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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理论范式的批判性阐释

2018-05-14韩宗生

关键词:贝克范式现代性

[摘要]“范式”是认识与把握一个理论成熟或进步的重要概念工具。本文主要是以“范式”为工具对风险社会理论展开批判性阐释。研究发现,风险社会理论已经形成一种有机的概念体系,具备了一个理论范式所要求的形式特征;“风险”概念已经在社会理论中获得与消费、信息、全球化、共同体一样的关键概念地位;在中国,作为“风险社会”理论的引进国,还需要学界对之进行多学科、多层次的阐释,以图在阐释中促进风险社会理论的本土化与创新。

[关 键 词]风险社会 理论范式 批判 阐释

[作者简介]韩宗生(1974-),男,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风险社会理论。

[中图分类号]C911;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8)02-0032-08

“风险社会”概念甫一提出,即获得社会的热切回应,成为公共领域中的热门话题。社会大众的激情议论、多元批评启发着贝克的学术想象力,在思考与回应中完善着“风险社会”作为一个学术概念的理论内涵。随着1992年《风险社会:迈向一种新现代性》的英文版出版,“风险社会”理论走出德国,而成为一种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话语形态。在社会学中,“风险”也获得了与“后现代”、“全球化”、“共同体”之类概念一样的关键概念(key ideas)地位。

依照世俗的眼光來看,“风险社会”理论获得了确定无疑的成功,“风险社会”成为与“信息社会”、“消费社会”、“知识社会”等一样的诊断社会问题的一种话语工具。但是按照学术规范来说,风险社会理论是不是一种成熟的理论,或者再高一点,是否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典范地位,在学界则鲜有研究与反思。唯一的一位是澳大利亚的学者狄波拉·勒普顿,用“视角”(Perspective)这一概念整理了目前对于风险的理论研究取向,并把它们区分为风险社会视角、风险文化视角、风险治理视角。视角只是强调观察角度的不同,还不具有强烈的“范式”意义,至多具有“弱范式”意义。但能做出这种学术整理,本身就是对于风险的社会理论研究的推进,我们在此不仅要肯定他的学术努力,而且还要把这当作本次研究的基础。总之,本文即是以勒普顿的三种视角区分为基础,在范式意义上对风险社会理论展开新的批判性阐释,以期增进对风险社会理论的新理解。

一、 社会·极化·悖谬

在现代性背景下,人要么被工作控制而处于一种忙碌的冷漠中,要么是在消费娱乐中买醉麻木,风险临近而不自知。与此社会情境相适应,学术研究也在工具理性的逻辑支配下走上实证主义的道路,以致学术精英也在专家治国的时代大潮中与资本精英、政治精英形成结盟关系。权力精英凭借着资本—权力—文化意识形态的系统性力量获取利益,而下层群体则是在民主选票—国家福利—大众文化的作用下个体化地“享受”切身的“小确幸”。借用孙立平先生的概括就是“精英寡头化、下层民粹化”,这好像已为近期的欧美政治格局所证明。如此在社会结构中隐藏着的断裂,给社会发展带来一种不确定性,但社会却在幸福的幻觉下而没有知觉。在此种情势下,学术界只能用激进棒喝的方式来警醒社会。

当年的马克思是用“阶级斗争”来永恒解决资本主义体制所带来的周期性经济危机,提出“物质决定意识”来预示无产阶级走上历史舞台是势之必然。贝克受此启发,提出在风险社会是“意识决定存在”,风险意识的生成即意味着社会的解组。此处道理有点类似于托马斯的“情境定义原理”。当然我们清楚知道贝克与托马斯之间的差异。贝克是研究现代化理论的宏观社会学家。但是,这样的机制还是准确揭示了从风险到灾难仅一步之遥,其转变也往往发生在瞬息之间,特别是在社会发展进程加速的背景下。这也就是贝克风险社会理论最有震撼力的地方所在。当然,对于“风险社会”所描绘的社会实在不是没有反对的声音。有的说是一种 “危言耸听”,或是德国人特有的一种“恐惧”,但在社会理论界议论与探讨不断,即证明大家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对概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作出了学术承认。

