和成本就会被拒绝或者调整,转而引用“替代国”的信息。
2.欧盟修改反倾销条例的做法不违背WTO统一规则
虽然《WTO反倾销协定》没有包含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则,只是规定了调查机关不得对任何人提出不合理的举证责任有关方面,但是就中国而言,如果中国能够满足其他成员国已经实现了的整体或特定行业的必要发展,则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d)条的规定,其第15(a)将被终止或停止适用,这样可能会导致中国特有的举证责任规则丧失,但是市场经济条件的进口成员仍旧可能会拒绝中国的价格和成本,并从其他地方获取信息。中国也未能证明《欧盟基本反倾销条例》的第2(1)至2(7)条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欧盟认为中国所请求的撤销《欧盟基本反倾销条例》第二条第(7)款是无稽之谈,是任何调查结果或建议都不适用的。
四、 美国针对DS516案件提出的第三方意见
美国商务部对欧盟在涉及中国的反倾销程序中,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的做法表示支持,其认为:《中国加入议定书》有关条款的到期意味着需要以中国的现实经济状况为依据,决定是否继续对其使用非市场经济的方法。美国商务部基于以下六个原因认为中国属于非市场经济的国家。
1.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过重
就货币兑换而言,中国将人民币兑换外币作为一种贸易手段,政府对资本项目和汇率制度进行了市场化的修改,并采取了相关措施发展外汇市场,但是,中国政府同时对资本账户交易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2.劳工部指导劳资双方的自由谈判
劳工部制定相关制度指导劳资双方的自由谈判,虽然在个别情况下,某些个人可以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来解决劳动合同和与工资有关的违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措施还不够完善。除此之外,相关的户籍制度也对劳动力流动产生了限制。
3.中国外商投资制度的限制性
中国的外国投资制度相对于其他主要经济体来说具有限制性,尽管政府为简化相关程序做出了一些努力,但仍旧对外国投资施加了一定的障碍:包括股权限制和当地合作伙伴要求、不透明的审批和监管程序以及技术转让、本地化要求等。
4.政府控制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政府对生产资料拥有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体现在国有企业在整个市场中地位以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制度上,国有企业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不论是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还是国有的城市土地,所有土地都是国家的财产。
5.政府控制着资源分配
政府在资源分配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计划仍然是中国政府产业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政府采取多种机制来实施产业政策目标,对其认为必要的或战略性的价格施以控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指导价格。
6.其他因素
美国认为中国的法律制度使得个人和公司对相关问题提出质疑的权利会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此外,由于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企业在遇到问题时很难获得公平的结果。
基于以上美国法律确立的市场经济国家应该具备的六个要素,美国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因为中国的反倾销分析不符合市场原则,是不能被允许使用中国的价格和成本的,按照市场原则,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分析时不能使用中国的价格和成本。
五、结论
从欧盟、美国的意见中可以看出,欧美两方都企图在2016年12月11之后,在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完整规定,“替代国条款”终止适用是可以提前的,但提前终止“替代国条款”有一个附加条件――即中国或中国企业能够证明中国或中国某个产业符合进口成员国内立法中的市场经济标准,所谓“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由此而来,由于“替代国条款”提前终止的条件中提到了“市场经济地位”,才使得欧美等世贸组织成员将“替代国条款”与“市场经济地位”强行挂钩。根据欧美的相关意见,中国无法达到其认为的市场经济条件,但所谓的“市场经济条件”是否能够按照一个国家或者某些地区的标准一概而论,或者是否存在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仍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在本案中,“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并不是争议的焦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第15条不意味着表示中国必须满足美国或欧盟关于“市场经济”的标准,不能以欧盟、美国的判断标准来否认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明文规定:第15条(a)款(ii)项“无论如何”均应于中国入世15年后失效,上诉机构也在欧盟紧固件案中做出了认定,如今15年过渡期已然结束,欧盟和其他成员应当兑现其承诺并履行世贸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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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双双.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析.國际贸易问题,2016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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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European Union-Measures Related to Price Comparison Methodologies(DS516), First Written Submission by the European Union.
5.Chinas WTO Challenge to its Treatment as a Non-Market Economy under Antidumping Laws – Briefing Underway Paints a Much Different Picture than the Claims Made by China.
(责任编辑:刘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