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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情感束缚与动态博弈

2017-03-25王建民白东北

经济与管理 2017年2期
关键词:契约精神农地流转法治

王建民 白东北

摘 要: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市场调节机制常因农业生产组織间的契约关系不稳定导致效率低下,土地承包过程中的利益纠纷导致农村中小承包者陷入土地使用期限内的权利失控,且其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通过对豫北地区830户农民、10户中小土地承包人及1户大规模承包者的调查发现,当下农村中小承包者利益受损及土地权利管理困境的主要原因为:单位土地年净收益低,当地农民劳动力机会成本高,契约精神欠缺;法律维权成本高,中小承包者受邻里情感束缚,放弃法律索赔。村民委员会在调解农地承包权利纠纷中具有显著效果和明显优势,但不利于未来农村市场的法治化建设。

关键词:农地流转;中小承包者;契约精神;权利纠纷;法治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7)02-0033-07

随着我国经济供给侧改革的开展,国家工业化进程逐渐加快,工业部门和服务业部门在国民收入和就业人口中所占的份额增加将进一步使农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份额变小。随着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对农业部门的产品需求并未减弱,反而得到了加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时期,农业进步和发展不仅为工业化提供剩余,而且为低收入阶层创造就业机会和收入,不仅体现工业价值,而且具有本身的内在价值。我国传统农业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生产和组织形式,农民世世代代都同样地耕作和生活,年复一年地耕种同样类型的土地,播种同样的作物,使用同样的生产要素和技术。种种因素导致我国传统农业单位面积产出效率低下,土地类型差异和自然资源约束又使我国农业投入要素的调整表现出异质性特点。在土地资源丰富而劳动稀缺的地区,农业向按照替代劳动的方向发展,称之为劳动节约型;在土地资源稀缺而劳动丰富的地区,农业则向按照代替土地方向发展,称之为土地节约型。前者意味着土地要素对劳动要素的替代,要求单个农业劳动者耕种较大面积的土地;后者则是劳动及其他投入要素对土地的替代。

理论研究表明,农业生产中同样存在规模报酬递增,与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比较生产规模越大的农业单位在效率上越高。然而实际调查证实,大农场的生产效率并非一定比小农场高,尤其在我国土地相对稀缺,而劳动力相对丰富的基本国情下表现尤为明显。农田规模与效率的反向关系为土地改革和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土地租佃权的变革除了促进农业新技术的采用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外,还是财富平等分配的一项措施,在改善农村贫困状况和增加农村就业两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舒尔茨曾经说过,良好的投资机会和有效的政策刺激,农民将会点石成金。然而,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普通农民的观念里对土地、资本的权力关系划有清晰的边界,在乡村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亲属关系、社会组织等不同程度地约束着当地土地市场[1]。土地使用权初次租让后,契约双方的稳定性并不强,由于第三方(闯入者)的价格追加行为,直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再次出让,初次权利获得者利益受损而得不到补偿。虽然法律相对健全,但部分地区农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仍十分混乱且司法成本高,不利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由于资本限制,上述脆弱的契约关系打消了众多中小土地承包者的生产积极性,引发了我们对新时期农地流转市场建设和中小土地承包者利益损失补偿问题的再思考。

一、相关概念及社会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法律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如下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其实质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契约精神与契约关系,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并由此派生出的契约关系与内在原则,涵盖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有积极作用。契约关系是契约精神的物化形态,其确立一般以契约双方依法自愿签订合约书为标志,具有法律保护力和约束力,契约关系的建立,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构建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内涵的契约精神,是现实生活中契约关系的反映,并对中国的社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2]。

情感束缚,是指个人或团体因掺杂主观情绪感觉而做出的保留行为和决策。在农村社会环境中主要表现为邻里约束和风俗文化约束。邻里交往是农民之间相互交流和沟通的主要途径,是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本文中认为中小承包者在决策时受邻里情感的束缚;拥有初始土地权的农户具有随意毁约倾向,毁约行为的实践具有弹性,对闯入者的报价有阀值选择;认为闯入者没有情感束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催发着我国新生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其中突出的就是契约关系在经济生活及其他社会生活中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从原来的萌芽状态得到了迅速发展,契约在经济和非经济生活中覆盖面日益扩大。土地制度事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事关农村稳定大局,国家将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体系,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并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权限性质,逐步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建立集体和农民分享农用地流转增值机制[3]。在农地流转市场上,农民契约精神的培养对今后农村的商业化发展影响深远。