那么“风险社会”是如何出现的呢?风险社会理论是如何解释“风险社会”形成的?这种解释是否符合社会结构的现实呢?这是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对于风险社会的形成,其最为宏大的背景是全球化社会的形成,因此风险社会理论所描绘的也主要是“世界风险社会”。在全球化社会下,资本在全球市场上纵横驰骋、南征北战。其霸权性力量一方面带来全球社会的同质化,地方被裹挟进资本的洪流中而难觅其踪,另一方面也在两极分化之下造成中产阶级的萎缩,社会个体化趋势更加明显。于是,全球社会的极化发展使得社会上层、中层与下层之间,全球化、地方化与个体化之间、政治与经济之间、社会与市场之间呈现出种种断裂。在贝克看来,最为根本的是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国家式微。民族国家——传统的社会容器在功能承担上出现了问题。那么,对于社会薄弱点的研判与应对失去了主管机构,隐患潜藏于何处?将来隐患会沿着什么路线扩展、发生裂变,都变得不可预期。至此,我们才能够明白,贝克的“有组织不负责任”的深层含义。但是,很遗憾,贝克并没有给出一套系统化的理论论证。比较系统化的解释是在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那里完成的。

风险是现代性的后果,或者说风险是现代性的本质,这是吉登斯对于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观点。所以,对于风险社会的产生,吉登斯不是像贝克那样,一会谈谈民族国家,一会又说说全球化,好像所有的社会部分都提到了,但就是显得没有把“风险社会的产生机制”这一问题表达清楚。吉登斯这样描述现代性的毁灭性力量:“一个无法控制的功率巨大的发动机,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人类集体我们能够驾驭它,但它仍然威胁试图逃出我们的控制,并且能够把自己打得粉碎。骇人的毁灭性力量粉碎那些抵制它的人,并且,尽管某些时候它似乎也有一条稳固的路径,但也有许多时候它会飘忽不定地转向我们无法预测的那些方向。……只要现代性制度持续下去,我们就绝不能完全控制旅程的路线与速度。相反,我们也绝不会感到十分安全,因为它所穿越的地域充满了各种具有严重后果的风险。”一句话,现代性所构造的世界是失控的,特别是在晚期现代性阶段。激进化的发展更加呈现出极端的动态性,而且这种毁灭性力量是由许多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元素所组成,更加具有不确定性而变得难以反应与应对。吉登斯把它称之为一种“断裂论”(discontinuist)解释。当然,吉登斯的分析还不至于此。他进一步说,“我认为,理解断裂的性质,是我们分析现代性究竟是什么,并诊断今天它对我们产生的种种后果的必不可少的开端”。

很明显,在吉登斯那里,风险只是它诊断现代性的一个面向。所以理解风险就是理解现代性。那么什么是现代性呢?简单来说,现代性是十七世纪出现在欧洲,之后程度不同地扩展到世界的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更为清楚的说法是一种制度模式。按照吉登斯的理解,现代性是由工业主义、资本主义、监督、军事力量等制度性因素组成,這些不同的制度相互关联、形成一个具有整体性的理性系统。进而,吉登斯又从动力论的角度把对现代性的分析向前推进,以解释现代性何以发展得如此激进,具体涉及时空伸延、脱域机制与反思性。这样的制度设置与动力体系并没有因为随着从民族国家向全球化的转型而发生本质改变,唯一的变动是动力更强,社会极化发展更为明显。

从方法上说,风险社会理论是一种社会结构决定论,是社会学主义的代表。依据传统的结构论的含义,社会结构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制约力量,告诉人们什么事情不能做,或者说是在特定社会结构约制之下,行动者只能做什么。那么在这一情势之下,作为主体的行动者能够做些什么,以迎接或应对不断逼近或游荡在周围的风险社会呢?

作为制度主义者,吉登斯与贝克表现出风险社会这一概念所激发的政治想象力。吉登斯围绕着“风险社会”的临近提出两条应对思路:一是第三条道路与“积极福利”的政策设想。核心要义是在新自由主义所造就的全球化的框架中社会的发展路向能够偏左一点点,推动福利型社会向积极的社会投资方向转型,也即以“积极福利”的方式来建设更为多元和包容性的社会。1993年,贝克以德文发表了《风险社会与福利国家》一文。该文的核心意图是探索风险社会的隐秘形成逻辑,一方面在于呈现福利国家与风险社会形成之间的关联性,另一方面是思辨与论证反思性(reflexivity)能够完成理性不能完成的事情。但是,此时的贝克并不能够提出明确的应对思路,因为在他看来,“与早期的工业风险相比,核、化学、生态和基因工程的风险,(a)既不能以时间也不能以空间被限制,(b)不能按照因果关系、过失和责任的既存规则来负责,(c)不能被补偿或被保险。”后来,贝克在研究了全球化之后,以欧盟为理想型提出超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建构设想,以应对民族国家这一传统社会容器的不足问题,并且提出观察与思考风险社会的方法论的世界主义转向。

