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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渔业水资源保护机制研究

2018-05-14黄昊明

山西农经 2018年20期
关键词:水污染公共资源产权制度

黄昊明

摘 要:我国作为渔业大国,水资源污染却很严重。产权不明晰及缺少严格的监管,造成水资源“人人共有、无人所有”的局面。分析渔业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明确渔业淡水资源污染的原因。结合新制度经济学及福利经济学观点,提出淡水渔业水资源的保护机制。

关键词:水污染;产权制度;公共资源

中国是渔业大国,2017年渔业人口有1 931.85万人,渔业产值123 813.85亿元,占世界渔业产值的1/3左右。其中淡水捕捞产值461.75亿元,淡水养殖产值5 876.25亿元。过度捕捞、落后的养殖模式,人类活动、工业污染等原因使淡水渔业水质恶化,水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2016 年我国四类、五类及劣五类水体在河流、湖泊(水库)、省界水及地表水中的占比分别是28.8%、33.9%、32.9%及32.3%。水体污染对淡水渔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威胁,必须解决淡水渔业水资源的污染问题,保证渔业健康发展。

1  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分析

公共资源是指那些没有明确所有者、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获得、免费利用的资源。“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的概念,其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受益具有非排他性,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公共资源一般能够满足其中的部分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共物品的特性。淡水资源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品,其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周边居民拥有淡水资源非竞争性的消费权和非排他性的受益权。因此,淡水资源可以称为“公共资源”。

每位渔民都希望自己在水资源中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纷纷推卸水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人们都不关注环境污染问题,那么水资源质量将越来越差。大多数人将保护环境的希望寄托在他人身上,自己享受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第一,水资源缺乏明晰的产权划分,造成资源“人人共有,无人所有”的局面。没有人认为自己的渔区是自己的私产,因此便不會顾及环境保护的问题。第二,缺少社会和经济活动的调节者和监管者。在面对公共事务时,无法发出有利于社会的声音[1]。

2  “公共资源”属性下渔业对淡水资源的污染

淡水资源具有“公共资源”属性,渔业从业者对于淡水资源往往会最大限度地从中获得利益,对水资源的保护力度却不够。这表现在:第一,渔业从业者盲目地提高养殖量而不考虑水资源承受能力。第二,对于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污染治理等行为,没有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第三,渔区周边的工业、生活污染会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污染水源。

2.1  集约化养殖影响水质

虽然集约化养殖能够增加单位水域面积的养殖效益,但渔民向网箱投入的鱼饲料会有一部分流出网箱,影响水质。同时,养殖密度增大导致养殖区排泄物增加,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破坏生态平衡。

2.2  居民生活污染

渔区周边的居民有在河边洗涤衣物的习惯,洗涤剂中大量的磷连同污水进入河流、湖泊,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破坏水质。同时,一些地区缺乏公共环卫设施,居民生活垃圾任意堆放,垃圾流入河流、湖泊,也会污染水体。

2.3  工业污染

渔区大多离乡镇不远,一些乡镇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环保设备严重落后,企业生产排放的工业废水没有经过净化就直接排入河流、湖泊,对水源造成极大污染。同时,城市对环保的要求日益严格,一些污染大的企业迁至农村,污水流入农村靠近水源的地方,加深了河流、湖泊的污染程度。

3  淡水渔业水资源保护机制

由于具有“公共资源”属性,淡水资源的治理需要一套外部机制。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提出公共产品私有化,以明晰产权。认为清晰的产权能够使产权所有者对自己的私人物品负责,通过市场机制自由调节,最终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以马歇尔和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派经济学家认为,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的背离是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要找到一个公正的调节者,对外部进行补贴或者惩罚,从而使外部成本内在化。政府是这个公正调节者的最佳选择[2-3]。

4  淡水渔业水资源保护政策建议

4.1  加快国有水面使用权制度改革

国有水面可探索建立使用权转让机制。以安徽省宿松县的国有私营方式为例,该县位于安徽省西南部,水面面积居安徽省首位,境内湖泊总面积达到5.23万m2。2002年以前,国有水面被沿湖地区居民分散使用,县内水面基本属于各乡、镇、村,短期经营问题突出,水资源环境急剧恶化。2002年,宿松县强力推行国有水面使用权改革,收回乡镇政府管理水面的权利,确立“规划使用、国有私营、合理利用、市场调节、利益共享、平稳过渡”六项基本原则,将水面重新发包给生产企业,水资源污染现象得到缓解。

4.2  探索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

政府应充当有效调节者和严格监管者角色,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聘请渔业专家开展科普教育,建立渔业农技站传授渔业知识,宣传推广当地渔业产品等,引导渔业企业绿色经营、规范经营。

政府可设立补偿机制,对外部性的企业进行补贴或减免税费,出台政策法规,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罚款或者征收污染税,确保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

参考文献:

[1]王宾.淡水渔业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分析[J].农民致富之友,2017(10):289.

[2]平狄克.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汪应林.宿松县大水面渔业长效管理机制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0(10):37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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