二、相关研究概述

在相关研究领域,多数学者形成了基本的共识认为中国乡村经济发展不稳定。20世纪30年代,费孝通先生在其著作《江村经济》一书中,对开弦弓村灵活的手工业和乡间金融借贷形式进行了描述,展现出封建小农经济下商业与农业结合发展的活力,但同时分析了其中隐藏的产业凋敝的危机[4]。粮食生产作为保障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实现形式,一般情况下,耕地的稳定产出保证了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提高农业土地生产效率,施行农地改革势在必行,土地承包流转成为维持中国乡村经济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对观察点系统内的317个村进行的农村土地专题调查发现,家庭承包土地在土地经营基本形式中占调查村的99%,其中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占95.8%,从调查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经营状况比较稳定[5]。叶剑平 等(2000)在对我国17省农户30年土地使用权的调查研究中,发现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采用和发放标准的30年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合同并未完全落实,并建议相关法律文件对土地使用权继承和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界定[6]。钱忠好(2003)在构建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理论决策模型的基础上,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进行研究,认为有效的农地需求与供给是主要影响因素,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需求具有刚性约束,市场不均衡源于需求大于供给[7]。谷树忠 等(2009)在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同形式和方式的比较分析中认为,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宏观及微观层面的双重制度创新,并应慎重采取土地承包权的一次性出让补偿形式[8]。制度创新中保障农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利益的直接和有效方式是对合约认识与认同感的提高。李瑜青(1999)在阐述当代契约关系与法律意识发展的过程中,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作了自己的思考,认为现代政治秩序的自由和民主其实现有赖于契约并以之为基础,源于契约思想的人民主权性;同时认为契约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赵绍廷(2014)通过社会经济史及法制史研究,对我国不同时期乡村契约形式及案例进行了书评分析,认为乡民明确的相互间权利认识,才使得在我国南方各地保存下大量的契约[1]。

虽然大量的资料及文献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問题进行了研究,无论是宏观层面的农村经济未来发展,还是微观层面的农户土地收益补偿,都对农地承包制度开展了详实的理论分析和方法创新研究。然而在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和转让过程中,对中小土地承包者的利益研究却相对较少。定义中小承包者为承包农村土地面积少于100亩者,本文将根据对河南省北部某地区进行的真实调查,对农地流转过程中,由于模糊的土地所有权认识及初始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在权利转让后直接同第三方承包方协商再次让渡土地使用权,中小承包者在邻里情感束缚下导致的利益受损问题进行相关讨论,对部分农业地区农民契约精神、情感束缚法治及农地流转市场上不同参与者利益博弈现状进行描述,发表对所研究问题的个人思考。

三、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案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发展速度快、规模大,大量农村劳动力在经济浪潮中由农村转移到城镇,甚至导致部分农村地区空心化问题严重,劳动集约型产业得到迅速发展。农民总收入中非农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大,土地投入产出收益甚微,农村土地闲置率增加。为重塑和调整“耕地多”“农业劳动力少”的新型农地关系,提高土地生产效率并保持粮食产量持续增加,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与改革顺应了时代和经济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包括转包、互换、出租、转让、入股、兼并、重组等。

农地权利让渡的主要形式是签订合同或契约,这样便消除了“一田两主”的权利混享陋习。然而在初次权利让渡有效期内,最初土地使用权获得者与闯入者的协议协商,架空了当下土地使用权、收益权所有者。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原本应由一级承包者和再承包者进行交易的市场行为,却在农民错误的土地所有权认识下,导致了一级承包者的利益损失和自由流转市场的混乱。随着经济型农产品产业在农村的普及和乡镇政府的鼓励,非农化生产盛行。个人逐利及政绩考核的现实追求导致大量资本进入农地流转市场,开展资本运作及原始资本积累,同时引发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对当地种粮大户利益造成损失而难以得到补偿。近年来我国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数量上升较快,虽然有调解、仲裁和法院诉讼等解决途径,但仍有超过半数以上的纠纷无法解决[9]。

