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享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思考
2018-05-14杨旭
杨旭
摘 要:随着2018年的到来,共享单车的普及率也越来越大。一些不知名的小县城也有了这些“无桩单车”,在这些“无桩单车”给当地居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现代法治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单车运营商在收取押金后,对于押金的处理程序,消费者从未知晓。单车运营商拥有的庞大资金池极有可能对市场经济产生冲击,进而影响到金融市场秩序。在众多因素的干预之下,对共享单车押金建立保障机制迫在眉睫。
关键词:共享单车;保障机制;押金监管;消费者权益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4-0133-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724.6;F572 文献标志码:A
1 共享单车发展现状
自2014年“无桩单车”兴起至今,共享单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在共享单车行业不断扩张的背后,单车运营企业“退押金难、倒闭潮”等负面消息层出不穷。在过去的2017年中,共享单车行业得到了30亿美元左右的投入,OFO更是在2017年7月完成了E轮融资,总体上看,其融资规模已经超过了13亿美元之多。摩拜单车比OFO更早一步,6月即完成了E轮融资,融资规模超过10亿美元。
就在2018年1月9日,滴滴出行宣布,接手托管小蓝单车,滴滴出行用户可以通过滴滴出行APP使用小蓝单车。滴滴还对未来做出表示:将汇集多款单车企业,构筑共享单车综合平台,推行免押金出行等众多服务。纵观共享单车的发展,不免可以预测在2018年仍然是共享单车的膨胀期,其服务的领域与范围将进一步扩充。
2 共享单车押金现状分析
2.1 单车用户猛增,押金池充盈
共享单车在运行过程当中,通过向使用者收取押金来保障其单车装备的完好度,但因此却形成了“押金池”。形成押金池的原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运营商维持运行的必要手段,二是共享单车使用者数量的猛增。从第一点来看,单车企业进行租赁活动,收取押金是必要的,如果不通过押金机制来对其财产进行保障,那么对单车运营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在第二点上,共享单车使用者的增加,使得消费者投入增加,自然使得押金池中的“水”越注越多,2016年底,我国共享单车的用户数量便达到了1 886万人次,与2015年底相比,增长了8倍之多[1]。
2.2 押金不按时退回,押金池或成主要盈利模式
押金池的形成是和共享单车营运行业的特征相契合的,要求居民利用押金去弥补证明自己的社会信用。这点笔者表示可以理解,但是巨大的资金流必然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出现——非法占用资金、押金退回不按时等。其产生的基础来源于以下两点:
2.2.1 运营负荷高。对于共享单车的运营,无疑是靠融资打下来的,充足的资金投入才可能保障其盈利,据市场调查,一辆摩拜单车的造价大概为3 000元左右,如果单车企业仅仅依靠低额的租金来获取盈利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么就有可能会产生押金的违法占用和押金退回渠道冗长等问题。
2.2.2 押金数额大。如此巨大的押金流所能产生的价值是不可计量的,在现今融资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单车运营公司能够不占用押金而去另辟蹊径的可能性很小,无论是基于企业的战略还是本身的代理问题,对消费者所缴纳的押金进行利用都是很大概率的选择。
3 共享单车押金机制所面临的问题
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使得共享单车行业不断扩张。其押金机制可以说是对财产的保障,但是我们发现,单车押金机制中所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押金难退回,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悟空、小蓝、町町单车相继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使得押金难以退回已经成为共享单车极具规模的行业现象。就维权的成本来看,资金成本上,诉讼费、公告费、交通、物料成本数不胜数;时間成本上,判决期3~6个月,破产清算执行又需要1~5年。
3.2 行政机关对于共享单车的押金监管还属于空白
共享单车属于新兴起的产业,相关法律不免对其束缚力度不够,立法滞后性日趋明显。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很好地去规制共享单车的押金管理,这样一来,巨额的押金池逃脱法律监管之手,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冲击也将不可避免。
3.3 企业侵占、挪用押金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收取押金后,并未对押金的去向作出透明化,消费者并不知道他们所缴纳的押金归于何处,这样一来,共享单车运营商就可能会侵占、挪用消费者的押金去从事一些金融业务,消费者的押金安全亟待解决。
4 共享单车押金机制的完善
4.1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专用账户
