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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对我国就业模式的影响

2018-05-14周维德

新丝路(下旬) 2018年11期
关键词:共享经济社会保障就业

摘 要:共享经济催生了新的就业形态,改变了传统的雇佣模式和就业模式,给我国就业形势带来了新变革和新问题,既创新就业模式拓宽了就业空间但同时也带来就业管理和社会保障的新的挑战。鼓励发展共享经济进而提升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和整体就业质量,必须要加强共享经济就业模式下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共享经济;就业;社会保障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达4.9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47.2%。非金融共享领域(包括生活服务、生产能力、交通出行、知识技能、房屋住宿等)市场交易额约为2.09万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2/3。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人,比2016年增加131万人。即城镇每100个新增就业岗位中,约10个岗位来自于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網约工)的数量则是平台企业员工数的10倍左右,达7000万人左右。

中国国家信息中心预测,未来几年,我国共享经济仍将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长。到2020年,共享经济规模会占到GDP的10%;2025年预计达到20%,共享经济提供服务者人数有望超过1亿人,其中全职参与人员约2000万人,这意味着共享经济将成为未来解决就业问题的主力军。共享经济在解决产能过剩行业工人再就业以及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开始显现,对去产能和脱贫攻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共享经济催生新的就业形态

共享经济催生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分工方式,改变了传统的雇佣模式和就业模式,人们可以依照自己的兴趣和技能,灵活选择工作机会,以自雇型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到经济活动中,而无须依托于相关企业,催生了更多自由人的诞生。

共享经济能够吸纳产业升级过程中的大量冗余人力资源,无论是脑力劳动者还是体力劳动者,无须很高的就业门槛,也无须烦琐的流程步骤,在网络共享平台上,动动手指,就能将闲置资源在全社会共享,并获得合理的收入。同时,共享经济下,职业自由人、个人、个体商户通过各类平台进行兼职或是服务外包,劳动合同不再成为就业过程中的必需品,短暂的劳务关系成为新兴就业市场中的主流。

共享经济创造的就业岗位有两类:一类是通过科技赋能产生的新就业机会,它需要科技研发等多个领域的人才,因此平台产生20%-30%纯新的就业岗位需求,但这个量不会太大;另一类是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和闪送员等。这一类是共享经济下产生的较大就业岗位。共享经济最大的特征是人员、场地和设备实现了资源最大化(共享),能够更大地释放生产力,改变了既有的生产模式。因此,不仅在交通、外卖等生活领域,将来在制造领域也会有更多应用,带来更多就业机会。

从行业竞争角度来看,“互联网+自雇”还有助于焕发传统行业的活力。传统行业面临一个困境,日益僵化的市场系统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比如城市交通出行,按照既有的供给规模和行政管理模式,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消费需求,甚至于衍生出一些灰色地带——规模庞大的黑车市场。

共享经济有助于推动这种矛盾的解决。共享平台企业通过使自雇型劳动者和消费者直接对接,打破既有行业和企业禁锢,充分协调潜在的社会闲置生产力,以近似于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在为消费者带来更加多元化、便利化和经济性福利的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传统行业的变革和升级,涌现出出租车行业改革、传统汽车厂商以租代买等新的气象。

这种创新优势体现在:一方面,共享平台企业以轻资产运营,协调供方不受成本限制,来源广更易满足用户的多元化需求,从而快速获得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尤为重要的是,平台企业只需为自雇型劳动者实际提供的服务买单,而无须为其承担其他额外的保险和福利支出,显然比同业务领域的重资产企业获得更好的投入产出,因而这种模式在资本市场获得高度认可。

二、共享经济就业模式尚需解决的问题

共享经济给社会带来了一些挑战,其中最受争议的,集中表现为两点:一是自雇模式引发的社会保障系统风险,二是共享平台的信任问题。

1.脱离社会保障安全网,自由的背后暗藏成本危机

共享经济下,共享平台与接入的供方为独立承包人的关系,平台免于履行雇主义务,独立承包人为自我雇用,不享受传统雇佣模式下的各类社会保障,例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退休金、加班费、产假等福利。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例如工伤,难以维权获得保障。如果在缺乏社会保障机制的条件下大规模发展,甚至有可能造成维护社会安全网的社会保障系统失灵的风险。

