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几点认识
2018-05-14覃军
覃军
【摘要】文物保护的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一般都是由政府进行公布,在历史等多种因素限制下,实际文物保护范围并不十分合理,需要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规划中进行适当的调整。本文就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以期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工作提供一定指导。
【关键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认识
【中图分类号】K878 【文献标识码】A
现阶段,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手段,备受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各个地方的文物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下文就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工作困境与进一步工作建议进行分析,为文物保护规划时间工作提供一定理论指导。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工作困境
(一)对不同时期与不同类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特征保护规划考虑不够
就我国《文物保护法》来说,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可分成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摩岩石刻等类型,不同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有着不相同的价值特点,作为价值载体的文物本体也是有划分的,因此,针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同类别,其有着不同的资源禀赋,相应内容的保护措施也应当是有区别的。像古建筑的保护核心在于建筑本身,其保护策略则是重在修缮,特别是一些古遗址古墓葬的核心则是在于其原本格局的保持,也就是说,其保护策略的核心是控制。对于近现代历史文物的核心则是在于纪念与维护。因此,在相关文物保护中,针对不同类别文物保护单位其特点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使大量保护规划只有其文本的,毫无操作性可言。在具体工作中表现为文物保护单位在规划期限中,未展示出文本前景。对于文物保护单位来说,其与现代城市发展是有些重叠的,许多遗迹几乎不存在了,特别是一些大面积规划更是没有对文物做到保护规划。
(二)对现实发展战略规划缺乏引领性
结合我国现实发展战略规划来说,应当关注其引领性,我国国土空间开发实施战略性、基础性以及约束性的规划,这一规划对我国国土空间开发都进行了总体性的规划,就不同区域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以及实际发展潜力等,进行不同区域主体功能的确认,明确实际开发方向,进一步完善开发资源,有效控制开发强度,有效规范秩序,从而确保我国国土资源开发能达到人口、经济以及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协调。还有,在我国区域经济开发中,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与机遇,就不同发展规划来看,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还是以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主体的,也没有对文化遗产总体布局的明确认识,缺乏对文化遗产保护重点片区的宏观把握,整体规划不具备引领性与约束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的重点内容,实际规划空间是不受文物保护单位自身规模影响的,若是不能很好地反映出各文物保护单位之间的联系,其就会在城市规划对接中因空间层次等级过低出现时间层级上后置,这样一来具体项目开展也会被延后,文物保护工作也会出现很大滞后。
(三)文物保护工作缺乏一定指导性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内容衔接进行了规定,但是有些地方的文物保护工作还是无法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良好衔接。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实际保护规划中由市县一级住建部门或者是文物局来编制,实际编制比较缺乏和文物保护专业研究单位進行合作,也没有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满足不了文物保护需求,这样,保护规划不仅没有现实控制意义,也没有指导性。还有,在文物保护的各类文件中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划分为保护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两种,但是却未对这两种规划明确区分,使一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出现规划深度不够或者分类、分项意见无法统一的问题,造成文物保护与实际城市规划层次出现不对等的问题。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建议
(一)明确文物保护的范围,加强建设地带的分级控制工作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中对实际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分级的内容上的有关内容是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由此政府在进行文物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分级上都没有明确规定。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第八条内容来看,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按照文物的价值与实际分布状况来进行重点保护区与一般保护区的划分。实际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控制力度与内容来进行分类。保护规划单位对各种区划的分级是比较复杂的,尽管法律对保护范围与保护地带进行了规定,但是两个区划层次并不十分明显,使其无法与保护对象与对像所处环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相适应。对文物保护对象所处建设地带的分级控制单位来说,想要做好保护规划工作,就需要加强建设控制地带的分级控制工作,也就是说对保护对象与其环境进行十分深入的分析与甄别,实施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增强保护措施的针对性。文物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对象不管是重点保护还是一般保护,它的保护力度应当是等同的,都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中对保护范围的管理与审批规定进行实际工作。由于建设控制地带的不同,在实际分级与对待方式上有着很大的灵活性,在实际管理程序与审批级别方面都要保证其地方性与能动性特征。
(二)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特点,实施针对性保护措施
对于文物保护规划来说,其涉及文物本体与保护对象,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特色文物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客体,其实际构成是要素比较复杂,文物本体保护无法涵盖文物保护单位工作所有内容,保护对象作为一种补充随之出现。从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内来看,其对文物的评估编制工作进行了一定规划,指出文物评估编制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明确保护对象,之后是对保护对象的文物保护单位构成内容与其相关历史环境因素的分析工作。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工作中,“保护对象”是一个比较常见的概念,其包含了文物本体、历史格局、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众多环境要素。在实际保护规划中,保护对象与文物本体是有区别的,有着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当然,在文物保护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认识自身保护文物的类型,明确自身单位的类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具体保护规划工作的开展。比如,针对历史建筑的文物保护单位,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内容,认识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历史建筑就是经过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有着一定保护价值的,能反映出历史风貌与地方特色的建筑,是文物范畴之外的一种文化遗产保护形式。而近些年来历史建筑逐渐被当做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重要内容,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像扬州、武汉、广州、苏州等城市都制定和颁布了专门的保护法规,对历史建筑名录进行明确规定,实现了历史建筑的有效保护。另外,也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对历史建筑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各地城市规划部门来进行承担,要区分开行政责任主体与不可移动文物之间的差别。若是在文物本体附近与保护区划分中涉及历史建筑,其有可能与实际本体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联系,编制保护规划时,要将文物主体区分开来的,这样才能开展更加高效的文物评价与评判工作,提升文物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三)提高文物保护工作规划的可操作性,增强文物保护规划工作的效果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中,需要进一步丰富与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体系,增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指导性,针对特定的规划对象进行文物保护规划的分类,形成历史建筑与及现代一些代表性建筑的规划保护;还要增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结合实际目的不同,进行文物保护工作良好分级,增强保护总体的规划、控制详尽的规划以及展示详细性的规划工作,特别是进行全国性与区域性的文物保护规划工作,更要结合实际规划目的进行详细规划。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过程,文物保护规划工作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其实际编制中采用恰当的方式,不仅要增强保护规划编制的跨学科、跨部门以及跨单位的合作工作,保证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地方国土、建设以及规划中各个部门的衔接,增强利益者之间的交流。在实际执行中,要站在控制角度进行分析,将文物保护规划工作的督查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指导各地方文物保护单位能满足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需求。还要站在文物保护的建设性发展角度,结合实际文物单位保护规划单位中一些保护性干预总纲内容与指导手册,增强实际工作开展效率,在项目审批中要注重工作的严格性,对文物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察,对一些缺失有历史保护意义的文物主体与保护对象进行编制,并设计出一定保护规划措施。
三、总结
本文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中面临的困境亟待解决,也给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工作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给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奠定一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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