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迁徙自由的界定及保护

2018-05-14薄涛

好日子(下旬) 2018年1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户籍制度

摘 要:在我国,人口的大规模迁徙是一个很突出的社会问题,其中包含了对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护,以及迁徙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冲突解决。本文从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的保护入手,讨论在我国背景下如何平衡尊重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并试图寻找解决这一冲突的可接受路径。

关键词:迁徙自由;社会秩序;户籍制度

人口的大规模迁徙是一个很突出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中国。因此,迁徙自由便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而且不可或缺的权利。但是,大规模的人口迁徙会对迁入地和迁出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带来深刻的影响。针对如何控制人口的迁徙流动的问题,如何平衡保障公民迁徙自由和促进社会持续发展之间关系的问题,对政府又提出了哪些要求,后文将参照国内外的研究情况进行讨论。

1、迁徙自由的权利属性

关于迁徙自由权应当如何保护,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迁徙自由作为人身自由的延伸,此观点在早期的关于迁徙自由的研究中占主流,宪法学教材也较多地将迁徙自由至于人身自由中加以介绍[2];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迁徙自由的作用,应当将其纳入平等权、政治权利或经济权利的保护范畴;第三种观点认为因为迁徙自由兼具多种权利的属性,所以应当将迁徙自由作为一项独立的宪法权利加以保护。

(1)非独立的宪法权利

一个权利能被作为一项独立的宪法权利的前提是它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比如生命、自由等。迁徙自由虽然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权利,但它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权利。迁徙自由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一样,是“停”的自由与“走”的自由的关系。因此,迁徙自由的前提是人身自由,它是依附在人身自由的状态下的,没有人身自由就无法讨论迁徙自由。

(2)不能纳入政治、经济或平等权的保护范围

这种观点可以细分为三种,第一种认为迁徙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权,是“用脚投票”的权利。第二种观点将迁徙自由作为经济权利来看待,认为迁徙自由是经济贸易往来的基础和前提。第三种认为迁徙自由从表面上看属于人身自由,实际上属于对人与人之间平等权的保护。

首先,任何一项权利都应当对每个公民而言是平等享有的,将迁徙自由权视作一种平等权无非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够将迁徙自由归入平等权的保护范围。其次,迁徙自由确实将带来一定的政治和经济上权利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只是迁徙产生的后果,并不是迁徙自由的本质。

(3)迁徙自由是一项人身自由

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迁徙自由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的,必须依附在人身自由的前提下。因此,迁徙自由毫无疑问是人身自由的一个权利分支。它同居住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一样,应当作为人身自由的一部分进行规范。

2、对迁徙自由的保护

(1)我国对迁徙自由保护的现状

建国之初,我国宪法中对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1949年的《共同纲领》第5调曾规定,人民由居住、迁徙的自由权。1954年《宪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然而,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对公民的迁徙自由实行了严格限制。此后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也没有了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当代人权保护意识的强化,2003年的《收容遣送办法》已经被废止,收容救助站也不复存在。但公民迁徙到另一个地方后的基本权利还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2)迁徙自由的最基本保护标准

①迁徙自由的实现

保护迁徙自由权,首先要实现的就是走的自由。只要你想,只要你有能力,你可以随时选择走去另一个地方。做到这一步,可以说这个国家是存在迁徙自由权的。

②迁徙自由权的平等享有

对迁徙自由权的保护必须考虑到权利的平等享有问题。从平等层面考量迁徙自由意味着平等的选择权,这种平等是一种机会平等。即每一个拥有迁徙自由权的公民都应当能够依照自己意愿进行移动,从农村到城市,从城市到农村,从这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从一个村庄到另一个村庄。

③最低生存标准

消除就业歧视和住房歧视是确保迁徙自由权的基本标准,也是保证迁入人口生存的最低标准。给迁入人口平等的寻找工作和住处的机会就可以保证他的生存,至于更好的福利待遇则需要依靠迁入公民自身的能力去争取。

(3)对迁徙自由保护的限度

①不侵犯他人权利

人口超过承载量的涌入势必会对当地人的生活造成干扰,更何况迁入人口的质量参差不齐,会有影响社会安全的事件发生。因此,迁徙自由不能侵犯当地原有人口的生存权利。

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现阶段解决迁徙自由权的界限问题,从本质上讲是解决自由与秩序的冲突问题。首先,出于保护公共秩序可以对迁徙自由作出限制。如果一个社会处于混乱的秩序之下,很难保证每个人平等的自由的。其次,在迁徙自由这一权利保护的个案当中,必须要考虑大量人口的迁入对当地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

③遵循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包含三个部分,适当性、必要性和法益衡量性。不论是保护公民个人的迁徙自由还是考虑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都应当在综合考量个人和社会的基础上,保证手段适当且能够达到目的,同时把对权利的侵害压缩到最小限度。

3、当代中国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

地区的发展和权利的保障并非绝对冲突对立的两面,而应当是一个双赢的问题。大量的人口迁徙为当地的发展贡献着渊源不断的劳动力,同时人口的双向流动为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带来了活力。所以,当下要做的是尽快打通这种区域间迁徙的障碍,并为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提供相应的路径支持。

(1)实现农村与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

迁徙自由权在农村与城市这一层面上勉励的主要问题使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别待遇。取消二元户籍制,取消户籍上附带的各种特权必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让城市的人可以进入农村并带动农村的发展,带动农村脱贫。

(2)规范迁入人口的生活

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选拔不应当因区域而受限。从社会管理层面上讲,人人都为公共社会分出一部分自己的自由,来换取国家的权力和公权力对自身的保护,这其中蕴含着等价交换的理念。对于人口的流动来讲,可以要求迁入人口放弃一部分经济权利或者社会福利权利,来换取生存的权利。

(3)政策调整的合法性审查与监督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考虑,需要相应的较灵活的政策快速解决突发的社会问题。但是政策的制定会面临缺少合法性支撑、侵犯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虽然允许应急性政策的出台和制定,但应当保证对政策事后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对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和补偿。

结语

综上所述,迁徙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是人身自由權的直接延伸,应当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但同时,考虑到我国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在迁徙自由的保护上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但只要以平等的保护每个公民基本的迁徙自由权为目标,不断向这一目标靠拢,逐步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政策,解决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加强政策评估和监督,对迁徙自由的保护一定会越来越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朱全宝 论我国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和法律实施[J]《政治与法律》2015(11)

[2]邓霞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探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10)

[3]殷啸虎 陈春雷 迁徙自由的现实困境及实现路径分析[J]《法学》2013(6)

作者简介:

薄涛(1994-),女,汉族,河南南阳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猜你喜欢

社会秩序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对流动人口的影响
户籍制度
刑法中意志自由论之提倡
回不去的旧时光——评《芳香之旅》
二元户籍往事
未来户籍制度或最终让位于居住证制
马克思主义现代性批判视域下我国社会秩序危机及其重建研究
民间社会规范对社区秩序的构建意义
29省份出台户籍改革方案
李安的“父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