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转居”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问题研究
2018-05-14盛成勐马光焱
盛成勐 马光焱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区别于城市传统社区和农村村落社区的“村转居”社区已逐漸成为容纳城市新增人口的承载器,如何对“村转居”社区进行有效治理也成为新型城市化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社区治理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参与,当前我国社区治理中还存在诸如外部不利环境的阻碍、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公民自身参与素质较低等问题。基于此,本文从突破外部环境阻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参与素质等几方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村转居”;社区治理;公民参与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1 “村转居”社区治理与公民参与
1.1 “村转居”社区治理
“村转居”是指城市化进程中对“城中村”进行管理体制变革,由原来的农村行政村建转变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村转居”社区就是逐步搭建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和管理结构的过渡型社区。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村转居”社区的数量也在稳步增加,逐步成为城市社会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如何对“村转居”社区进行“善治”已成为考量一个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
1.2 公民参与
公民参与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民参与是指除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外,还必须包括所有关心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管理的公民的参与,要有推动决策过程的行动。而狭义上的公民参与即公民在代议制政治中参与投票选举活动,即由公众参与选出代议制机构及人员的过程,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责任。
2 “村转居”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2.1 外部不利环境的阻碍
尽管中央明确支持与鼓励公民参与“村转居”社区治理,但地方政府为保证上级政策与方案的顺利执行,往往忽略甚至阻碍公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去。外部不利环境主要体现在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与相应的法律地位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而非政府下级单位,但实际上,居委会和村委会由于无法解决财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逐步发展成了政府的下级附属单位,导致居委会和村委会无法实现自治功能。公民不承认其合法地位,因此也不会积极参与到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去。
2.2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社区居民要实现自我参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居委会和村委会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法律依据大多都是原则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的制度依托,导致在实际社区治理中大多数法律都流于表面,无法深入。
2.3 公民参与素质较低
公民参与素质较低是指公民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由于自身政治素质、利益诉求表达水平、参与方式等达不到预期目标,参与主体和参与领域呈不均衡状态。社区参与主体还是以社区内退休在家的老年人和未成年儿童为主,而真正能对社区治理起到中流砥柱作用的中青年人却很少参与进来,这也和他们的工作生活习惯有关,所以导致公民参与的整体素质偏低。参与领域主要是非政治领域,虽然公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但大多都是社区文化生活等非政治性领域。
3 完善“村转居”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对策建议
3.1 冲破外部不利环境
政府无疑是现阶段社区治理的主导者,从宏观层面来看,这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产物。居委会和村委会本该是基层自治单位,独立于政府之外,如今却逐步演变为政府的下属单位。社区治理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包括政府、社区、公民等,要使这些主体共同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就要理顺地方政府与两委会的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地方政府权力,还权于社区,保障社区公民在社区治理中的合法权利。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对保障公民高效参与“村转居”社区治理的作用不言而喻,因此中央应加快制定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第一,要制定统一的社区组织法。在统筹城乡一体化格局下,制定统一的“村转居”社区治理法,将“村转居”社区治理进行统一布局,明确社区治理的主体、权利范围、参与领域、监督机制等。第二,要完善社区志愿与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定。应通过法律保障公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和公益服务,这有助于社区志愿服务和公益服务的开展,培养公民参与意识。
3.3 提高公民参与素质
提高公民参与素质主要有两方面:培养公民意识和提高公民参与质量。公民意识是公民主动高效参与“村转居”社区治理的精神基础。政府可以采取宣传、开动员会、贴宣传报等方式鼓励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提高公民参与质量的两个关键是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公民参与能力。社区应该经常举办社区大学生入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让新时代的大学生主动承担起指导提高社区居民文化素质的责任。公民自身也应该具有主动学习的习惯与品质,不断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参与素质。
[参考文献]
[1] 史柏年.社区治理[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
[2] 刘佳.浅析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的作用[J].法制与社会,2007(10).
[3] 姜晓萍,衡霞.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J]湖南社会科学, 2007(01).
[4] 丁煌,黄立敏.从社会资本视角看“村改居”社区治理[J].特区实践与理论,2010(03).
[5] 王萍.撤村建居过程中的群体分化问题[J].浙江社会科学,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