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模式下“网约车”驾驶员社会保险参保问题与改进建议
2018-05-14杨雨佳
杨雨佳
[摘 要]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学术界目前对于网约车的研究集中在法学与政治学领域,对于驾驶员参保问题少有提及。本文针对C2C模式下三类驾驶员社会保险参保存在问题就劳动关系认定、参保责任归属与社保费率调整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使网约车驾驶员社会保险参保现状能有一定改善。
[关键词]C2C模式;网约车;驾驶员;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险参保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1 研究背景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解决了传统出租车的供需匹配矛盾问题使其大受消费者青睐,但随着网约车行业不断发展,各類制度问题渐次暴露。一方面,网约车平台作为撮合平台,将自身定位于技术服务提供者而非雇佣者,因此拒绝为驾驶员缴纳社保,私家车作为网约车主体以兼职为主要形式,在获得更大自由的同时其法律地位与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存在极大困难。另一方面,网约车较普通私家车所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私人保险又以车辆事故时性质改变为由拒绝赔付,使网约车驾驶员在遭遇风险时几乎难以得到任何保障。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了网约车一个正规经营身份,但新规只要求平台与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对于驾驶员社保参保问题措辞模糊。同时,若按中国现有劳动法签订劳务合同从根本上违背了共享经济初衷,并非解决驾驶员参保问题的良策。
作为职工基本权利与重要保障的社会保险覆盖问题一直饱受关注,现今社保领域针对“网约车”驾驶员参保问题的讨论仍处于相对滞后阶段。现有针对网约车的研究多隶属法学与公共管理领域,参保问题多作为附加讨论课题。甘春华等提出根据司机是兼职还是全职参加不同种类的社会保险,程晨等则主张将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分立,刘佳从经济学角度提出通过优化平台与驾驶员间的利益分配鼓励驾驶员自行参保。由于网约车多属兼职性质,若按照传统出租车规定投保驾驶员经济负担过重,基于这一现实,陈牮等认为可在原有保险上附加强制性运营险,潘静则认为应实行全面信息透明,扩大平台保险外先行赔付责任并将强制投保与保监局监管纳入政策规定当中,掌博文建议引入UBI车险模式或Uber辅助险。
本文将针对学术界相对空缺的网约车驾驶员社会保险参保问题展开讨论。网约车平台中存在B2C和C2C两种模式,前者驾驶员作为平台自有员工,在这里不做讨论,本文主要就C2C模式下的驾驶员参保问题作出分析。
2 “网约车”驾驶员参保难题
2.1 劳动关系认定难题
我国现有社会保险多与职工身份相绑定,因此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间劳动关系的认定便成为社保参保责任归属认定的重要环节。
2.1.1 传统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判定
我国目前只基于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关系提出三大标准: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劳动者适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依据劳动获得报酬;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我国目前虽已有两百余个法律法规文件提及“劳动关系”,但尚未明文指出劳动关系界定标准。国际上对于员工是雇员还是独立合同工的判定则主要通过假定控制权测试和经济现实测试。
2.1.2 新型劳动关系特点
共享经济下产生的新型劳动关系主要有两方面特点:第一,就业灵活,平台对驾驶员工作时间地点不做约束;第二,行业准入门槛低,拥有驾照和车辆便可在简单信息登记后接入平台开始工作。
当然,新规出台使网约车行业上述特点被大幅削弱。在各地细则下达后,网约车在法规上的准入门槛大大提高,这一改变是否合理,对于共享经济发展是否起到了规范而非阻碍作用,学界仍在激烈讨论。
2.1.3 法律认定与新型劳动关系不匹配
依我国现有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网约车劳动双方关系基本符合第一、三条,但基于新型劳动关系中驾驶员多为兼职,平台对其控制有限,并不完全符合第二条,劳动关系判定要求满足所有要素的规定过于僵化,并不适合共享经济下的灵活就业者。而国外对于劳动关系的判定繁琐详细,可供借鉴却难当判案依据,我国网约车驾驶员地位尴尬,出现劳动纠纷只能诉诸法院,但法院判定因无准确依据而具有极高随意性。新型劳动关系亟需适合的法律进行规制。
2.1.4 “网约车”驾驶员劳动关系问题
网约车驾驶员兼职性质造成其劳动关系认定在现行法中存在适用困难,导致社保参与类型与缴费责任难以划分。
新规强制签订劳动合同,使平台承担社保缴费责任,但在现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下,该规定根本上违反了共享经济分享闲置资源以获利的初衷,几乎将网约车改造成变相出租车,并不是解决网约车驾驶员社保参保问题的良策。
2.2 参保责任归属难题
2.2.1 全职人员参保责任归属
网约车中存在将驾驶收入作为唯一经济来源,但不受雇于平台的驾驶员。其工作时长几乎等同全职人员,对平台贡献较大,但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与平台间的关系仍属于兼职关系。该人群无本职单位提供社保,平台又可以非雇佣关系为由拒绝为其参保。虽然从经济贡献上看,平台应承担参保责任,但从劳动关系上看,该责任又应由个人承担,因而该类人群的社保参保问题较为严重。
