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制度性障碍初探
2018-05-14黄坤
黄坤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 号)指出,我国已进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拉动经济作用明显增强的重要阶段。随着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和金融意识不断提升,消费金融市场持续快速发展。自2009年银监会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以来,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从无到有,具有划时代的积极意义,目前全国已设立22家,正在申请阶段的7家。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科技赋能,消费金融公司积极发挥技术和产品创新优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在提高发展质量、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激活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业务发展和规模扩大,消费金融公司在进一步引进民间资本做大做强时,股权结构面临的制度性障碍逐渐显现,亟须尽快解决,以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
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结构要求的制度性障碍
作为持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资本消耗巨大,因此能否及时补充资本成为决定消费金融公司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根据2013年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规定,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必须有主要出资人和有消费金融经验的企业作为风险管理人,其中主要出资人持股不低于 30%,风险管理人持股不低于 15%(以下简称“30%/15%”规则)。依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30%/15%”规则不仅适用于消费金融公司发起设立阶段,也适用于设立后的增资阶段,即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要求的捆绑实行“终身制”。如按该规定执行,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在每一次增资过程中,发起人和风险管理人均必须同比例跟进增资才符合监管规定,否则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后续增资将不被批准。而当国有企业和传统型企业作为发起人和风险管理人时,对互联网科技企业的爆发式增长以及由此提出的资本补充要求缺少预期和应对能力,且往往面临投资决策缓慢等体制机制障碍,从而导致消费金融公司面临资本补充困局。
资本补充困局带来的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30%/15%”规则以及国有股东决策缓慢等因素导致的资本补充困局,严重制约了消费金融公司快速捕捉市场机会,培育吸引优质客户,极度不利于提升客户体验和及时满足消费者合理的金融需求。从实践经验来看,对消费金融公司带来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影响日常业务正常开展。受资本规模限制影响,为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不得不对用户贷款申请采取“限流措施”,严重制约放贷成功率,影响消费金融普惠作用的发挥。二是增加客户投诉和舆情风险。“限流措施”导致用户申请通过率和提现成功率大幅降低,大大降低了客户体验,极易引发客户投诉和负面舆情,影响公司声誉。三是对公司客群稳定和风险表现产生负面影响。基于互联网获客的消费金融公司,其获客难且成本高,但客户离开的成本却几乎为零,延迟放款极大地影响了客户体验,导致部分存量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放弃正规消费金融公司,而流向其他非持牌机构,且很难再吸引这些客户回到公司。同时优质客户的流失也增加了贷款的整体风险水平。
调整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结构的监管规则符合现实发展要求
2009年颁布并于2013年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消费金融业的起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消费金融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适度从严监管有助于控制金融风险,保证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但同时也需要看到,在制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时,仍然是以对传统银行业的管理思路在制定监管政策,而传统银行业务采取柜台式营业模式,业绩增长稳健而缓慢,对资本的使用和流转要求預期明确,经营业绩不会发生爆发性增长,因此相对稳定的资本金和股权结构符合对传统银行业的管理要求。基于该管理经验,监管部门在制定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政策时,也延续了这样稳健的管理思路。在消费金融业发展初期,偏保守的监管政策能够适应当时的市场状况、企业经营模式和管理水平,但随着消费金融市场的迅速放大、行业管理能力的提升和经营模式的变革,特别是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远程支付、个人征信、互联网金融等提供了技术和风控上的支撑,使消费金融业和实体经营业无缝连接成为可能,互联网消费金融运营模式的成功上线彻底颠覆了传统银行业的发展路径。这也反映出早期制定的监管政策已不能适应新型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特别是“30%/15%”规则制约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制度弊端逐步暴露,不利于正规消费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只有及时调整这一监管规则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
(1)调整监管规则符合国务院关于鼓励消费金融业发展的指导精神
发展消费金融,服务中低收入群体,有利于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向消费者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信贷,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使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互补发展,可以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明确提出,支持发展消费信贷,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成立消费金融公司。 因此,放宽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和股东限制,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并将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规范消费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调整监管规则符合消费金融行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我国已进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拉动经济作用明显增强的重要阶段,消费金融市场已经被激活,消费融资需求日益旺盛,如果消费金融公司不能获得良性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融资需求,已经打开的市场必然会去寻求其他融资途径,这极有可能导致乱象丛生的 P2P、非法众筹等不规范经营模式卷土重来,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剧金融风险,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并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总之,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商业模式变革是不可逆转的,互联网金融的新型经营模式对传统的监管要求提出了挑战,监管政策唯有去积极适应这些变化,才能有效引导消费金融行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