(二)河南省北部某地区农地流转问题与分析

1. 研究区概况。研究区地处华北平原腹地,土地肥沃,水源充足,主要农作物有小麦、玉米、大豆等,是全国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属平原农业乡镇。近年来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增加,研究区逐渐形成了“田成方、路成框、管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的农业格局。辖区内耕地面积7.7万亩,常年耕种面积6.7万亩,辖43个行政村(47个自然村),户籍人口7.36万人,人口密度968人/平方公里。研究区地处三县交界,具有典型的代表性。调查选取其中三个行政村,参与户数830户,男女比例1∶4,中小承包家庭10户,大承包者1户。调查区土地流转以种粮中小农户承包为主,平均承包耕地面积120亩/户;另有当地政府鼓励扶助大片经济农作物生产基地及少量大型林业培育公司包地。

2. 研究区土地承包过程中的问题。本文调查区域农业生产投入产出剩余较低,农民土地外包意愿强烈。研究区三个主要村庄830户家庭土地流转形式相似,初期均以500元/(亩·年)的价格将自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小承包者(研究区农地年均净收益<500元),合同未注明农业补贴归属但原始土地使用者仍享受该项转移支付补贴福利,初始土地承包合同期均为10年。合同期内,后继土地承包者抬高土地承包价格(800元/(亩·年)),导致初始土地分配使用者未经初始承包者同意强行转让土地;后继土地承包大户抬高价格(1 000元/(亩·年)),初始土地分配使用者未经初始承包者同意强行转让土地,在大户承包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签署承包合同时,未与初始承包者进行协商,再次承包土地期限为30年。纠纷涉及的中小土地承包者均未使用司法手段进行权利维护,以上两种实际行为引发的后果是:(1)中小承包者利益受损,而得不到补偿;(2)土地所有权概念混淆及使用权转让混乱;(3)土地承包大户通过级差地租形式,以“渔翁”身份观望初始土地分配使用者同初始承包者的权利纠纷,最终获得土地使用权;(4)研究区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权利双方均不考虑法院起诉维权手段,造成法律手段的隐形失效。

3. 调查数据结果及原因分析。(1)土地权认识调查。由表1我们看出,在调查区内,农户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差异性明显,且在农户、中小承包者及大承包者不同农业生产组织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超过90%的农业生产组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存在错误的认识。而在调查中发现,所有参与者对土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具有统一认识,均认为承包者在支付土地租金后享有对土地利用的自由权利。但是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对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支配认识又存在分歧,所有承包者认为合同签署后农户不可再进行转包,但却有3/4的农户认为只要存在租金差就可再重新转让土地。农户的这种错误观点主要源于大多数人对土地所有权的错误认识。

(2)农户土地再转让租金预期。农村土地流转契约关系不稳定主要源于差别的单位土地报价,获得更多的土地租金是农户进行再流转的主要原因,这也是导致土地流转纠纷的根本原因。整理调查数据,分析农民土地再转让问题得到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及图1我们看出,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输出的背景下,调查区男女性别比例表现出明显的女性留守乡村现象,虽然表现为只要有地租差异就会引起再转让意愿,但在农村邻里乡亲环境下,土地租金的提高额度对农户的转让行为有较明显的阈值影响效应。调查数据显示当单位年租金提高额度在(0,20]元范围内时,有2%的男性及8%的女性会有再转租意愿,通过说服手段可以使90%的意愿农户履行契约协议;当单位年租金提高额达到(20,50]元范围时,意愿流转农户比例会增加到39%,此价格波动内的说服比率为12%;当单位年租金提高额在(50,100]元范围内时,意愿流转农户比例达到了94%,而通过说服使农户履行契约协议的比例进一步下降到6%;当单位土地年租金提高额在(100,300]元范围内时,土地流转意愿农户比例将达到100%,但通过说服沟通,履行契约比例只有男性占比的1%;100元的租金提高额是调查区的完全意愿阀值,当单位年地租提高额超过300元时,履约比例将降为0。