当然,作为制度性或结构性社会的反动,应对的思路并不仅仅是制度性的。贝克与吉登斯还分别提出了“亚政治”(sub-politics)与“生活政治”概念来对抗工业社会的系统性风险 。“亚政治”描述的是政治权力向社会领域的转移,公民成立的社会组织(比如绿色和平组织或生态环保组织等)已经撇开政治家而单方面获取了权力,积极活跃地承担起公共责任。自然,“亚政治”呈现出对政治权力系统自我指涉性的批判,进而表达出对进一步开放政治系统权力的诉求,其本质就是贝克提出的以社会理性来对抗科学理性的现实证明。而吉登斯的“生活政治”概念专注于日常生活中的决策。这是一种如何选择身份与相互关系的政治。也就是说,不管社会形式如何复杂,最为根本的仍是个体与生活。个体作为行动者,面对全球变暖、核战威胁、生态移民、金融危机等如何反应——是投入全球化的不确定的大潮中与之一起起伏,还是以自身的主体自觉来过一种自我筹划的生活?吉登斯的这一立论与其对于现代性风险的自我认同危机的分析有关,而在吉登斯看来,自我认同危机是更为根本的“本体性不安全”。

最后,想说的是既使是代表风险社会范式的贝克与吉登斯,对于“风险社会”潜在的损失恐怖性也不是那么坚定。贝克认为现代人的命运就是生活在“风险自由”中,好像是在说现代性风险的人为性,只要是现代性体制仍在运转,风险就不会从社会结构中消失。更为甚至,贝克倒是认为风险只能在风险阐释中隐去身影。吉登斯也摆脱不掉对风险的积极看法,因为在西方文化中本来就有强调冒险的因素。创造风险、挑战风险本身就是西方人的基因。而勒普顿则更是以极限运动、探险旅行等形式来体验“现实生活”中的风险境况,带有后现代意味的描述风险的愉悦性,以作为对系统、机械、单调、烦闷的现实生活的反抗。追求一种带有风险性的生活,成为对抗确定性世界的一种策略。如此,风险社会范式有点动摇,要滑向风险文化研究的范畴中去了?

二、 文化·意象·体验

对于风险社会范式的动摇,以及文化研究在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扩张,拉什更为激进地宣称,“我们也许需要开始向风险社会说再见了。风险社会的时代终将成为过去,而且风险社会现在可能正在走向衰落。在风险社会之后,我们将要迎来的是风险文化的时代”。这种宣称给我们带来一种恐慌。风险社会行将终结,这不是好事吗?未来,取代风险社会的风险文化时代是个什么样子?有没有确定性的图景?着实让我们焦虑。

其实,当我们阅读斯科特·拉什等人的相关文献后,从中可以发现,风险文化与风险社会并不是一组两相并置、敌我相峙的对立范式,相反,两者之间还有着诸多的亲和性。“风险文化正是体现出对风险社会的自省与反思”,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为有效地透视风险社会。拉什如此的声称,不由得又让人心生疑惑,如此,风险文化范式何以自足自存呢?成伯清教授也指出,“风险社会理论”同“风险的社会理论”(social theories of risk)或“风险的社会学理论”(sociological theories of risk)是有所不同的。那么,这种不同如何厘清,且这种不同又具有着什么样的意蕴?这自然构成了本部分的主要问题。

首先需要澄清和辨析的是风险文化如何看待“风险”。与风险社会所指陈的风险数量的增多、风险的不确定性与难以承受性相比,风险文化所欲突出的是风险感知。对此,道格拉斯高调宣布,“当今社会,风险实际上并没有增多,也没有加剧,相反仅仅是被察觉、被意识到的风险增多与加剧了。”这是客观真实的吗?有充足的理由支持吗?道格拉斯与威尔德威斯用对初民社会进行研究的“群落”与“网格”这对概念来进行解释,试图说明风险更多地是被没有被主流文化所吸纳的边缘化群体所感知。至于他们没有被吸纳进来的原因,在道格拉斯看来是价值观的差异,边缘群体形成的是亚文化或反文化。鲍曼则认为是分类范畴与命名系统出了问题,是语言分类体系出现了与社会现实的不相适应。这一点与贝克强调的权力建构的社会等级秩序更为不同。所以说风险文化在应对思路上不是对于制度性与规范性结构进行再建构,而是从价值上否定这种制度性结构。注意,仅是从文化上否定,或者说在象征层面上否定。