2.2.2 兼职人员参保责任归属
2.2.2.1 在主职业参保者。在主职业已参保者的养老医疗等社保参保责任不存在问题。然而网约车驾驶员兼职将导致驾驶途中的财产、人身损失风险,该风险不属于本职位工作应有风险,本职工伤保险将不予赔付,这要求该类人员在新行业重新投保工伤保险。驾驶员因驾驶中损失找平台负责而平台因其兼职性不应负参保责任的矛盾也需制度加以解决。
2.2.2.2 在主职业中未参保者。该类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在本职单位缴纳社保,情况与全职非雇佣人员类似,但对平台贡献相对较少,使平台更缺少为其投保的动力。
2.3 社保费用承担难题
2.3.1 驾驶员自行缴费
我国职工社保费用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10.5%,公司缴纳28.25%以上,个人全部自担将造成极大负担。在平台与驾驶员二八分成的情况下,个人若自缴社保费,在扣除燃油机耗成本后驾驶员极可能入不敷出。
2.3.2 平台承担缴费责任
如由平台承担公司责任,先不论这将使平台运营成本大增,资金周转困难,平台仅两成的抽成便使该方法不可行,除非重新划分双方利润分成,但这本质上仍是由驾驶员承担社保缴费责任。
2.4 保险种类选择难题
首先,对于与平臺不构成实质雇佣关系的驾驶员,其应该按照职工还是居民标准参保?西安政府针对出租车司机参保的规定可供参考:出租车承包经营者可自行参加居民医保和居民养老保险,也可向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参保缴费申请由其代缴。该规定使得驾驶员可选择更高保障水平,但费用主要还是由驾驶员承担。
其次,对于我国现有社保险种,养老和医疗保险作为缴纳重点与保障主体,是否应缴并无争议,由谁缴纳,缴费率如何则是讨论重点。由于网约车面临高事故风险,工伤保险将成为驾驶员迫切需要的社会保险。但基于驾驶员兼职性质及平台无故不得解除接入关系的现状,C2C模式下网约车驾驶员是否存在失业问题有待讨论。同时,工作时间的随意性,使驾驶员无需生育保险提供产假,若仅有产检费用补助,生育保险则缺乏缴纳必要性。
最后,针对网约车驾驶员面临的特殊风险,可以考虑参考部分商业保险模式设计新的社会保险险种或对已有险种做适应性优化。
3 “网约车”驾驶员参保建议
3.1 针对新型劳动关系出台认证法律法规
共享经济背景下,就业灵活性或使兼职成常态。劳动关系认定是社保缴纳责任归属认定的基础,因此传统劳动法的劳动关系认定及对兼职关系的消极态度需针对新型劳动关系作出适应性调整,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兼职人员的劳动现实给出特殊判定标准。
3.2 针对不同工作类型合理分配参保责任
C2C模式下三种网约车驾驶员有不同特点,一刀切的处理模式显然不尽合理。针对非雇佣全职员工,可由平台根据其表现情况和平台需求雇佣其为正式员工享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也可根据其对平台所做贡献金额定级,二级后平台按照最低标准垫付社保费用并减少1%-2%的抽成。等级随驾驶员月均营业额提高。等级越高,平台垫付标准与驾驶员可获分成越高。至双方利润分配达一九比例,平台停止垫付并免除以往垫付费用,之后驾驶员可申请平台代缴,费用自负。这种等级制度一方面激励“全职驾驶员”提高接单率增加双方获利,另一方面适当等级标准下总收益增加保障平台收益不随抽成比下降,驾驶员有经济能力自负社保费,可一定程度上解决驾驶员参保问题。
针对兼职人员,其中本职单位参保者应由政府督促公司为其参保,平台不负主要参保责任。总体来说平台可只提供工伤保险,并按平台盈利情况考虑是否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由于工伤保险的赔付是以工作过程中受伤为标准,网约车兼职驾驶员工作时间的确定将成为保险生效的考察重点,在这里可参考Uber公司投保的辅助保险设计方式:驾驶员未开软件时视为非工作状态工伤保险不予理赔;打开软件开始接单时,保险进入第一阶段,按最低标准赔付;接单后,进入第二阶段,按工伤保险的正常额度赔付;订单完成进入巡游状态时,自动退回第一阶段。针对网约车驾驶员在多平台接单的情况,第一阶段各平台分摊费用,第二阶段通过产生订单的平台索取工伤保险赔付。由于有平台后台数据支持,驾驶员驾驶状态及对应时间数据容易获得,而事故发生时间则可由交通部门的监控提供,二者对比使事故时驾驶员的工作状态及工伤保险赔付责任得以确定,具有较强可行性。
3.3 针对行业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社保费率
对于全职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与传统出租车承包经营者基本类似,社保费率可适当参照出租车承包经营者制定。
对于兼职人员,平台主要负担工伤保险,使用上述模式后,保险面临风险将大大小于传统出租车行业,保险费率也应相对传统出租车行业下调50%或更多。大数据时代下平台后台数据支持为依据个人在线时间确定个性化缴费率提供可能,今后可设计一套费率计算公式,依据兼职驾驶员上线时间、接单次数计算应缴工伤保险费率,使费率计算更合理并减轻平台经济负担。
4 结语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参保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两点,第一,平台不是慈善机构,当驾驶员不能为其带来足够利益时政府不能违背市场规律一味要求平台承担参保责任;第二,网约车应始终保持共享经济本质,政府不能强制所有驾驶员与平台按传统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只有明确以上两点,我们对于网约车驾驶员的参保问题的探讨与建议才能按照合理公平的方向前进。本文对于网约车驾驶员参保问题的探讨相对较为全面但并不深入,今后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问题可在本文基础上作出更深层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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