通过图2,可以明显看出随单位土地年租金额度的不斷提高,农户再流转土地意愿的男女性别比例均有上升,且地租提高额度同说服履约人比例呈显著的反向关系。通过调查发现,地租报价差额在50元以下时,虽然有较小部分的农户有再流转意愿,但由于乡村邻里情感束缚和口碑影响,大部分意愿农户会继续履行契约并维持契约关系。当单位土地租金提高额度超过50元,会引致大多数农户进行土地再流转意愿,在说服过程中,会有极少数的女性履约,部分男性履约,对农村女性来讲,50元的价格差是其放弃契约合同的阀值,而在此价格变动值上,男性由于亲属及名誉脸面意识而仍有5%的户主维持契约关系。全部流转意愿出现在单位土地出租价格增加100元时,说明农民收入较低,同时也隐含着单位农业土地投入产出的年净收益之少,这一报价情况下的履约行为主要源于男性户主同承包者的亲属关系属性及朋友关系原因,而此时承包者也有部分会进行现金增补。当地租价格提高超过300元/年,说服履约比例降为0,主要源于承包者无力进行资金匹配而放弃合同,承包者的行为决定再一次隐证了调查区单位农业土地投入产出年净收益额的低下,在这一阶段,中小承包者放弃通过法律手段继续维持契约关系。

(3)完全信息及非合作条件下的农地流转动态博弈。本文中涉及的博弈局中人包括:农户、中小承包者及大承包者,各参与者对其他参与者的策略组合(决策)完全了解,即各参与方均具有明确的策略选择目的且对其他参与者的策略选择不感到意外。同时,在农户及中小承包者的决策博弈中,农户的博弈选择受外部影响,随大承包者的单位土地年租金报价而进行再决定,中小承包者被动地成为博弈的先行者。由以上描述,我们获知调查区内的局中人博弈是基于完全信息条件和非合作条件展开的策略选择,上文中提到该地区大承包者是作为“渔翁”身份存在,即作为农户与中小承包者博弈的外部性影响因素,因此将主要进行外部性影响的农户及中小承包者动态博弈分析。

假设中小承包者经济生产组织和农户自生产组织的效用函数为简单线性函数,即:U0=R0,U1=R1,其中,U0、U1分别表示农户及中小承包者的效用,R0、R1分别表示农户自经营土地所带来的单位年收益及承租人实行规模经营所获得的单位土地年收益,且R1>R0。再假定初始承包单位土地年租金为P0,则认为R1-P0为承包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净收益,P0-R0为转出方流转土地后的净收益。在大承包者未进行土地租金报价之前,农民和中小承包者追求净收益最大化(双方效用最大化)需要满足的理论条件,数学表达式如下:

Max U=(R1-P0)(P0-R0)(1)

求最大效用承包价格,则令:

■=R1-2P0+R0=0(2)

求得最优流转租金为:

P0=■(3)

此时,中小承包者最大净收益条件下的效用值为:Max U1=■;农户的最大效用值为:Max U0=■。

当以价格为P0的单位土地年租金进行土地流转,中小承包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合同期内,大承包者对单位土地年租金报价为P1,此时农户的净收益效用为U0=P1-R0>P0-R0,则中小承包者根据大承包者的地租报价与农户进行议价及通过说服手段维护契约关系,说服比例假设为?琢(0<?琢<1),则具有外部影响的农户及中小承包者最优效用值满足理论公式如下:

Max U=(R1-P0)1-?琢(P0-R0)?琢(4)

求此时的最优租金,令:

■=(1-?琢)·■+?琢·■=0(5)

进而求得:P0*=?琢R1+(1-?琢)R0(6)

在此基础上,求得农民户净收益效益值为:MaxU*0=?琢(R1-R0)。

当同时满足条件:R1-P0*≥R1-P0Max U0*≥Max U0时,则大承包者的地租报价对初始契约关系不构成外部影响,反之则初始契约关系将会被打破,农户与中小承包者将发生产权纠纷,并改变初始决策选择。

