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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运动员合同看当代体育的契约精神缺失

2018-05-14李岳

当代体育科技 2018年10期
关键词:契约精神

李岳

摘 要:随着体育的市场化需求,越来越多的运动员走上职业化道路,职业化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合同的签订,随之而来的合同矛盾、利益冲突,从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这四个层面看待运动员合同,反映出的是现如今体育界的不平等交易、不信守契约,也就是契约精神的缺失。而针对契约精神的缺失则应该加强运动员、教练员的诚信建设和道德培养,诚信建设要贯穿运动员的运动生涯,而教练员则需要以身作则,国家层面也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是保障契约双方的权利,二是限制体育的不道德行为。完善的机制才会创造完善的契约,当契约都成为各方的默认的行为准则,才会上升到契约精神层面,所以这是互相创生的。

关键词:运动员合同 诚信建设 契约精神 道德缺失

中图分类号:G8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8)04(a)-0247-02

21世纪是突飞猛进发展的一个世纪,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注重生活的品质与生活的享受,更多的人也来参与体育,欣赏观看体育。由于市场的需求,体育的竞技性和观赏性越来越高,这使越来越多的运动员朝着职业化发展,而职业化发展则必然伴随着合同的签订。现如今,运动员的合同纠纷也是层出不穷,运动员的合同问题如转会纠纷、拖欠薪金、代言纠纷等,以及合同下隐性的不道德的体育行为,折射出的是契约精神的缺失。

1 运动员合同问题

体育职业化是指运动员以比赛来获得薪酬,这中间必然存在着双方的利益关系,所以随着体育职业化的发展,这其中的契约关系也风生水起,矛盾问题也越来越多,首先看2014—2015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新赛季首轮,上海队与浙江队的比赛中,吴冠希与原俱乐部—北京奥神职业俱乐部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导致转会出现问题,无法上场。他们之间的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7月13日至2028年7月12日,但是从2014年4月9日起,奥神俱乐部就不再给吴冠希发放工资,吴冠希因此发出律师函,要解除劳动合同,但俱乐部方面声明就关系方面存在争议不予解约。再看2015年11月21日的亚冠决赛,广州恒大淘宝在第二回合更换胸前广告的行为,就此,东风日产控诉其毁约,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244.1万元,并要求免除合同中约定的2400万元应付款。最后判决恒大赔偿东方日产2477万元,但合同中的2400万元的应付款还需东方日产支付。再接近身边一点,某省队田径运动员,与某高校签订入学合同,为了保证学业成绩,期末考是必须信守的一条,但是省队的合同制度不允许他外出,导致挂科现象严重,影响正常毕业。在国外也有相同的事情,最为经典的是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的篮球颁奖仪式上,乔丹、约翰逊、巴克利是披着国旗领奖的,当时锐步公司对奥运会的契约规定,赞助领奖服以及200万美金,任何人领奖必须穿锐步领奖,否则不许上台,而在这之前乔丹早已和耐克有商业代言契约(不得在公众场合穿其他品牌)。对于体育职业化的特殊性,尤其是在中国举国体制的职业化体制下,劳动关系势必会对国家和俱乐部的利益有所折损,就中国足协来说,《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7)中规定“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组织的足球比赛,必须持有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颁发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如果原俱乐部与运动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或者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未達成一致意见的,足协可以不予注册,所以,运动员虽然可以在劳动法之下进行单方解约,但是也会有无法注册的风险,面临无法比赛的后果。

2 对运动员合同中契约精神缺失的批判

契约精神一般是有四个重要的内容,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信守、契约救济。首先来看契约自由精神,它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讲到两种自由:一是作为自然人的个体自由;二是契约中作为联合体的一员所规定的自由。卢梭还强调要区分好这两种自由,它们一个是作为个体的自然自由,一个是受限于公意的社会自由。所以,就自由这一层面,不光要是缔约者有自由,对于契约的内容和与方式也应该自由,就上文中的某省队田径运动员,由于队内制度,使其不具备自由的学习机会,是对运动员的不负责,也是一种剥削。契约自由还包括道德自由,这可以联想到当今的热点问题——兴奋剂问题,并非是运动员主观意义上的倾向,而是迫于职业化制度下的压力与欲望的假自由,这也公然违背了契约精神的第二个——契约平等精神。