对于赚外快的兼职人员,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之间的劳工纠纷难以清晰界定。而对于全职利用平台生活的自雇型劳动者,逐步意识到工作和报酬的不相符,例如平台虽然身为中介,但是仍对自雇者提出诸多管理要求,进而引发了大量该领域的诉讼。据数据统计,一旦自雇模式被否定,对于创业期的共享平台而言,自雇型劳动者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成本将增加30%以上,这对于创业型公司的扩张无疑带来重负。除了面临着对与平台直接关联的供应方的权益保障的挑战,来自消费者的权益诉求也是共享平台目前正着力思考的问题之一,随着社会对于共享经济的关注热度不断高涨,社会对身处其中的共享平台和公司无疑提出了更多质疑和要求,是亟须找到妥善解决方式的议题。

2.管理模式松散,引发信任问题,影响共享平台长远发展

共享平台将共享从强关系圈子拓展到弱关系的陌生人之间,信任是共享行为产生的前提,信任保障体系决定着信任的程度,进而影响共享的活跃度和平台的发展。共享平台的供方为自雇型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松散的管理模式,自雇型劳动者一方面约束力差、不稳定,同时来源广、素质参差不齐。对于平台而言,在急速扩张的同时难以保证面向客户的服务质量,带来各种信任问题,例如安全保障问题和不良的体验问题,平台因此需要投入较大成本进行补贴来维持供需方的黏性,并通过事后的一系列管理规则来规避和补救。

信任问题也是共享经济当下面临的几大重要课题之一,虽然越来越多的共享平台进行了多种尝试,推进了信任保障体系的建成和完善,但也不得不承认这仍是一条漫长的道路,需要共享平台联合法律监管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

三、对完善共享经济就业模式的建议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催生的新就业业态大多依赖平台企业,由此派生出平台、用户、劳动者等多方利益主体,其经营模式和用工模式表现出很强的跨界性和灵活性,从业人员和服务单位之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形式、报酬支付、管理规则上往往与传统企业不同,很难适应现行标准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劳动争议或纠纷,是否适应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业界存在较大分歧。作为刚刚起步的就业形式,新就业业态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对于新经济新业态的分类,国内尚无统一标准,尤其对已拥有千万就业规模的网络就业创业缺乏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使得日常公共就业服务难以跟进到位。

因此相关部门在“放水养鱼”鼓励发展新就业业态的同时,应抓紧制定出台更具包容性的政策,研究确定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等市场主体的法律定位和各方责权利关系,分类施策。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平台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界定不同监管部门和平台的职责边界。制定新型灵活就业的界定标准和认定范围,探索对应新型灵活就业的工资工时等劳动基准。建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的保险办法等,以保护新興就业形态持续健康发展。

在解决自雇模式引发的社会保障系统风险方面,政策应更加积极地引导就业不足或摩擦性失业的劳动者参与劳动力市场,不断提升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和整体的就业质量,并创新完善相应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灵活参保等新经济下的保障制度研究,探讨平台与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等方式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险和福利。

参考文献:

[1]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

[2]郭晚露.基于共享经济视角下的劳动力市场变革研究[J].当代经济,2017(23):114

[3]尹福禄.共享经济模式下新型就业模式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7(62):58

[4]刘永民.共享经济理论研究综述与展望[J].中国经贸导刊(理论版),2017(23):67

[5王璟珉、刘常兰、窦晓铭.共享经济理论演进、发展与前沿[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8(4):68

[6]金丹、刘婧.“互联网+零工经济”就业模式探索[J].河北企业,2018(8):52

作者简介:

周维德(1979--)男,汉族,安徽枞阳人,中共安庆市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区域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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