在研究区内的博弈主要发生在大承包者报价后,中小承包者与农户之间就维护初始承包契约关系而进行的相关策略选择,是寻求法律补偿还是被邻里情感束缚?调查区土地流转纠纷源于:最初大承包者向农户和中小承包者报价P1,进行土地承包权的转让,P1>P0,此时获得土地初始分配使用权的农户心生不满而要求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大承包者。合同期内,农户的不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同中小承包者依法使用土地的要求发生冲突,进而双方进行策略博弈。

首先,在大承包者就单位土地年租金进行报价后,由于调查区地租价格信息是快速传递的,农户在获得高地租信号后,将同中小承包者进行谈判。此时,中小承包者同大承包者之间会进行斗争与妥协的博弈。

在图3中,前项表示大承包者效用,可以发现在大承包者抬高地租租金后,无论中小承包者做何种策略选择都会导致初始效用减少,而为了最小化自己的效用损失,中小承包者都会被迫地选择放弃的策略,因为“妥协”相对于“斗争”是占优的。同时,由于农户已经获得地租提高的信号,虽然土地仍在承包期内,但农户会进行收益考量,进而同中小承包者进行履约与否的策略博弈。

从图4看出,我们看到对中小承包者最有利的策略选择组合是(守约,不加价),但这种策略组合在现实中显然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中小承包者为了最小化自身的损失,只能选择不提高地租的策略。此时,农户都是理性的,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驱使他们为获得最优效用而放弃维持履行契约关系。从而在履约问题上达到一个纳什均衡,中小承包者不增加地租租金,而农户则做出毁约的策略选择。在此博弈的均衡条件下,由于土地租期未满,中小承包者同农户必然因补偿问题产生纠纷。在此轮博弈中,我们认为双方均是理性的,都会选择利己策略。

在图5中,我们看出博弈双方均具有三种选择方案,即:中小承包者要求的完全补偿、部分补偿和不需补偿策略;农户愿意承担的完全补偿、部分补偿和不补偿策略。在理性决策的要求下,中小承包者要求的部分补偿是获得3个单位的效用值,而农户愿意给付的部分补偿是2个单位效用值。那么我们发现,无论中小承包者的选择是什么,农户的最优策略选择都是不补偿,然而现实调查中,完全不补偿的策略虽然最优,但不会达到博弈均衡;同时完全补偿的策略选择集合也不会发生。因此此轮博弈的最终选择是(部分补偿,部分补偿)(1,-1)的策略组合。此时,鉴于前文设定的双方理性假设,农户获得更多的级差地租收益,而中小承包者获得较少的补偿,补偿额度不足以弥补其未到期土地的收益损失。那么,新一轮的维权手段选择的博弈又将展开。

首先,认定在解决纠纷的手段上,中小承包者和农户具有相同的策略选择,即:法院起诉或调解。又由于此轮博弈的不对称性,我们做如下假定:(1)谁选择起诉策略谁将承担起诉成本,-3个效用值;(2)只要选择起诉策略,中小承包者都获得+5效用值,农户则为-5效用值;(3)农户对中小承包者的感情成本为2个效用值,中小承包者对农户的感情成本为10个效用值,因为农户面对的是单个组织形式,而中小承包者面对的是群体组织;(4)如果选择调解策略,则中小承包者获得+1效用值,农户获得+4效用值。

在图6中,我们发现由于农村地权流转纠纷的法院起诉成本过高,以及中小承包者所面对的感情成本过高,邻里情感和特殊的村民生活生产组织形式使中小承包者放弃法院起诉的维权手段。同样,由于合同的合法性及较高的法院起诉成本,农民也趋向于做出调解的策略选择。博弈双方最终会达成(调解,调解)的均衡策略选择组合,与此同时,中小承包者和农民户都将获得正的效用满足。在乡村特殊的生活组织模式下,个体同群体利益发生冲突,即便个体权利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当面对严酷的邻里情感危机时,其行为选择总是会被束缚,进而其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补偿。

