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高职高专学生创业成功案例研究①
2018-05-14徐鹏,才晓茹,马小允
徐鹏,才晓茹,马小允
[摘 要] 大学生是最具创新创业潜力的群体之一,在研究高職高专医学生创业成功案例,总结医学生创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新型有效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为高职高专医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支持,成为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新思路。
[关 键 词] 大学生;创业;成功案例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08-0021-01
当前,医学高职高专学生就业形势严峻,但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以及国家二孩政策的放开,健康服务与养老将作为朝阳产业,为医学生创业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通过分析医学高职高专毕业生创业成功典型案例,构建“创新驱动创业、融入专业教育、彰显医学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力争使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明显增加,涌现出一批创业典型。
一、案例描述
王×,××校,2012届临床专业毕业生,成功创办小儿推拿品牌“儿康达”,并发展多家加盟店,已成为我市女性创业成功典型。
为了实现梦想,王×在半年的时间里准确记住了人体300多个穴位以及经络的走向等知识,拿下了高级按摩师资格证书。开始创业时,人们不了解这个新生事物,结果“出师未捷身先死”,但她没有放弃,半年后得到了民政局的支持享受了大学生创意基金,把店面从30平方米的车库搬到了156平方米的门市。病人越来越多,她意识到了只靠自己难以发展,于是开始组建团队,并慷慨地给予大家股份,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终于成立了小儿推拿品牌“儿康达”,并发展多家加盟店,成为我市女性创业成功典型。
二、案例分析
王×的创业成功不是偶然的,而是在充分准备下的水到渠成,下面分析一下她的创业成功经验。
(一)强烈的创业动机
创业动机是指引起和维持个体从事创业活动,并使活动朝向某些目标迈进的内部动力。它是鼓励和引导个体为实现创业成功而行动的内在力量。王×更趋向于实现自我的需要,为了开创事业的追求,把创业当作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对待,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努力,而不仅仅为了获得经济待遇,这对她的创业成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合适的创业项目
目前,大学生有创业想法的很多,但许多大学生创业还局限于一些服务性的工作,这样一方面浪费了国家的资源,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创业的成功率,王×能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创业领域,把自己的专业知识、技术融合到创业中,提高了创业的含金量。
(三)必备的创业能力
影响创业成功率的首要因素是创业能力的高低,但调查发现大学生普遍创业能力较弱,很多大学生虽有创业的兴趣,但并未做好创业的准备,由于创业能力的不足增加了创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王×的成功正体现了创业能力综合运用的成效。王×在组建团队时,利用人格魅力、慷慨地给大家股份等方式招募技术、营销精英,更好地促进了小儿推拿品牌“儿康达”的推广。
三、经验与启示
通过分析王×的创业成功经验,医学高职高专院校创业工作,应根据医学高职高专学生特点,开发符合医学生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一)创新创业教育的顶层设计
根据医学类高职高专学生特点,把专业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相结合,以现有学科课程为载体进行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知识融入专业课程,通过贴近实践、贴近学生的教学方式,促成医学生毕业后的创新创业,尤其是结合专业特长的高层次创业。
(二)构建符合医学生特色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
1.围绕医学专业创业的案例设计特色的创业教育内容,设计实用的创新创业基础必修课程,通过知识的传授和实践模块的演练,扩大学生的创业知识领域和创业背景,积累创业经验。编写符合学生特点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讲义或教材及慕课。
2.开发专业特色的医学实践课程,在成功创业企业的示范下,激发学生的热情,在毕业生创办的实体中,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触和体验到创业过程中变化万千的复杂环境,使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个性和创业能力得到更好的发展。
3.利用系列竞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由社团牵头组织学生参与“挑战杯”等各级竞赛,一方面,引导学生运用创业指导课中学到的知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高学生的创业实践能力,另一方面在参与比赛的过程中涌现出一批高科技含量的优秀作品。
(三)搭建创新创业教育的实践平台
创新创业教育必须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实践平台,拓展校内服务平台,结合学科特色和专业特点,建成学校众创空间,入驻众创空间的项目孵化、壮大,发挥辐射效应,以创业带动更高质量的就业。校外服务平台的拓展,依托医学院校的优势在相关医疗卫生企业建立创业实习基地,助推创业教育的开展,让学生在社会中得到锻炼,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四、小结
医学院校应重视创业教育,加强创业师资建设,构建全程化、持续性,且具有医学专业特色的创新创业课程,形成良好的校园创业文化,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使医学生创业成为常态化。
参考文献:
王国红,王雨丝.近年我国大学生创业现状与影响因素[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