猛增的共享单车消费者使得押金池迅速充盈,从而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若资金聚集与流动性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引发金融风险、道德风险的几率只会增大[2]。在2017年初,摩拜单车便声称将与招商银行合作建立押金监管机制,但是这仅仅是少数,OFO、优拜等单车在信息披露方面明显缺乏。
对于共享单车这类沉淀的资金,务必尽快建立押金监管机制,将其去向透明化,使得消费者能够真正可控自己的押金。单车运营企业完全可以建立专门的押金帐户去管理本企业所收受的押金,真正为百姓着想,使得共享单车切实为人民提供便捷的服务,而不是单车运营企业收纳集资的工具。因此,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结算、托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4.2 推行免押金服务
就目前而言,我国信用评级机制已步入正轨。信用免押金制度应当在各个行业渗透,与支付宝合作的OFO单车就推出了支付宝芝麻信用大于650分,即可免押金的服务。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押金对于财产的保障作用并不是很明显,更多的是在乎消费者自身的信用,信用免押制度相对于收受押金来看,更具有约束力,也能在一定层次上降低企业风险。
据艾媒咨询显示,近六成的用户认为缺乏监管,呼吁推行免押金服务。由此也可以得出,免押金服务是消费者的呼声,单车运营企业应当与信用机构达成合作,完成信用免押服务,不仅解决了消费者的担心,更是承担起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使得对于出现的社会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4.3 对押金所产生孳息归属的明确
在共享单车押金孳息上是存在一定的矛盾性的,在押金孳息上是否适用“占有即所有”一直以来都是有争议的。持否定意见的学者居多,原因在于押金的目的是担保,而不是流通,因而共享单车押金不具有流通的职能[3]。同时,如果承认了“占有即所有”,那么共享单车运营方必然会涉及吸收公共存款之嫌。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使得这些沉淀资金仍然归属于消费者,对于每个消费者而言,产生的孳息是十分微小的,但是对于单车运营企业,他们去管理这部分资金却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使得效率降低。另外有一些学者提出让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孳息的归属,在此笔者认为,面对众多的消费者,采取协商机制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制度,相反还会使得效率更低,对于孳息的处理,应当由运营商负责,尽管这样不免有获利之嫌,但是基于运营商所付出的成本来看,也是合情合理的。
4.4 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力度
现阶段,我国对于共享单车行业的监管力度明显不足,立法滞后性明显。共享单车的监管首先就需要建立资格制,使得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才有机会营运共享单车,这样一来也可以避免共享单车行业鱼龙混杂的局面,为消费者挑选优质的单车企业。纵观共享单车押金,不免其會有不当占用资金和非法集资的嫌疑,单车行业对现代人的生活促进是肯定的,但是它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管,监管并不一定实质干扰它对押金的使用和管理。
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应当仅限于监管对于押金的管理方面,除了对于相关押金信息的披露之外,设置一些资金管理底线也是有必要的,例如强制托管、准备金制度、定期公布管理绩效等等,都可以使得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监管制度发展地越来越完善。
结束语
共享单车是新时代下的产物,它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但是其在押金制度上的瑕疵、道德风险、金融风险等,都为我国尽快建立相关监管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在押金的监管上,并不会绝对的使得单车运营商的管理效率下降,相关部门的监管侧重于预防风险的出现,而不是对企业押金管理进行直接干预。将共享单车这一造福人民的行业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相信其会变得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北京比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EB/OL].http://www.bigdata-research.cn/content/201702/383.html,2017-2-8/2018-1-22.
[2]朱玛.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及法律监管——兼谈“余额宝”的创新与风险[J].西南金融,2013(12).
[3]其木提.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J].法学,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