为了这一理性目标的达致,行政权力介入到社会人口的治理中,具体包括人口规模、人口结构、婚姻和生育率统计、平均预期寿命、死亡率等技术细目,然后根据这些细目对人口群体进行风险程度分类与权力规训,以使得生命尽可能符合利益化社会的需要。那么,风险治理方式中的“治理性”的内涵就呼之欲出了。治理性的本质是社会监管与控制的方法。风险不再是一个纯粹客观或实体化的威胁,风险成为一种近代社会治理术中的手段或策略。质言之,通过专家知识来把某类人归入风险人群而隔离起来,以保证社会秩序处于正常化状态中;或是赋予某一类事项以风险属性,通过延缓或终止的方式来保证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勒普顿也是说“从这个视角来看,风险可被理解成实施管制权治理策略,并通过这一策略对人口和个人实施监视和管理,实现新自由主义的目标”。这种监视与管理以科学的名义来操作,看似人性、温暖,所以,在埃瓦德看来,“风险是一种道德技术。推断一个风险就是去操控时间、约束未来”。但实际上,电影《飞越疯人院》更为真实地揭示了这一科学管理背后的隐秘暴力,所以福柯对其的命名是“规训社会”与“暴力型构序”。也就是说,在福柯看来,这样的一个“暴力型构序”是工具理性与利益政治的追求,但从人道的标准来说,却是最为根本的风险。从此来看,晚期福柯对于风险的理解与贝克、吉登斯、拉什等学者的观点总体上接近。他们毕竟是生活在同一时代的人。

确立了“治理性”的本义之后,我们再来看风险治理范式所包含的现代内容。首先需要讨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在风险治理范式中,风险不是来自于个体或社会的感知,而是来自于由专家知识发展出来的抽象标准。在对标之下,来衡量其在安全—风险框架中的位置,然后主动做出符合实际和理性的选择。所以,在治理性体系中,人们经常质疑的是标准的客观性或科学性,质疑标准出台的程序的公开性与公正性。若是这种标准是在专家的垄断、控制下形成的,客观会构成对外行及其日常生活的伤害;若是這种标准被民意所绑架,是行政权力屈服于民意的结果,通过作为暴力的民意也会伤害到社会的理性化。所以为了出台的实践标准更合理,一个理性民主的商谈环境的建构就成为必须。再往下延伸,可能就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建构与沟通理性的培育相关联,包括贝克的以社会理性对抗科学理性。但在民粹主义崛起的今天,我们可能要更加警惕的是社会理性的非理性化过程。

社会理性的非理性化,这一看似自相矛盾的说法,其实是在解释个体化的偏差。在我们看来,个体化是一个中性词汇,正面的表达应该是主体性,反面的描述是原子化或碎片化。在新自由主义国家,风险的标准是由行政权力和技术专家合作商谈完成,但是国家管理和应对风险的责任就仅限于此,地方或个体是不是积极行动,那是个体自主生活筹划的部分,而且是可选项,就如个人体检一样。如此发展风险的个体化与社会化,是不是恰当?特别是在全球化的力量洞穿民族国家的权力藩篱的时候。勒普顿在自己的研究中讨论了一种“新审慎主义”(new prudentialism)。简单来说,“新审慎主义”的本质就是“一个逐步地移除国家机构对风险防御责任的新保守主义的方法”。国家干预的减少,就使得创业主体为他或她自己的人生选择创造机会。“而且越来越多的生活领域被确定为经得起检验并需要这些选择”。但问题是个体是否具备自我选择的理性与能力呢?埃里希·弗洛姆的“逃避自由”就揭示了西方名义上的自由选择的尴尬。这一点值得中国在现代化的路上进行反思。

再重申一次,在“风险治理范式”中,风险不是被治理的客体,而是随着现代性的激进化演变而发展出来的技术策略,其服务的对象是社会的理性化。但恰恰是风险由治理策略发展成治理客体,活生生地呈现出现代性的悖谬发展。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说,“风险治理范式”是理论的、批判性的,若是把它理解成政策操作研究或具体风险应对中的理论指导的话,那正是对它的最大误解。另外,通过上面的阐释,在此可以说,“风险治理范式”也是完整的一种理论论说体系,它比较清楚地呈现出风险作为一种治理策略从近代向当代的转变,并让我们思考作为治理客体的“人”的生活与社会的组织。

总之,“范式”代表着学术共同体创造并达成共识的概念与命题体系,是一个理论走向独立、成熟和稳定的标志。目前,风险社会理论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本文所阐释的更为细致的论述进路还处于发展中,其中的分化与区隔还不是那么非常清晰,其范式之间的竞争性还不是那么明显。但保守一点来说,“风险社会”已成为刻画现代性特征的一种重要的学术概念,风险社会理论也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发展理论。值得我们对之进行批判性反思与创新性发展,特别是在中国现代化的语境中。

(责任编辑:徐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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