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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财务制度公平效率分析

2018-05-14张权邢凯

财讯 2018年4期
关键词:哈耶克财务制度富人

张权 邢凯

本文对福利经济学有关思想进行7阐述,以此对社会保险财务制度的公平效率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保证制度可持续的前提下,公平是政府在实施社会保障时的最高理念。

福利经济学 社会保障 公平效率

福利经济学是由英国经济学家霍布森和庇古在20世纪20年代创立的,摒弃了传统经济学将社会经济运行规则作为研究对象的做法,而是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规则、过程和结果进行价值上的评价,讨论什么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如何评价经济发展。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制度,其运行中现收现付、基金积累和部分积累三种财务制度决定了物质利益再分配的方式三种。福利经济学研究收入分配(公平)和资源配置(效率),本文从福利经济学的公平效率视角,研究社会保险的财务机制所体现的福利经济学思想。

现收现付制

以庇古为代表的旧福利经济学,认为要缓解市场竞争带来的贫富差距过大、增进社会公平,主张在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举办社会保障事业,通过给付养老金、失业津贴、医疗费和住房补贴等有效干预措施缩小贫富差距,以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收入均等化。这为政府实现目标提出了两条路径:一是对低收入的劳动者增加必要的货币补贴;二是向高收入者征收累进所得税。现收现付制最突出的优点就是具有再分配功能,该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再分配来实现老年收入保障的目标。该制度的再分配功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青年一代向老年一代的再分配,;二是富人向穷人的再分配;三是男人向女人的再分配。前两种再分配使现收现付制具有缩小不同收入者贫富差距的功能,有助于改善市场竞争导致的结果不公,促进社会公平,这与庇古增进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平的路径是相符的。后一种再分配功能,男性预期寿命短,由于制度原因工作时间还要长于女性,其公平性有待商榷。

帕累托是从配置效率的角度认识公平的,理想的状态是达到一种均衡,不可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改善某人的利益,或者要想改变某人的境况必须以他人境况变差为代价。这既是有效率的,因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也是公平的,它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现收现付制在再分配过程中是“劫富济贫”的,从帕累托最优的角度看是不公平的。但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不给予穷人一定的物质帮助,那穷人由于禀赋和资源所导致生存状况恶化到一定程度势而影响生产积极性、引起社会动荡,最终也会影响富人的利益。从效率来看,如果损害富人一部分利益,使穷人的生活维持在一定水平上,这不仅可以维护劳动者积极性,还能使其具有一定的有效需求,这样富人或者资本持有者就可以不断地扩大再生产获取更多利润,这也是一种效率的改善,从对低收入者机会公平的维护上来看也是公平的。

与帕累托最优相比,补偿原理的实施条件更为宽泛。在现收现付制中,穷人由于禀赋和资源的不足在市场竞争中属于利益受损者,有产者由于占有资源上的优势,所以富人属于受益者;当期的年老者,由于他们所处年代的經济水平较当下落后,当下的劳动者依靠现时代的技术水平可以创造更大的财富,这是时间上的不公平,如果按照年老者一生所创造的财富来生活,显然在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会下降许多。而在补偿原理中,一项制度或改革如果产生了利益受损者,需要通过谈判,由受益者向受损者进行补偿,使其状况至少达到或者超过之前的水平,这种制度就是公平的,而且如前段所述,对利益受损者的补偿从长远看也是有效率的。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反对是一部分人获得更大利益的同时损害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不公平的。但是,这存在例外,只有当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使得穷人受益更多时,这种制度才是公平的,因此,现收现付制的再分配功能与正义原则是相符的。

对于哈耶克来说,任何国家强制的措施都是不可接受的。他强调机会公平,为每人提供参与竞争的公平权利,认为市场机制就是最公平的,反对国家对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哈耶克仅支持给予小部分生活不能维持者社会救济这个层面的社会保障,而现收现付这种大规模、给付水平较高具有再分配的财务制度很显然与哈耶克的思想是抵触的。

基金积累制

在基金积累制中,个人账户制度是私有制,不具有再分配性质,收入完全取决于自己年轻时的工作储蓄,因此在该制度下,缺乏社会共济。这与庇古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公平、增进福利是不符的。然而,该制度是一种强制储蓄制度,从制度的外部效果上看,可以提高国民储蓄率,储蓄率的提高可以为社会生产提供资金,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这与庇古提高国民收入的观点又是相符的。

个人账户制度使个人生命周期内的收入和消费平滑制度,并没有进行再分配,也没有对资源进行配置,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基金积累制会导致资源更加集中在富人手中,并不是效率最佳的状态,很显然在该制度下很有帕累托改进的必要。

对于补偿原理,与帕累托优化相类似,在完全实施基金积累制的国家,如果政府不给予最低收益保障,对于积累较少者是完全没有补偿的,因此从补偿原理的角度看,基金积累制也不是公平的。

基金积累制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在使任何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使他人境况变好,因此从罗尔斯的正义论角度看,也是公平的。

基金积累制本质上是一种自我保障,但是制度依然是国家强制实施的,参与工作者必须建立个人账户并按时缴费,在达到固定年龄或符合相应条件前不准动用个人账户。这一点对于哈耶克的思想来说依然是不可接受的,虽然个人账户的储蓄属于私产,但实施过程中个人的自由还是受到了“侵犯”。哈耶克可以接受的情况是,由市场提供商业保险,有需要的人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购买商业保险。

部分积累制

部分积累制兼具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两种财务制度的特点,因此从福利经济学公平效率上看也具有二者的特点,在此就不详细论述了。

[1]林建鹏,何怡.“城乡低保一体化”中的福利经济学思想一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5).

[2]李松龄.公平与效率的准则一福利经济学公平、效率和分配观的比较[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3).

[3]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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