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8-05-14张伟
张伟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自从实施以来已经有20多年了,为了适应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调整新出现的各种矛盾。2017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新修订的内容进行阐述,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尤其是对中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带来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规制,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应新的时代特征,但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要坚持市场的自身调节能力,不能过度干预。
关键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第一条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的重點内容:
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新定义。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保护经营者(竞争者)而不涉及消费者,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将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均纳入考量范围。也即将消费者纳入保护对象和以特殊的方式保护消费者,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现代化的表现。
首先,这是市场竞争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已经是市场主体,经营者之间则相互竞争,但最终都是为了争夺消费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和作用对象,界定不正当竞争如果避开消费者,则失之偏颇,也不符合市场竞争的实际。其次,消费者在竞争行为中的显性程度不尽相同。在一些不正当竞争的构成中,消费者元素十分突出,如仿冒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等,消费者元素尤其突出和直接;有些行为的构成中,如商业贿赂、商业诋毁、商业秘密保护等,损害经营者的利益更为直接和突出。将消费者元素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对于体现消费者元素直接和突出的行为,更有意义。
第二、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由于现行法没有关于互联网竞争的规定,有的互联网公司甚至质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对互联网企业造成影响,而且对广大消费者的选择造成干扰,如司法领域已判决的3Q大战、百度诉3721等不正当竞争案等。
对此,新《反不正竞争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修订稿第12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修法前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的比较简单,主要是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新法对虚假宣传进行了丰富,包括销售状况、虚假评价、商业诋毁行为。对于网购来说,评价就是口碑,是引导销量的重要因素。刷单制造虚假销量和好评,商品却以次充优,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几元钱能买一条好评,一两千元能升一颗钻,一些网络平台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刷单几乎成为一条暴利产业链。
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第二十条明确,“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除了经营者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的重点内容。通过这些新修订的内容,可以反映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分特点。总结如下:
第一:三位一体。此次修订准确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了法益保护的“三位一体”。与93年的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此次修订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上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置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之前,体现出保护的法益首先是反映公共利益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凸显竞争法的本质;另一方面增加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从而实现了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三位一体的保护目标,使利益均衡的法律结构更加完善。
第二:与时俱进更具时代感。与旧法相比,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加突显了时代特征。针对日益繁荣的网络经济,新法对打击网络虚假销售、虚假刷单、假冒伪劣、不当竞争、平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进行了细化和修改。修订了虚假销售、恶意刷单、商业贿赂等行为,使新法能够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
尽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顺应时代的要求作出了新的调整,但是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和充分贯彻有限干预和市场效率观念。其一,对于一般条款既要保持开放又要适当限制,即适应新形势需求,将该发第二条明确定位为可据以认定新行为的一般条款,但又适当加以限制,防止过宽过烂适应而过多干预竞争自由。这种意图在法律修订时应当尽可能明确规定出来,以便于准确把握和减少分歧。其二,能够纳入市场调节的行为尽可能交给市场去解决。市场机制具有强有力的自我修复和调整能力,市场自由能够确保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效率最大化,只有那些市场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才需要法律予以干预。因此,要从最小程度的干预原则出发,确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