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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社区化与自然文化遗产管理

2018-05-14白露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6期

白露

[摘 要]“旅游社区”的提出已有近30年的时间,但对其本身及相关概念的解释不清,并存在一定误读。误读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自然文化遗产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对旅游社区与景区的关系进行了新的阐述,并将旅游社区化理念引入自然文化遗产管理。

[关键词]旅游社区;旅游社区化;旅游社区参与;自然文化遗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旅游社区常被理解为是共同依托某一旅游资源开展旅游活动、一群居住地理位置较接近、有着共同利益的群体。这一理解强调了旅游社区的区域空间性,即以某一旅游景区为中心,一定的地理距离为半径来界定。于是也就有学者为理想的旅游社区总结出以下特点:具有一定范围的社区地域;具有独特的社区文化;具有优美迷人的社区环境;具有合理高效的社区结构。

而旅游社区最早的提出者Peter·E·Murphy在《旅游:社区方法》中的观点则是:“旅游社区应该是一种方法或途径。它从社区的利益出发,由社区控制开发过程,确定发展目标,并由此来追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之间的平衡。”显然,Murphy提出旅游社区的初衷并不是一种局限于有形界限之内的区域空间,更接近于一种管理方法。

1 旅游社区与景区的关系

1.1 关系的误读

无论是旅游社区的哪种定义,基本都认可了其构成要素包括社区居民、社区环境以及社区文化等。同时,强调不同于一般社区的地方在于,旅游社区往往与旅游景区或旅游目的地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正因此,旅游社区很轻易就被理解为依附于景区的较大空间活动。这一理解显然把景区或旅游吸引物放在了核心地位,旅游社区则自然而然成为了附属物。

尽管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旅游社区参与的重要性,但这种重要性的认可往往是从旅游社区作为一种被补偿对象的角度出发的。因此,在阐述社区参与的作用时,有学者认为社区居民参与旅游服务有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旅游扶贫,可以尽可能减少漏损、最大化旅游收入的乘数效应。可以说这种观点直接导致了在景区管理的实践中,地方政府、景区企业以及附近居民自身都将如何从景区开发中获利作为处理利益关系的根本。

这种对旅游社区与景区关系的误读之处有三:

一是误读旅游社区的概念。重溫墨菲1985年所说:“旅游业从一产生,就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能够将它从纯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中脱离出来,从生态环境和当地居民的角度出发,将旅游业考虑为一种社区的活动来进行管理,那么一定能够获得更佳的效果,这就是社区方法。”因此,从本质上看,旅游社区的初解应该是一种景区管理的方法,而非区别于景区的区域空间。

二是误读旅游社区与景区主附关系。即便承认当下旅游社区的空间群体概念的认知,但将旅游社区作为依附于某一景区的群体也是欠妥的。这种主附关系势必导致将旅游社区置于次要地位,同时减弱旅游社区在景区管理中的作用。

三是误读社区参与的补偿机制。积极推进社区参与,对社区居民创造就业,力争使其从旅游景区的开发中分得一杯羹。这种貌似公平善良的补偿机制实质上则是对社区居民权利的剥夺,同时极有可能挑起更大的利益纷争。

1.2 旅游社区化不等于旅游社区参与

回归墨菲概念的本源,再次强调旅游社区是一种方法。为了区别当下对旅游社区的普遍理解,本文将体现墨菲初衷的管理方法表述为旅游社区化。目前人们通常把社区参与作为景区管理的一种方法,这就相当于将社区参与与旅游社区化画了等号,事实上两者是存在差异的。

1.2.1 旅游社区化应以社区本身为主体,而非景区的附属物

归咎于旅游社区理解中刻意强调景区的核心地位以及社区对其的附着性,这使得社区参与的过程往往将以社区居民、社区组织为代表的旅游社区放于次要地位。旅游社区化则应强调景区与社区居民、社区文化以及社区其他资源共同构成旅游社区整体,而非人为割裂对待。