(4)村委会参与调解的结果分析。一般情况下,农村各生产组织都会对外部性影响作出较快反应,同时村民的行动选择又常常具有依赖性,后行动者总是依据先行动者的选择行为进行决策。研究区内中小承包者作为中间层其策略选择对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由图7知,当大承包者提高单位土地租金后,中小承包者在第①时间作出反应,在此之后,农户根据中小承包者的决定进行策略选择。中小承包者依据收益同地租增加额度的关系进行加价和不加价的策略决定,当收益大于地租增加额时,中小承包者和农户进行(加价,守约)的策略最优;反之则(不加价,不守约)的效用最大。调查事实表明,最终的选择是后者,进而产生纠纷。在农户与中小土地承包者发生权利纠纷时,法律强制力维权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在农村地区,邻里关系及村民情感束缚是阻碍农村依法维权的主要原因。就所研究的案例来看,当大承包者进行地租报价后,合同期内,权利纠纷初期中小承包者希望按照Y0=P0+■Y1=■条件进行年收益再分配,而农户则要求的土地转让所得为Y0=P1Y1=0,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完全再出让。当农户群体因高额利益摒弃契约精神,中小承包者因情感束缚而放弃法治手段时,村委会调解便成为解决农村纠纷的最优方法。

在该案例中,最终农户与中小承包者的纠纷得到了解决,土地的使用权被重新整理,以新价格出让给大承包者,中小承包者被肯定为利益受损者,然而土地再流转涉及的3户中小承包者未来数年的土地使用收益权利并未得到任何补偿,农户仅退还中小承包者一年的地租租金,然后同大承包者重新签署土地流转合同。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及生产组织形式的特殊性,使村委会逐渐演变为协调和解决村民之间纠纷矛盾的有效组织,但同时也因其即时和短见性,而导致普法教育作用被忽视,不利于培养农民组织的契约精神,可能会对未来农村市场的资本资源管理及改革产生障碍。

四、结论与讨论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未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也应当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理。契约精神是契约关系的观念形态,只有加强对农村集体成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才能逐渐培养农民的契约共识。然而当下,农村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已经极大减少了农民集体中的法盲数量。有法而不依,知法而不守,农村环境中的情感束缚及利益团体的利己博弈严重影响了农地市场流转新秩序的建立。对上述困境再思考,我们发现其发生的更直接和具体原因是因为贫穷,收入水平低导致的农民短视决策本无可厚非,但是长远来看,对具有农场主精神的种粮大户利益的损伤将对今后农村制度改革的效果产生波动影响。未来农村经济的发展必将经历一个如费孝通老先生描述的商业与小农经济灵活结合的阶段,进而发展成一种商业与农业规模经济共存的形态。而契约关系的脆弱、德法制约及逐利博弈的非最优决策将制约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呈现“城市工业化,农村商业化”的形态。

中短时期内,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仍会以中小农户承包的形式为主,当下我国农村居民的资本状况仍欠佳,农民贷款意识差,农业贷款渠道少、门槛高,发展成大户及超大户农地承包规模形式还需要很长时间。农村中小承包者的资本积累不易,且由价格机制调节的农产品市场仍不完善,未來在对农业经济的发展预期中,应当重视中小承包者的利益补偿和农村市场契约精神的培养问题。本文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虽然村委会调解方法有效,但长期来看,并不利于中央政府通过稳定和强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稳定农民收益预期和激发农户投资土地的热情政策;不利于后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的进度。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书发放政策,通过开发农地承包利益保险及权证抵押担保的农村金融创新方式增强农村契约关系的稳定性,改善农村市场法制环境,提高农业生产组织素质将是今后的研究重点。文中虽然调查了800多户农民,但相关研究结论仍然具有地域特殊性,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具有普适性,且由于调查区男性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出可能导致结论的部分偏差。今后的研究将继续深入分析探讨农民受教育程度与契约稳定性的关系,同时认为调节和规范农村市场-价格机制也将是未来农业经济发展研究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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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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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地制度与农地流转的经验与借鉴
隐性教育视角下高校体育社团对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研究
襄阳市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研究
依法治校视野下的高职学生契约精神培育研究
大学生契约精神如何培养
农地确权、农地流转和农村区域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