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家长知情需求之间的冲突与对策
2018-05-14兰婷
兰婷
摘要:高校辅导员对学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出于对中国传统伦理、家庭教育文化及大学生经济资助情况的考虑,家长对学生信息的知情需求应予以尊重。在辅导员的保密责任与家长的知情需求发生冲突时,可以通过建立规范的辅导员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辅导员遵循“最有利学生教育”、“参考学生本人意愿”原则灵活披露学生信息的方式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辅导员;保密责任;家长;知情需求;冲突;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5383(2018)64-0064-06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赋予公民个人信息权,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高校辅导员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在管理、教育、引领学生的过程中,必然会接触到学生学业、行为、品性、心理等各方面的个人信息,出于对学生个人信息权的尊重,辅导员对其接触的学生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学生同意不得擅自披露学生个人信息。但是家长作为学生学习的最大资助者,则希望了解到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情况,如此一来,辅导员的保密责任和家长的知情需求之间就存在冲突。平衡好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和家长知情需求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学生个人信息权、建立可信任的“辅导员—学生”关系、推进辅导员学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高校辅导员承担学生信息保密的责任
个人信息指的是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身高、体重、教育背景、手机号码、收入和消费等。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通过存储、开发和利用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且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泄露还会为不法分子实施精准诈骗提供便利。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日渐成为民众关注的问题之一。辅导员作为学生信息的直接收集者,掌握大量的学生个人信息,规范其信息管理行为,对于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现在尚无法律法规对辅导员学生信息管理做出规定,但是在学生信息管理立法成熟的美国,早在1974年通过的“家庭教育和隐私法案”(Family Education Rights and Privacy Act,FERPA)就赋予学生对自己的信息享有公开决定权、公开知情权。美国的辅导员联盟制定的《辅导员道德标准》(Ethical Standards for School Counselors),还特别设专章规定辅导员的保密责任(Confidentiality),规范辅导员的学生信息保密行为,并将辅导员对学生信息的保密义务视为对学生的主要义务。
1.1 高校辅导员承担学生信息保密责任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现在尚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高校辅导员对学生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但是无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推导,还是从辅导员工作的实际需要考量,高校辅导员都应当承担学生信息保密责任。
首先,高校辅导员承担保密责任是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2012年教育部下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提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上,要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辅导员作为学生工作的直接管理者,根据《实施纲要》的要求,有义务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权利不受侵害。具体到学生信息管理工作,辅导员对学生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其次,高校辅导员承担保密责任是增强辅导员工作实效性的需要。建立辅导员保密责任制度,在不影响正常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学生的信息处理决定权,让学生对自己的信息做主,一方面,可以让学生充分感到自己是被尊重的,从而为辅导员与学生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辅导员的身体力行,培养学生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意识,增强辅导员思想教育的实效性。
1.2 高校辅导员承担学生信息保密责任的范围
美国专门在FERPA中列举了学生受保护的教育信息目录,将教育人员对教育机构所作直接与学生相关的信息都纳入学生信息管理的范畴,包括学生的名字、住址、电话、出生日期和地点、学习的专业、正式参加的活動或体育运动、运动会成员的体重和身高、出勤日期、获得学位及奖项、学生之前就读过的教育代理及机构等。如高校辅导员需要对目录信息进行公布,那么必须取得学生的同意。如果没获得同意披露此类学生教育记录,一般认为是对学生的不利或者侵犯隐私。
我国教育部于2017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规定辅导员应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在思想引领、道德素质、突发事件、校园稳定、奖励资助、就业创业、党团建设等多方面开展工作,辅导员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可能接触并应予以保密的学生信息包括:
1)日常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宗教、专业、年级、照片、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出生日期和地点、入学日期等。
2)学生的学业信息,如学习的专业和领域、学业记录、年级水平、学业状态(肄业或者毕业)、获得学位的情况、完成学位要求和毕业的预期时间、所参加的教育培训等。
3)学生资助信息,如困难学生的家庭人口、家庭困难原因、家庭财经状况、获资助学生姓名、获得资助的种类、等级及金额等信息。
4)学生健康信息,如学生的身高、体重、患病名称、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医生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家族病史等。
5)学生奖励、处分信息,如获奖或被处分的学生姓名、原因、处理结果等。
辅导员在工作中收集、知晓了以上信息,出于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对以上信息予以保密,除非获得当事学生的同意或者按照法律、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应当予以公布信息。
2 大学生家长对学生信息的知情需求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中小学家长对学生信息享有知情权,但是并没有涉及大学生家长的学生信息知情权问题。《实施纲要》中未赋予大学生家长学生信息知情权与我国大学生入学年龄相关。从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看,大学生一般已经年满18周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行使法律所赋有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单纯从法律的文意推断,大学生年满18周岁成为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个体,其拥有完全的信息权,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向其他人透露其信息或是否同意辅导员向其他人透露其信息。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大学生家长对学生信息的知情权,但无论从父母子女的伦理关系,还是从中国传统家庭教育文化以及大学生求学经济基础考量,大学生家长会对学生信息有知情需求,并且这种知情需求合情合理,应当予以尊重。
2.1 家长知情需求的伦理基础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伦”是指人伦,即人们之间的有条理的关系,“理”是指道理或规则。“伦理”就是指调节和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和内心信念。[1]3早在战国时期,孟子便把人们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其中“父子有亲”就是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慈爱、子女孝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来源于两者之间的血缘关系,古人说:儿女为父精母血所生,这种天然的骨肉联系使他们的关系十分亲密[1]90。父母与儿女不仅是生育关系,而且也是一种通过爱、信赖和合作而产生的深刻精神联系。父母爱儿女,因为他们是自己生命的延续;儿女爱父母,出于感激父母的养育之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緣关系和精神关系交织在一起,成为人类最深刻的社会关系之一。即使子女长大离开父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是永远割舍不断,并不可能通过法律来取消的。[1]90-91正是因为父母与子女存在着基于血缘的紧密的精神联系,大学生家长获得对子女的教育信息具有正当的伦理基础,其逻辑可以简单概括为“生而教之”。在德国,其《宪法》第3条规定:父母对其子女的抚养权利和教育有所谓“天赋之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1议定书第2条也规定:国家将尊重家长按其宗教和哲学信仰来保证得到这种教育和教学的权利。而父母行使教育权的前提是知道、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教育,所以父母享有对子女信息的需求也在情理之中。
2.2 家长知情需求的文化基础
从历史上看,儒家文化是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构架的文化支撑,儒家文化强调礼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长幼尊卑有严格规定,只有这样,社会才有序。[2]91个体家庭中家长拥有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教令权等在内的管理权[3],而子女要求“善事父母”。在家长制的运行中,中国人的家庭关系出现两种倾向:一方面家长作为一家之主,要做到“父父”,对家庭事务进行事无巨细、全方位的管理,要求子女服从管理,形成权威型的家长,另一方面子女作为家庭成员,要做到“子子”,服从家庭管理,顺从于家长的领导。进入现代社会,封建家长制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历史的惯性使然,父母管教子女、子女理应听从父母之言的家长子女关系模式依旧深入人心,即使中国现在法律仅仅提及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但是在儒家文化影响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父母有权了解子女情况的观点依旧为世人所接受。因此,针对于大学生而言,即使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父母了解子女信息与中国的家庭教育文化也是相契合的。
2.3 家长知情需求的经济基础