关于平等,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是这么说的,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可以确定自己所需,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要求别人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所以,体育中的契约平等第一个体现是说比赛个体之间的平等,而兴奋剂的使用必然导致比赛的不平等、导致体育的道德缺失,就必须付出代价,就像俄罗斯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被处罚全国禁赛一样,为了整个联合体的平等的维护,这也是不能不有的一个对策。契约平等的第二个体现就是缔约者双方的平等,平等的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就拿吴冠希事件来说,俱乐部是享受到了吴冠希出赛的权利,却未履行付酬劳的义务,而吴冠希履行了出赛的义务却未享有酬劳权利,这是俱乐部的道德缺失,不光是对双方的一种不尊重,更是建设和谐社会风气的阻碍。在契约自由与平等之后则是契约信守精神,这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现如今运动员合同出现冲突与纠纷最多的地方。契约的有效度是通过契约的信守来体现的,而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履行契约时完全履行则是他的基本准则。对于上述的合同纠纷,破坏的是不光是双方的利益,更是诚信的污点,在现如今的竞赛中,欺骗、违规用药、暴力、生活丑闻,种种的不诚信的事件无异于是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泼冷水,他们违背的不光是信守的问题,这早已经上升到社会品德问题,尤其是国际知名的运动员,他的个人行为放在国内是对民众的一种道德刺痛,放到国际上是对国家形象的折损。个人认为乔丹的举动是一个值得让人称赞的行为,面对高压仍能信守自己的契约,是一种诚信的表现。契约精神的第四点是契约救济精神,通过上述的诉讼案件,可以体会到国家的法律意识在不断上升,我国的宪法是全体公民的公约,任何违背契约的行为都可以在宪法之下得到庇护。缔约双方可以通过“救济”来获得补偿,但是对于道德、诚信的损失又如何救济?所以当今社会最重要的不是契约的制定而是诚信道德的建设。

3 关于契约精神缺失的思考

契约精神的缺失必然会导致体育界的混乱,滥用兴奋剂使得体育不再具有公平性,让体育变得功利、麻木;对教练员、对手、裁判的指手画脚使得体育不再呈现团结向上的积极力量,让体育变得暴力。所以契约的维持需要道德的维持,所以,首先要做的是加强运动员的道德培养,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道:任何民族和个人都一样,年少的时候谦逊,随时光流逝养成陋习就很难更改了,陋习一旦形成加之偏见根深蒂固,再想改造一个民族就基本就无望了。对于运动员合同方面,就拿吴冠希与俱乐部的关系来说,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劳动法赋予了他充分的合同解除权,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俱乐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是雇佣关系,则需考虑俱乐部是否有违约行为。我国对于运动员的契约关系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导致运动员的权利在解约方面未能得有效的法律保护,而国外例如欧盟法院确立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规定是劳动关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保护;罗马的《贝利法》(体育基准法)规定职业俱乐部与运动员为劳动关系;俄罗斯的运动员是劳动法典的保护对象;英国则是Employment Contract(雇佣合同)。

4 结语

这就要求在运动员成长期就需要树立诚信概念(这当然也要求了教练员的诚信建设,让教练员有一个优秀的道德模范),让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一个用合理方式取得优异成绩的正面的心理,放弃投机取巧,放弃掩耳盗铃,放弃不顾后果,讲求合理的训练与运动员的可持续发展。在体育界倡导高尚的风气,对违反体育契约精神的得人员、事件进行严肃处理。举国体制下的体育发展已经暴露了许多弊端,“马太效应”也尽显在国际比赛中,所以体育制度的改革需要职业化发展,让运动员成为相对自由的契约人。我国的体育职业化发展并不趋于国外形势之下,但是,有些政策的不明朗还是未能给运动员提供良好的保障。职业运动员的契约也是突显国家契约理论发展和国家制度的一个方面,作为一个民主的国家,我们应该给予运动员合理、民主,自由的契约,这就需要建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以及明确的法律规定。契約不光是一种精神,更是一种文化,契约文化反映的也是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而体育作为无国界交流最好的手段,无疑是传播国家文明的工具首选,契约和体育相互依存、共同进退。

参考文献

[1]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2] 宋昱岑.浅析三种典型的西方社会契约论[J].才智,2016(27):110-112.

[3] 郑志强.职业体育的组织形态与制度安排[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4] 杨天红.论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与朱文英教授商榷[J].中国体育科技,2015(3):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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