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禁毒法律原则的变化
2018-05-14许立
许立
摘 要: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禁毒法律原则跟随中国毒情形势和世界禁毒法律发展而不断变化。研究中国禁毒法律原则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总结中国禁毒法律原则发展的经验,借鉴外国禁毒法律原则的优秀经验。为中国禁毒法律原则在新禁毒形势下的发展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禁毒法律原则;中国;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保持了30年无毒国家的称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的禁毒战略有了明显的成效,本文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禁毒法律原则的变化分阶段讨论,分析提出并自己粗略的建议。
一、中国禁毒法律原则的价值
中国禁毒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中国禁毒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性质即中国禁毒工作者、禁毒工作经验与我国禁毒政策的制度化,内容即禁毒相关制度行政与刑事处置措施、禁毒教育、国际合作等,价值取向即禁绝毒品,保持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国家的稳定和谐。中国禁毒法律原则是中国禁毒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中国的禁毒法律原则也构成了中国整个禁毒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中国禁毒法律原则是中国禁毒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障,中国禁毒法律不仅包括《禁毒法》,其中还包括“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禁毒的规定。要保持多项法律制度的内部和谐统一,需要中国禁毒法律原则的存在。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禁毒法律原则变化的几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初期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禁毒法律原则可以概括为:规定的毒品犯罪种类较少;注重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对毒品犯罪处罚宽松。以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与禁毒相关的法规为主。1979年起草新的刑法典,由于当时中国毒品犯罪问题并不突出,“刑法”对毒品犯罪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也较轻。但在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损害罪的章节中,作为一种严重犯罪,毒品犯罪和处罚受到一两个段落的规制。“鸦片,海洛因,吗啡或其他药物的生产,销售或运输期限应处以最高5年的监禁或刑事拘留,并可能被罚款”;“如果你一直制造或者销售或者大量运输前款药品,你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没收。”从一国的重要部门法的刑法来看,显然,立法者对毒品犯罪的类型,方法,方法,不同情况下的犯罪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估计不足。罪名仅限于“制造,销售和运输”三种形式。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这一时期,中国禁毒法的原则可以概括为:关于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丰富的毒品种类和与毒品有关的刑事处罚增加的详细规定。目的是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麻醉品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决定的出台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日益严峻的毒情形势。中国毗邻金三角国际重要毒源地,受国际毒潮侵蚀,逐渐成为重要的毒品过境国和毒品消费国,而已有的禁毒法律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现实形势的需要。该决定将走私和非法种植作为毒品犯罪的行为,同时丰富了列入打击的毒品种类,加大了对毒品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下,有利的打击了毒品犯罪。
(三)1997年《刑法》对毒品犯罪进一步规定
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毒条款可以说取得了历史性的进展。这一时期的禁毒法律原则可以概括为:各种毒品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详细规定,丰富和发展了以往的禁毒法律,并进一步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新的“刑法典”采用了章节条例,即分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行)(走私,贩运,运输和制毒罪)第7节。共有11篇文章详细,详尽地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体系严密,与1979年的“刑法典”不同,只规定了一项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施行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该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禁毒法律法规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中国禁毒法律原则可以概括为:禁毒法律体系完善,预防与惩治犯罪同等重要,注重禁毒措施的合力。禁毒法的目的是防止和惩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禁毒法》相对于先前《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进一步详细规定了毒品犯罪的行为和毒品的种类。从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详细规定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禁绝毒品的措施与法律规定。《禁毒法》引入了一些欧美国家先进的禁毒经验,引入了社区戒毒等当下流行的戒毒措施,为全方位、全社会、全措施、全参与禁毒提供了方针性指引。
三、中国禁毒法律原则优化的建议
(一)修订《禁毒法》增强法律实用性
现行《禁毒法》规定的一些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起来很困难,跟实际工作存在着脱节,没有突显出单行法律灵活、针对性强的特点,相反还制约了禁毒工作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可在新《禁毒法》中应当纳入一些在其他国家执行效果的措施手段,吸收国外禁毒法律经验;在宣传教育方面,有必要考虑将青少年禁毒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在毒品管制方面,要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流通和管理,创新管理机制,引入科学管理方法,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理;在戒毒措施方面,要反思现阶段社区戒毒措施的利弊得失,改革现有的戒毒措施和政策;在国际合作方面,有必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禁毒合作,打击跨国毒品犯罪。
(二)引入毒品犯罪中的特殊没收制度
为了保障人权和限制国家权力,刑法与刑诉法规定了严格“疑罪从无”制度,即没有完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应无罪的制度。但毒品犯罪有着相当的特殊性,毒品犯罪有着极大的利润与资金往来,案件情节复杂,如果没收制度也严格适用“疑罪从无”,那被告人的涉毒资金得不到没收,禁毒的社会就得不到体现,打击毒品犯罪的措施也得不到贯彻。我们应该在涉毒资金没收方面引入民法上的“优势证据”,即有一定证据证明该资金是涉毒资金,那就应该对该项资金进行没收,由此达到提升犯罪成本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与刑诉法对于涉及犯罪资金有着严格的罚没制度,立法机关可以在相关法条中加入一些特定条款,规定对涉毒犯罪资金实行特殊的罚没制度。
(三)加快针对涉毒洗钱犯罪的立法进程
从执法实际来说,洗钱犯罪中一大部分都是涉及毒品犯罪的洗钱犯罪,于是专门针对涉毒资金的反洗钱立法就显得很有必要。近十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金融电子化程度的加深,资金流动速度比起十年来说快了不止十倍。现行《反洗钱法》亟需修正。首先要采用科学的立法手段,深入调研,引入一些新的系统与技术手段;其次,修法过程中要多借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打击金融犯罪洗钱犯罪方面的经验;再次,要重视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在反洗钱犯罪中的作用,立法要凸显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对金融健康有利的一面,规避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对涉毒洗钱犯罪有利的一面;最后立法还要突出涉及涉毒洗钱犯罪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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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凌.国际禁毒法基本原则初探[J].当代法学,19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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