子女作为父母血脉的延续,承载着父母的期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天下父母的共同心愿。父母对子女教育方面的培养,是竭尽所能。根据艾瑞咨询在2016年对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中国家庭教育消费情况进行的调查,有38.6%的家庭平均月教育产品支出在500元以上[4],甚至在一线城市平均月教育产品支出大于1 000元的比例高达32.8%。如将教育投入理解为一种家庭投资,其在家庭支出中的占比相当重,2013年全国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学费为5 775元,占城镇家庭户均收入的比例为7%;占农村家庭户均收入的比例为17%。[5]如果加上生活费支出,父母培养一个大学生花费就更多。在2016年麦可思对大学生消费理财观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校大学生每月平均开销为1 212元(不含学费、家庭与学校间往返交通费),而家庭是学生生活费的最主要来源,94%的学生生活费由父母或亲戚提供,其次为打工兼职[6]。如假设2013年至今学费未有变化,以平均消费计算,大学生每一年的学费与生活费的总和高达20 319元,而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4年、2015年分别为20 167.12元和21 966.19元,即供养一名大学生需要花销一个人一年的可支配收入。从以上数据可知,父母作为大学生教育投入的绝对主体,该项投资占据父母收入的大部分。大学生教育作为父母投资的主要资产,父母作为主要投资人知晓其在校的表现,也是应所当然。
3 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家长知情需求之间的冲突表现
高校辅导员作为学校管理学生的直接责任人,通常情况下,是最了解学生在校情况的老师,家长一般也是通过联系辅导员了解学生情况,但是辅导员本身应当对学生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家长想要获得学生在校相关信息,就可能与辅导员的保密责任相冲突,具体而言,可能出现的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3.1 高校辅导员对学业信息保密责任与家长知情需求之间的冲突
高校辅导员对学生的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出勤日期、获得学位及奖项等学业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没有获得学生授权的情况,不得向他人透露相关信息。但是学习是大学生在校期间最主要的目标,家长对学生学业表现有着强烈的知情需求,家长期望了解学生的学习表现、学习成绩等信息。如果对自己的学业信息有着信息披露决定权的学生拒绝赋予辅导员向其家长披露其学业信息的权利,那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辅导员不得擅自向其家长披露,这时辅导员的学生信息保密责任与家长的知情需求发生冲突。
3.2 高校辅导员对身心健康信息保密责任与家长知情需求之间的冲突
大学非常注重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学校定期组织体检对学生身体健康進行排查,确保学生的身体状况都处于健康水平;在心理健康方面,高校在新生入校时一般会进行心理筛查,对可能患有心理问题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而且高校一般都设置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室,配备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方便学生在遇到心理困惑的时候寻求帮助。虽然辅导员掌握了学生的身心健康的信息,但是学生的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的相关信息具有很强私密性,高校一般都会要求辅导员不得随意泄露学生的健康信息。在美国FERPA中也有类似规定:由内科医生、精神病医生、心理学者或其他专业或辅助专职人员在其专业或辅助专业能力范围内做出或保存,仅仅使用于学生治疗相关事宜,不得向提供治疗服务以外的其他人透露。因此,大学生家长在向辅导员了解大学生身心健康信息时,家长的知情需求就与辅导员的保密责任相冲突。
3.3 高校辅导员对违纪处分信息保密责任与家长知情需求之间的冲突
在美国曾经就违纪记录是否是应该保密的学生信息展开争论,最后争论在美国诉迈阿密大学(United States v. Miami University)一案中,由美国上诉法院第六巡回法院将违纪记录确定为教育记录,受到FERPA的保护而告终。辅导员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在公布学生违纪处分时,会充分考虑对当事学生的心理影响,为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避免学生遭受同学的歧视,一般会对事件的发布做技术处理,不直接公布学生的真实姓名,而用“姓氏+某某”作为替代,这实质就是对学生违纪处分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保密。违纪记录是学生在校表现的重要指标,家长对学生的违纪记录同样有着知情需求,但是如果大学生不愿意辅导员告知家长自己的违纪信息,那么家长的违纪信息知情需求就会与辅导员的违纪处分保密责任相冲突。
4 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家长学生信息知情需求之间冲突的解决之策
无论是从伦理分析,还是从中国家庭教育的文化传统及当下家长作为大学生完成学业的主要资助人的角度考虑,家长对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知情需求都是值得尊重的。因此,在建立高校辅导员学生信息保密制度时,可以适当考虑家长的知情需求,对家长进行一定的学生信息披露。但是大学生毕竟已经成年,不能仅仅将其视为家长的附庸,而应当将其视为社会中的一个独立主体,具有自己的思想和意识,可以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在向家长披露大学生信息的时候,需要尊重大学生的意愿,才更有利于学生的教育、成长。具体而言,可以从规范辅导员披露制度和确定辅导员披露原则两方面考虑,平衡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家长信息知情需求之间的冲突。
4.1 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虽然我国在2010年就颁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但是其中并没有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披露做出规定,目前学生个人信息的披露在法律法规层面尚处于空白。但是有些高校出于对家、校联合教育的考虑,在学校的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学生奖惩管理等文件中建立了一定对家长的学生信息披露制度,比如规定辅导员每一学年向家长通报一次学生的学业信息,在学生有休学、退学、开除、重病等重大事项发生需告知家长,但是这些规定不但分散,而且规定一般比较简单,对辅导员学生信息的披露工作难以起到实质的规范作用。规范辅导员的家长学生信息披露行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建立系统的辅导员学生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系统规范的辅导员学生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责任后果加以规定。