1.2.2 旅游社区化强调社区管理的自主性,而非参与性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常被定义为把社区作为旅游发展的主体进入旅游规划、旅游开发等涉及旅游发展重大事宜的决策、执行体系中。而在国内景区管理的实践中,这种“进入”或流于形式,或最多停留于股权制的利益分享。其中更多的则是景区内部分小型服务项目的承担。

旅游社区化既强调旅游社区包括社区居民与旅游景区等,同时强调其地位的相当,就要求社区管理的高度自主化。这一观点必然会引起对社区居民自主管理能力的质疑。事实上,旅游社区化的主体不仅包括社区居民、社区组织,还应包括当地政府。正如王瑞红和陶犁(2004)提出的,“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既指旅游社区的政府及非政府介入社区旅游业发展的过程、方法和手段,也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旅游发展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事物与公益活动的行为及其过程,是居民对社区旅游业发展责任的分担和对社区旅游业发展成果的分享。但按照众多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以及国外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真实案例来看,他们所理解的社区参与的主体似乎只包括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政府只是当地旅游发展的一方利益相关者。

1.2.3 旅游社区化突出社区利益所获,而非利益补偿

如果旅游社区居民通过“扮演”景区内的小商小贩,或是景区股份公司的股东的所得被认为是景区开发后对其损失的一种补偿的话,那就已经假定了社区居民与景区本身的对立。事实上,这一错误理解正是源于以上两点,即旅游社区与景区的割裂以及旅游社区化中社区主体的自主管理程度不高。

既然景区同社区居民一样同属于旅游社区,且社区居民或当地政府对景区管理具有高度的自主性,那社区居民由旅游资源获得的效益,就不是一种补偿,而已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利益获取。这一点与布兰登(Brandon)的观点较为一致,即认为社区参与是使旅游地社区“获利于”旅游而不是“受利于”旅游。

2 自然文化遗产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2.1 遗产开发与保护的矛盾

一方面国内各个地方政府对于世界遗产的申报抱以极大热情,同时旅游企业也对自然文化遗产的开发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兴趣,另一方面則随着世界遗产名录的增加,国内自然文化遗产却不断面临着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恶化的挑战。2005年《神雕侠侣》剧组被指破坏九寨沟自然景观。随后,2006年媒体报道影片《无极》剧组因拍摄过程中对香格里拉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被处以9万元罚款。而张家界也曾因在主要景区内兴建大量商业建筑而被联合国遗产委员会出示红牌,勒令整改。

这一矛盾产生的原因除了破坏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外,更重要的是国内自然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中,政府在担任监督者的同时,也参与了自然文化遗产的旅游经营活动。在多重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出现监管缺失。

2.2 社区参与的无序化表现

社区居民参与国内自然文化遗产旅游的发展也较为普遍。这主要源于遗产旅游开发的客观需要和遗产管理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前者如武夷山旅游公司在组建时,采取了国家集体农户合作型组建模式。这基于武夷山周边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的国情。另一个典型代表是广东开平碉楼。作为民居建筑的碉楼,其产权属于具体的华侨家庭,因此,在遗产开发时采用了政府租赁,统一管理的模式。这些由遗产本身产权性质引起的社区参与多少带有一定的“无奈性”。后者则更多体现在居民因社区资源被出让后的交换所得,例如景区内服务项目的经营权等。

但这种社区参与的低自主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在遗产管理过程中,不断产生摩擦。例如,2004年4月1日武夷山景区实施了全封闭的智能化管理方式,对游览人数、进出车辆等进行合理控制,但实施后受到当地农民、部分车商和旅行社的阻挠,尤其是受到那些在景区拥有农田、菜地农民的抗议,以出入不便为由对景区进行破坏,还与景区员工发生过冲突。至今,封闭式管理不得不暂告一段落。

2.3 遗产价值的人为流失

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前言所述,“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

