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院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宽口径,强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2018-05-14阮银玲
阮银玲
[摘 要] 在瞬息万变的时代背景下,全国各高校一直在探索中前进,在改革中发展。部分本科院校很早就实施了“宽口径,厚基础”的大类招生人才培养模式,但专科院校还处于探索阶段。分析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从招生、教学体制、课程设置三方面提出专科院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宽口径,强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关 键 词] 专科院校;工商管理类;“宽口径,强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 G71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29-0288-01
一、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工商管理类专业是许多高校的常设专业,理论有余,实践不足是该类专业人才培养的通病。特别是专科院校,相比于本科院校,其生源水平较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习能力也相对较弱。如何解决工商管理类学生空有理论,欠缺实践的问题,如何满足社会的需求,为社会提供高素质、强技能的工商管理类人才是本文探究的重点。本文从招生模式、教学体制、课程设置三方面作出探索与研究。
二、先大类招生,后分专业
在国外,在学生的专业培养方面,并不只是单纯地培养学生精通于某一专业,而是希望培养全面发展,掌握多种不同专业知识的学生。本文提出先大类招生,大一时统属工商管理专业,大二再细分人力、物流、市场营销、会计、电子商务等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原因有三:
1.给学生提供一个二次选择专业的机会。很多学生在上大学之前,对于大学所设专业并没有多大的了解,更多的只是对别人意见的听取和追随,选择大家都认为热门的专业,这样就造成大学生就业供需之间的矛盾。大类招生这种模式可以给学生一年的时间去了解这个学校的专业和这个专业的具体情况,然后再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再一次的选择。兴趣是学习的最好老师,选择学生个人感兴趣的专业,对于其自身未来两年甚至更长久时间的发展是有利的。
2.通过大类招生计划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一期间给学生更多的时间去涉猎不同的知识,加深学生对不同专业的认识,而后两年则侧重于学习所选专业的专业知识。给学生一个角色转变的适应期,不再是由高中到大学的那种迷茫,而是有更加明确的专业方向。
3.培养学生的核心竞争力——学习能力。从以往的教学经历发现,大多数毕业生的确是学习了不少专业知识,但是他们的能力和知识的适用面比较窄。现代社会对于大学生的需求不仅是拥有专业知识,更多的是一种后劲,即在参与了工作后能够从中表现出一种持续的学习能力。另外,现在学习的东西都是几年前的理论知识,具有滞后性。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不应该是来自于所学习的专业知识,而应该是在大学中所掌握的一种学习的能力和方法。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拥有一种宽厚的经济学或是管理学的基础,会让学生有比较好的学科基础和学习能力,并且学生的发展空间也会更广。
三、实施教育团队责任制
大一时开展工商管理类的通识课程,包括思想政治、大學英语、体育、管理学、经济学等常规基础课程。大二细分专业后,实施教育团队责任制,建立以工商管理系主任为首,组建以专业群教师为主体的教师团队,每个团队负责一个或多个班级的教学任务,一直负责到该班级毕业。除了把教学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教育团队,同时融入“校企协同育人”“高端学生导师”“准现代学徒制”“困难学生关爱”“订单班培养”等方式,针对有特点、有偏才和学习困难的学生,安排专业导师和关爱导师进行个性化指导,体现出优才优教、特才特教、偏才偏教和困难帮教的特色,从而提高学生的成才比例。
四、课程设置半理论、半实践化
以学期为单位把人才培养总目标分解为阶段核心目标,根据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把专业课程设置为50%理论教学加50%实践教学,对传统的理论教学内容进行提炼简化,通过整合校内外资源,设置丰富多样的实训内容,如VBSE跨专业综合实训、信息系统实训、创业与融资实训等模拟真实商业运作,全方位锻炼学生的专业能力,提高技能水平。另外,可以设立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技能训练中心,学生可以就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技能训练模块,如ERP模块、创新创业模块、讲师模块等。
对于学生的考评方式不再是单一的试卷考试,各实训方案可以化为比赛方案,先通过班内赛,到校内赛,再力争举办校际竞赛,结合试卷、论文、方案设计、产品设计、项目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成绩评定,以此来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五、结语
先大类招生,后分专业,在教育团队责任制的引领下,课程半理论半实践化,以学生为主导,教师为辅的“宽口径,强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可以提高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上岗即可用,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苏素.经济管理类本科专业基础阶段宽口径培养模式研究:基于重庆大学的实践[J].教育教学论坛,2015(36).
[2]王如鹏.以生为本:实践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