辅导员对家长的学生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从常规披露和临时披露两个方面进行规范。常规披露制度是指辅导员在特定的时间将学生某一段时间的学生信息向每位家长进行披露,比如一学期或一学年结束,辅导员可以信件、电子邮件、微信、QQ等多种方式向家长披露每位学生这一时间段的成绩情况与在校表现情况。常规披露具有全覆盖性、定时性、持续性的特点。临时披露制度是指辅导员在个别学生在学业、身心健康遭遇对其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临时紧急通知其家长的制度。至于何种情况可以称之为“重大影响”,可以在相关规定中明确予以说明,譬如,学生获得退学警示、退学等处分,患上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心理疾病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等都可以作为“重大影响”事件。临时披露制度具有个别性、临时性和及时性的特点。
2)建立辅导员学生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
任何制度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切实有效的监管。建立辅导员学生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是保证辅导员正确披露学生信息的重要外在条件。美国为了确保各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学生信息管理制度,专门在FERPA中赋权教育部长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生信息管理制度的违规纠正机制,教育部中专门设立家庭政策执行办公室(the Family Policy Compliance Office)负责调查、处理、检验或裁定违反FERPA的行为和关于对声称违规行为的投诉。在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日益加强的情况下,建立辅导员学生信息保密责任制度的同时,必然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结合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赋权高校学生处等学生管理部门集中处理本校的有关学生信息处理不当的投诉,这些投诉可以是学生对辅导员擅自披露其信息的投诉,也可以是家长对辅导员没有披露应披露信息的投诉。相应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作为各地高校的主管部门,可以成立本地区学生信息管理制度的违规纠正机构,处理高校学生信息管理违规事件,对高校的学生信息管理形成有效的外部制约。
4.2 确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家长知情需求冲突的有效途径,但是辅导员工作的中心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做的是“人的工作”,而学生受社会、学校、家庭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极具个性,辅导员的相同管理、教育行为施加在不同学生的身上,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激励效果,可能是正激励,也可能是负激励。因此,学校的学生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赋予辅导员灵活披露学生信息的自由裁量权,允许辅导员在执行学校统一的学生信息披露制度时,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学生信息披露灵活处理。但是辅导员的信息披露自由裁量权应在学校的监管之下行使。学校可以设置学生信息披露例外审批程序,规定辅导员在认为需要对学生信息例外处理时,可以向本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申请,由学院负责人决定该例学生的情况是否需要例外处理。至于何种情况可以申请信息披露的例外处理,本人认为可以参考“最有利于学生教育”和“参考学生本人意愿”两个原则予以判定。
1)最有利于学生教育原则
向家长进行学生信息的披露除了是尊重家长的知情权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是相辅相成,家庭教育可以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但是辅导员也应当对“家庭—学生”关系的个体差异性保持充分的敏锐,如果家庭教育中有不利于学生成长的因素,比如学生与父母之间关系紧张,凡是父母支持的事情,学生都反对,凡是父母反对的事情,学生都坚持去做,这时辅导员对于一些学生信息的披露需要谨慎处理。特别是对家长进行信息披露可能会对学生造成可预见的严重伤害,辅导员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更需要谨慎。当然,可预见的严重伤害的判定在不同的学校是不同的,其定义会受到学生发展、实足年齡、环境、家长权利和伤害性质的影响。当遇到难以确定是否向家长披露时,学校辅导员可以共同商量。
2)参考学生本人意愿原则
大学生一般都已经成年,有自己的思想与主见,对于一些不涉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仅仅是学生自己人生道路选择的问题,如果学生要求辅导员对家长保守秘密,辅导员出于促进学生自治、独立能力的考虑,可以尊重学生本人的意见。美国的《辅导员道德标准》要求辅导员在对家长进行信息披露时,需要去平衡学生自行决定的道德权利、做出同意或赞成的能力、父母或家长保护学生并代表他们决定事项的合法权利与责任。而辅导员的信息披露应该尽可能促进学生的自治与独立,使用最合适和最少干扰的方式披露信息,甚至还可以酌情让学生参与讨论披露的方式与时间。
5 结语
随着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大学生对自己个人信息权日益关注,辅导员作为学生信息的直接管理者,对学生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成为必然。但是出于对中国传统伦理、家庭教育文化的尊重,家长作为大学生学业的主要资助者享有对学生信息的知情需求应当予以尊重。当辅导员的保密责任与学生家长的知情需求在学生学业信息、健康信息、奖惩信息上存在冲突的时候,学校可以建立规范、系统的辅导员保密责任制度从制度上规范辅导员的信息披露行为,而辅导员在执行披露制度时可以遵循最有利于学生教育、参考学生本人意愿的原则进行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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