在未能妥善处理旅游业对遗产旅游社区影响的时候——包括与社区居民经济利益的分配以及社区文化的冲击,社区居民的离开或社区文化的改变都是遗产价值的人为流失。例如本地居民拆掉老房子,改变风俗习惯,甚至年轻人离开本地出外打工等。

3 旅游社区化在自然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实施

针对以上问题,旅游社区化则可以从长远的角度加以解决。其在自然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具体实施包括:

3.1 旅游社区居民最大限度发挥自主管理

虽然旅游社区居民对自然文化遗产的直接管理受到资金和能力的多方面限制,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这是一条必经之路。因为,旅游社区居民与社区文化、自然文化遗产密切相关,共同构成旅游社区。旅游社区化就是要将其作为共同的主体,进行统一管理。所以,社区居民的自主管理应从经济链条的末端——利益补偿,逐步向前端移近,包括对遗产的规划、管理决策、环境保护等内容。同时,旅游社区的自主管理不单指于社区居民,还可包括非营利性的社区组织。

这种自主管理的价值已得一定的证实。如澳大利亚的卡卡杜国家公园的管理演变之路实际上就是一个逐步确定当地土著人作为管理者的过程。从最初种族歧视和不信任下的完全排除,到土地所有者身份的认可,直至最后国家公园的主要管理者。20世纪90年代初,卡卡杜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由14名委员组成,其中多数委员(10名)是土著居民代表。截至2000年6月30日,包括临时合同雇员在内的少数民族裔雇员占卡卡杜国家公园所有雇员总人数的32%。

3.2 社区居民通过培训计划确保管理者身份

鉴于自然文化遗产管理的专业性,居民作为旅游社区的管理者,同时对自然文化遗产进行管理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将社区居民的培训计划纳入遗产的规划和管理过程。这其中,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引导工作。同时,社区居民作为管理者,不等同于社区居民必须独立承担遗产管理的各项专业工作,如财务、环境保护、资本运营等。专业化的经营工作完全可以通过聘用相关企业委托经营。这一点类似于城市住宅社区中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聘用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需要强调,这与目前的第三方旅游公司雇用社区居民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3.3 第三方仅享有部分经营权限

市场经济下,除旅游社区居民、地方政府外,其余第三方亦可参与到自然文化遗产的经营活动中来,但应限制在一定的经营权限内。这一方面,美国的黄石国家公园给出了一个可以借鉴的经营机制。

196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特许经营政策法》(Concessions Policy Act),明晰并规范了国家公园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权的界限仅仅限于副业——提供与消耗性地利用与遗产核心资源无关的后勤服务及旅游纪念品,同时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经营质量、价格水平等方面必须接受管理者的监管。1998年美国国会根据现实需要,废除上述法案并通过了《国家公园综合管理法》(National Park Omnibus Management Act),在公开招标、特许经营费和合同期限等方面做了调整。

3.4 政府明确社区成员身份监督遗产管理

地方政府作为旅游社区的构成主体之一,应始终站在旅游社区的利益角度。同时,市场经济的环境要求政府应行使好“无形的手”,而不是作为运动员参与到经济竞争中。因此,目前国内自然文化遗产管理中,政府兼任管理委员会和旅游公司的角色显然极不适宜。

在自然文化遗产管理的问题上,政府应将管理职能交给以旅游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遗产管理旅游社区化。同时,对其管理进行指导,特别是在前期阶段的引导与培训。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参与自然文化遗产经营的第三方进行监管,切实做好遗产的科学开发与保护。

[参考文献]

[1] 黎洁,赵西萍.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理论的若干经济学质疑[J].旅游学刊,2001(04).

[2] 唐顺铁.旅游目的地的社区化及社区旅游研究[J].地理研究,1998(06).

[3] 陈秀琼,黄金火.略论生态旅游开发中的社区参与[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3).

[4] 刘纬华.关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若干理论思考[J].旅游学刊,2000(01).

[5] 王瑞红,陶犁.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形成及内涵[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4(04).

[6] 邹统钎.遗产旅游管理经典案例[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