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校企合作机制 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①
2018-05-14张训华,梁会亭,董志刚
张训华,梁会亭,董志刚
[摘 要] 校企合作是我国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高职院校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作为山东省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在建设过程中,积极推行“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学校自主、适应需求”的办学模式,在山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指导下,建立“集团+联盟,专业+产业”的校企合作机制,校企合作理事会制度健全,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现了校企双方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发展、融入行业企业、服务社会发展的特色道路。
[关 键 词] 校企合作机制;校企合作平台;职业教育集团;创新创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08-0012-01
一、完善校企合作机制,形成“集团+联盟,专业+产业”的特色
(一)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
学校以名校建设为契机,牵头组建山东电子信息职业教育集团,成立校企合作理事会、专业群校企合作联盟、专业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实现专业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形成了“集团+联盟 专业+产业”的校企合作特色。
(二)完善校企合作制度体系
学校研究相关政策后,制定出台《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促进校企合作实施意见》等校企合作各类各级管理制度,最终形成校级的《校企合作制度汇编》。
(三)稳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
为实现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促进教育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学校牵头,由浪潮集团、联想集团等70家紧密合作代表性大企业,25家中高职院校,12家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组成,构建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事单位和高职院校为主体的电子信息职业教育集团,促进了专业链和产业链的有机融合。
二、挖掘校企合作内涵,打造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的三大平台
(一)校企共建技术服务平台
作为教育部产教融合的信息化项目,学校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投入970万元,共建教育部“ICT行业创新基地”,面向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讯技术、软件技术三个专业设计校企共建项目,以企业信息化为科研服务方向,组建16人的双聘团队,常驻基地,开展教学科研、培训服务。
(二)校企共建培训服务平台
学校制定并完善学校《社会培训管理办法》《社会培训工作考核办法》,依托四个技术服务中心,开展章丘中小企业信息化培训、城镇职工再就业培训、电子信息技术能力培训、章丘新农村信息技术培训及职业资格培训等各种类型的培训,累计培训各类层次达两万人次,为数百余家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咨询服务,成功指导新疆喀什地区四家企业转型升级。
(三)校企共建交流合作平台
学校牵头组建“山东省电子信息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持开发全省三、五年制高职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等四个专业的教学指导方案,制定全省职业教育公共基础课“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标准。连续两届高质量承办了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计算机网络应用”赛项,组织山东省春季高考“电子信息类”技能考试,牵头中职学校承办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8个赛项。
三、深化校企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一)创新三级联动体制机制,推进校企合作深入发展
学校牵头组建山东电子信息职教集团,专业群校企合作联盟,专业建设委员会,健全校企合作理事会工作章程,政、行、校、企共同参与,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建立“集团+联盟 专业+产业”的体制机制,实施学校、专业群、专业分别与集团、联盟和专业建设委员会对接,实现“三级联动”,形成了互动共融、共育共管、共享共赢的校企合作新格局。
(二)深化园区合作,培育“双园融合 双境互补”人才培养模式特色
学校重视培育专业集群发展,投入专项资金1000余万元,吸引多家与专业对接的企业入住园区,建成学校“科技创业园”,成立技术服务中心、工作室等42个园区实体,与章丘市经信局合作共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培训基地,与齐鲁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共建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实现科研、生产、实训、顶岗实习、就业、创业等产学研协同育人,形成了“资源共筹,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长效共赢机制,有效支撑了“双园融合 双境互补”人才培養模式的创新。
(三)建成“双创”培育体系,助力学生自主创业
学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以“面向全体、基于专业、强化实践”为原则,“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构建“多维融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育体系,催生创新,孵化创业,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极大提升。
参考文献:
[1]林泉.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探究[J].北方经贸,2012(11).
[2]梁慧社.探索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搭建工学结合育人平台[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