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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户和政府行为的退耕还林可持续发展研究

2018-05-14刘建强

山西农经 2018年18期
关键词:政府行为退耕还林可持续发展

刘建强

摘 要:退耕还林工程是基于土地产权结构调整,在政府和农户间构建的新型契约关系,其自1999 年实施以来,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政府和农户行为的博弈可能并不利于退耕还林可持续政策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展开研究。

关键词:退耕还林;可持续发展;农户利益;政府行为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18-0056-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6.2 文献标志码:A

1 农户与政府行为间的博弈关系

对农户而言,中央及地方政府都是其博弈对象。部分农户可能并不乐于接受退耕还林政策,这可能源于其觉得该政策下的经济收益并不乐观,即参与退耕还林可能无法得到期望的补偿。对政府而言,博弈分析了解到农户参与态度消极后,对农户利益重视程度可能会下降。总之,退耕还林政策的贯彻落实依赖于提升农户参与积极性,这就要求政府考虑农户意愿,给予适当的政策和经济激励,调动其退耕还林积极性。

2 退耕还林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困境

退耕还林工程面临多种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农户缺乏足够的自主决策权。这也造成部分农户与政府间的良性沟通减少,其更多展现出顺从和麻木态度。②林地难以带来预期收益。技术、劳动力缺乏以及潜在的市场风险让农户消极管理退耕地,在林地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的情况下,更多人选择外出务工,并形成恶性循环。③补偿期满复耕可能性高。粮食价格上涨以及农业扶持政策的不断实施让更多农户倾向于选择在退耕补偿期满后冒险毁林复耕,以增加个人收益。④退耕产权制度不完善。退耕还林关键是让农户得到相应的林权证,但事与愿违,林权改革并不彻底,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

3 退耕还林可持续性发展建议

3.1 加快建设完善的退耕还林体制

3.1.1 生态建设法律制度

政府应当基于《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制度,加快构建包括《生态保护法》《资源法》等在内的生态建设法律制度,明确退耕还林责任主体的义务或权利,并保护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3.1.2 产权制度

在具体开展退耕还林工作时,确保农户利益是最基本的,而为了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构建完善的产权制度,提升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灵活性。首先,需要构建一套符合当前国情的“混合产权制度”,进而实现对退耕还林行为的激励。其次,确保退耕还林产权的稳定性。政府必须尽可能提升土地使用年限,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农户对于此项制度的信任度。再次,构建完善的林地产权流转制度。除了确定林地产权以外,还必须构建相应的林地产权流转制度,避免农户因为流动性差而蒙受损失。

3.1.3 农户补偿制度

在实际施行补偿制度的时候,如果没有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很有可能会造成政策效应不均衡问题,所以必须因地制宜地实施补偿政策。首先,必须确定有效的赔偿标准,结合不同区域特点来进行补偿,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公正性;其次,提升补偿期限,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结果呈现期来确定补偿年限,确保农户经济收益不受影响。

3.2 着力构建科学的生态建设补偿机制

3.2.1 确立生态建设补偿主体与对象

具体来讲,生态建设补偿的对象主要包含如下类型:①直接参与生态建设并产生正外部效益的个人或团体;②因为生态建设而导致当地经济和个人利益受损的地方政府;③个人以及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在进行具体责任划分时,需要依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标准,并分为国家补偿、社会补偿、自我补偿等几种类型。国家补偿是指依照相关法律制度,由中央政府直接进行补偿的方式;社会补偿是指通过社会力量来对生态环境建设进行补偿的方式;自我补偿是指地方政府针对生态建设问题而向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补偿。

3.2.2 创新生态建设补偿途径与方式

在开展生态建设补偿的过程中,必须构建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切实发挥补偿的积极作用。同时,政府应当积极鼓励使用多种补偿方式并存的制度,并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实物、技术、政策补偿为辅的补偿制度。

在进行具体生态建设补偿时,可选择的途径包含如下几种:①借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形式,来完成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补偿;②完善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税制度,并交由财务部门管理,从而促进生态建设事业的发展;③尽可能地发展相关产业,促进生态移民的出现;④构建绿色GDP制度,加强对生态破坏的重视程度;⑤推行环保生态彩票,有效募集相应资金;⑥发展优惠信贷,提升借款人借款使用率,為生态建设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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