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业的监管困境与策略
2018-05-14曹巧平
曹巧平
处于金融行业综合性经营的大背景中,国内信托业开始呈现出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情况。基金、证券、保险、银行以及期货等经营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到信托业务,使得金融信托业发生同性质业务多头监管、类信托资产业务管理属性模糊、监管规则不明确等问题。基于此,本文结合金融信托业监管的困境展开分析,进一步提出金融信托业监管策略,希望为攻克行业监管困境提供参考。
金融信托业 监管困境 监管策略
金融信托业监管的困境
(1)监管机构不支持信托业现行的盈利模式
结合信托行业现状进行分析,其主要利润来自于资金信托,盈利模式没有实现迅速转型。比如:信托公司为特定需求,主要经营自有资金投资、公益信托、资产并购与重组、代保管以及受托经营投资基金、财产信托、经营信托等。对比相关法律政策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融资和投资有着较强的实力,使得经营范围与投资领域广大且方式多样。但信托公司实际经营阶段却忽视了本行业发展特征与规律,不顾及自身具体条件,进行背离经济发展规律地投入。概况来讲,国内信托公司规范性较低,资金运作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虽然借助法律政策进行整顿,可是却没有改善信托业监管方法、监管对象、监管目标、风险类型等实质性缺陷,在现有金融分业经管体制方面远远落后于保险业、证券、银行。
(2)金融信托市场定位不够准确
信托业市场定位有着一定偏差,没有根据信托本质进行结构规范,进而建立信托制度。再加上国务院把金融信托功能认定成银行附属品,利用闲散的资金弥补银行信贷的充足率,界定不够明确使得多数以上的信托公司违背原始初衷。通常情况下,信托公司所拥有的资金较大一部分是挂靠银行投资,无法独立的承担相关责任。此外,金融信托从业人员较少,造成大量银行工作者成为信托工作人员,失去了信托业独有的特征。市场上经常发生信托机构借以委托放贷名义把银行的资金投放到证券、房地产等高回报、高风险项目,刻意避开金融机构管理的行为也在无形之中加大了风险,为信托监管工作带来困难。
(3)信托监管的配套制度存在漏洞
我国的信托法明确规定“对于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相关行政法规和法律规定应该办理信托登记,没有登记手续该信托无效力”,可是實际情况显示信托登记的内容与实施细则没有得到最终确认,正式登记环节由不同的受托人自己规定。对信托公司而言,一旦严格对照行政法规,所有的信托合同法律效力均值得质疑,这种法律硬伤对信托业经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4)金融信托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一方面,立法不够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信托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当前国内并没有颁布《信托业法》,仅有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内容均侧重于信托业纵向的行政管理。同时,上述条文立法级别、权威性过低以及约束力有限,和信托公司有关的配套制度也不完善,比如:银行账户制度、财产登记制度、税收制度、财务制度等,对于关联交易禁止行为的规则和具体操作没有明确说明;另一方面,行政监管的缺陷。信托监管工作具有明显的行政干预性,对于信托机构而言,其首要目标是摆脱束缚,寻找法律漏洞去谋求更多利润;对于管理部门而言,金融信托形成以管理为主导的监管职能,定位的偏离加剧整个信托业监管风险。管理部门与信托公司的博弈成为恶性循环,监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以及取消信托单位经营资格等方法并没有对金融信托的活动发挥出引导作用。
金融信托业监管策略
(1)健全金融信托业的监管制度
1.总结信托资产监管意见
一是,制定和健全信托资产监管法律。资产管理方式相对较多,投资公司称作股权关系;投资合作企业称作合伙关系;把资金借与他人进行投资的称作借贷关系等。对于上述理财行为的监管工作有些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而有些却没有可供参考的法律。比如:公司经营有《公司法》,合伙关系有《合作企业法》,当前并没有相关的信托资产监管法律。因此,对于立法方面,制定信托资产专项监管法律非常重要,将和信托有关联的资产管理进行整理,在统一制度的同时节省立法资源;二是,修改和健全《信托法》。不断完善和修改信托法,新增与信托业相关的内容,确保其成为名实相副的信托法律;三是,基于不改变目前信托关系法的条件上,支持制定专门的《信托业法》,也就是将信托公司做得商事信托、民事信托以及资金信托等业务集中,指定统一的、标准的信托业法。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到保险信托机构之外的从事资产监管业务也应该考虑其是否应该纳入其中。
2.整理税收方面法律建议
