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职业素养有效培育方式①
2018-05-14鲁大康,李智海,邓晓燕,吴惠兰
鲁大康,李智海,邓晓燕,吴惠兰
[摘 要] 职业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职业教育质量对学生以后的成长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下,传统的职业教育形式逐渐暴露出了一定的缺陷和弊端。在深入分析当前职业教育特点的基础上,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职业素养的有效培育方式,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作用。
[关 键 词] 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职业教育;培育方式
[中图分类号] G71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08-0023-01
在当前的职业教育背景下,传统职业素养培育方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解决职业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是当前每一位职业教育工作者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职业素养培育现状
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是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上,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职业教育形式,并且已经逐渐在职业教育体系的衔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能将这种教育形式很好地运用在职业教育和职业素养培育的过程中,将会起到十分理想的教育效果,从而更好地适应和推动职业教育和职业素养培育的整体进程,培养出合格的职业技能人才。
在当前的职业教育过程中,老师和学生对职业素养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这将直接影响职业素养的培育效果[1]。具体来说,当前绝大多数的职业院校开设的职业素养培育课程都集中在理论素养课程、聘请外界专家进行相应的讲座以及直接去目标企业见习等形式,但是根据调查发现,学生参与这些职业素养培育课程的积极性并不高,很多学生对此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即使去参加这些课程,也只是为了完成相应的课程任务。出现这种情况还有另外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这些课程在设置的过程中缺乏趣味性和参与性,无法有效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不能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这样的培育效果可想而知。
二、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职业素养培育的有效对策
(一)对职业素养教育给予足够重视
在传统教育模式下,多数职业院校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关注学生职业能力的提升,而对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随着教育形势的发展和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的出现,这种教育形式逐渐暴露出了较多的问题[2]。因此,职业教育应该首先重视道德教育,并且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策略。职业道德教育直接关系到学生走向工作岗位以后的发展和职业生涯规划,老师在制定教学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同时,应该将职业道德教育充分地考虑进去,有意识地将职业道德教育融入学生的职业教育计划之中,针对不同学科的教育内容和教育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方案,并且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到学生学习的全过程中,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职业素养培育的有效性。
(二)丰富职业素养培育形式,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从当前的职业素养培育现状中可以看出,影响学生参加职业素养培育课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课程设置形式单一,无法有效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也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積极性。在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下,职业素养的培育应该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想有效提升培育质量,应该在丰富课程教育形式,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方面下工夫[3]。针对这个问题,职业院校的教师应该在职业素养教育过程中以教材知识为主线,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综合培养,并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渗透和强化职业素养,让学生在学习和领会职业技能的同时,也能对职业素养的重要性有一定程度的理解。
(三)延伸职业素养培育空间,重视学生的实践教育
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就是让学生获得职业技能,把学生教育成为具有较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所以,实践教育也是职业素养培育的重要环节。在职业素养培育的过程中,学校应该积极与就业单位联系,给学生搭建一个专业实践的平台,让职业院校的学生在实践中逐渐学习和理解职业素养的重要性,这种校企合作的教学培养方式也是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形式,在学生充分掌握专业技能知识的情况下,让学生提前进行基础专业实践,在实践中逐渐巩固和提升职业技能,并且能够帮助学生掌握相关行业的基本情况,从而更好地调整职业生涯规划,以适应未来发展。
综上所述,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下,职业院校应该充分重视学生职业素养的培育,积极采取有效策略,促进职业院校教育质量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王钰岚,刘勇,沈晓婷,等.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职业素养评价机制的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7(27):16,37.
[2]周懋怡,戴文彬,李奕,等.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职业素养培育方式探索[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7,30(3):108-110.
[3]刘旭.中高职融合背景下的学生职业素养培养研究:以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时代教育,2016(8):7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