现阶段,国内现有的政策法律并没有针对信托税收方面提出明确规定,使得信托当事人难以对信托费用、风险以及收益进行正确预期,极大程度上增加信托操作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信托活动规范性。站在信托公司角度而言,信托设立过程中财产转移发生地纳税义务应该缴纳相关税金,可是在信托终止环节的财产转移依旧需要缴纳税金,造成税收重复征收,加重了信托业失衡发展。因此,实际进行信托税收制度完善的过程中,也应该做到针对信托公司不同业务有不同纳税原则,对公益相关的部分信托业务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按照当事人具体情况、信托目的以及信托性质进行分类细化,严格禁止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
(2)改进行政监管制度体系
1.落实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
实际执行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时,应该确认以下几项内容:全面了解登记范围;知道财产登记主体;确定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整理信托登记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情况、信托期限、信托财产内容以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等。
2.信托风险出现的分担机制
增强风险意识,是信托公司整体工作的关键,信托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才可以保障信托投资收益和风险呈正比关系。合理分配相关风险,监管单位才能够针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地信托违约采取防范或处理措施,帮助信托计划各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承担各自责任与享有各自收益权,防止出现信托公司、银行承担,地方政府买单等现象。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要求监管单位及时跟踪与管理,但是不应该进行长期性干预。监管单位实现归纳相关信息,设计预计方案,保证一旦发生违约事件能及时给予有效地评判和清算。
(3)金融信托业的周边监管
1.完善内控监管机制
一是,明确各岗位人员工作内容、权责以及业务处理的作用地位;二是,确定具体业务必备程序与方法,维护相关责任人监督与沟通协作的关系;三是,真正意义上实现全面制约的效果,也就是指每位职工的每项业务都由其他人同意核准与监督,并且形成内部制约的关系。
2.完善社会监督与自律机制
社会监督与自律机制作为信托行业监管机制的核心组成内容,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结合信托公司性质和特征,要求行业内加大自律机制的构建力度并且树立起自律意识,从本质上提高信托公司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以CTA为例,成立行业协会,也是国内信托业朝向规范化发展的标忐。信托公司设立内部评级与考核制度,比如:信托公司参考信托净收入/收人对工作人员进行约束,根据风险管理、防控要求设置多层级信用等级标准。科学的社会监督有助于信托行业健康的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努力进行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工作,增强法律宣传力度,增设信托建议咨询服务窗口,引导人们树立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
3.调整资本监管指标和计算标准
信托公司实行资本管理,更多的是想要积累固定资产和增强资产流动性,进而防范与抵抗系统性金融风险。从《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办法》颁布至今,监管机构把信托公司净资本与信托资产的规模相挂钩,实施以净资本为主导的信托风险控制体系。同时,为了最大程度上增强信托公司的分类监管效果,保障信托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内控能力相匹配,针对未达标信托公司,监管部门将立即中止信托业务,追究人员責任。
(4)保护与鼓励文化类的信托产品
随着党十九大四中全会召开,再次提出深化文体改革,带动社会主义的文化发展是“文化强国”战略实施的主要内容。处于这种大环境下,怎样有效运用信托服务对文化产业发展与文化市场投资成为整个信托行业创新的首要问题。现阶段,国内信托市场逐渐出现艺术品投资、版权信托等,也说明了信托服务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探索,信托服务于小型、中型文化企业,实现文化产业稳定运行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国内金融信托业的混业经营情况,必须及时建立全面协调监管机制。整合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形成金融监管委员会当做监管主体,把满足信托属性的各项业务纳入到监管范围,制定统一规范的监管规则,从本质上解决监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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